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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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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机构,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工作。 2.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机房),必须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其放射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的放射诊疗设备,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核,获得批准后方可启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或出租。 4.设立放射防护管理小组,明确职责。制定与使用的射线装置相适应的放射防护管理措施,配备相适应的供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 5.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射线装置及防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严禁在设备异常的情况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6.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7.医用诊断射线装置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技)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8.机房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9.按要求在放射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在机房入口大门上设置工作提示灯。 10.每年对射线装置防护性能、工作场所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并建立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档案。 11.严格执行放射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放射事故,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采取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篇: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开展放射诊断工作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分别办理许可登记或变更手续并按要求定期进行许可登记证的校验工作。 2、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时必须按要求做好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放射防护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3、设立放射防护管理小组,明确职责。制定与使用的射线装置相适应的放射防护管理措施,配备相适应的供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 4、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射线装置及防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严禁在设备异常情况下进行放射诊断。 6、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7、医用诊断射线装置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8、机房内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9、按要求在放射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在机房大门上方设置工作状态指示灯。 10、建立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档案,定期对射线装置的防护性能、工作场所和环境进行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 11、严格放射性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放射事故,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报告,采取应急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篇: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根据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专业技术、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2)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佩戴个人剂量元件并按规定参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 (3)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场所和诊疗设备进行防护与状态检测。 (4)严禁对妊娠妇女进行x线检查,尤其是妊娠8—15周的妇女。 (5)对儿童进行x线检查时,应尽量采用x线摄影检查,照射野面积一般不超过胶片面积的10%,并采用短时间曝光的摄影技术。 (6)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放射诊疗设备,请取得资质印证的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7)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业务技术和射线防护知识,正确掌握适用范围,合理使用x线诊断。 (8)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后过滤”和小照射野工作。 (9)工作人员在使用x线摄影时,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照射野使有用线束限制在临床需要的范围内并与成像器件相匹配。 (10)施行x线检查时注意受检者防护,对受检者非投照部位,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摄影中除受检者,其他人员应在机房外等候,对受检者需要扶携时,对扶携者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1)进行x线摄影检查时,合理选用胶片以及胶片与增感屏的组合,熟练掌握暗室的操作技术。 第四篇: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一、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二、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遵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管理法律法规。 四、从事放射治疗工作人员应取得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并定期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放疗科主任负责放疗科质量保证和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 五、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必须依照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规定配备必要的个人放射防护装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装置。 六、放射装置场所必须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联锁装置、辐射报警装置和工作信号指示装置。 七、建立放射安全防护管理组织,切实做好放射安全防护工作,发生放射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八、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做好放射装置的维修保养、剂量监测和环境辐射监测工作,并建立检查记录档案。 第五篇: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放射防护安全管理,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或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制定放射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二、从事放射诊断工作,必须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诊断工作,并按规定时限申请校验。 三、每年对放射诊断工作场所、设备性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及状态检测,保证放射诊疗设备和放射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对临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尽量以胸部x-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放射诊疗机房入口处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进行射线检查必须关好防护门、窗,并限制无关人员进入,如确需陪护,必须向陪护人员提供防护用品。 六、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定期进行防护知识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 七、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使受检者转诊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放射科放射诊断质量保证制度 一、落实责任制,由放射科负责人负责放射诊断质量控制工作。 二、放射科医、技师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能。 三、放射诊断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不购置、接受、使用、转让和出租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断设备。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每年对放射设备进行状态检测,定期进行设备校正、维护保养,并进行记录。 五、建立完整详细的质量控制记录。记录包括放射诊断设备校正、维护保养,电源电压的稳定性,洗片机专用水槽的质量等。 六、熟悉x射线诊断设备和x胶片的性能特点,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x胶片。根据体厚选择适宜的投照条件。 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认真钻研业务,及时分析解决问题,积累工作经验,确保影像质量。力求做到图像清晰,层次丰富,无遗漏,无人为伪影。 八、注意控制投照剂量,在确保得到稳定的高质量影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x射线的投照量。 放射医、技师岗位职责 一、放射医、技师应熟悉并遵守国家有关放射诊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自身及有关人群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二、爱护放射诊疗设备,进行经常性保养,及时调整机房温、湿度,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种仪器设备及附属用品使用完毕后必须归还原位。 三、放射医、技师应熟悉放射诊疗设备的性能及各部件的使用方法,业务技能熟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擅自更改设备的性能参数,避免工作的随意性。 四、进行放射诊疗操作前应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其健康的影响。扫描前仔细阅读申请单,了解病情及检查要求,合理选择胶片大小及投照条件,查对号码姓名,检查完后详细填写各有关项目,特检需记载造影剂名称、用量、反应及处理过程。 五、增强防护意识,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时,尽量使用小照射野,对患者敏感部位进行必要的防护。 六、对病人热情耐心,检查中随时注意病人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停止检查并及时处理;对陪护人员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和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七、爱护设备及室内设施,及时整理机房,清洁设备,保持室内整洁,下班前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放射科操作规程 一、开机前巡查机房、控制室、电源很有等,做好准备工作;开启通风设备,保持机房内良好的通风。 二、正确佩带个人剂量计。 三、认真核对患者姓名,明确检查目的和要求,做好登记。 四、选择适宜工作条件实话投照。透视时,必须作好充分的暗适应,在不影响诊断的原则下,应尽可能使用“高电压、低电流、厚滤过、小照射野、间歇式曝光”进行操作;在摄影时,根据不同的管电压更换附加铝过滤板,将照射野限制在实际需要的范围内,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在屏蔽室内进行曝光。 五、对患者进行检查时,非投照部位进行屏蔽防护,其他人员不应留在机房内,如确需陪伴,均应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 六、根据放射影像专业知识及有关标准,做出临床诊断,出具诊断结果报告单。 七、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放射诊断设备异常情况或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在查明原因,设备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工作,并将故障和维修情况登记备查。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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