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传染病报告规章制度(3).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7102216 上传时间:2024-12-26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5.58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传染病报告规章制度(3).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传染病报告规章制度(3).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传染病报告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士有义务做好传染病的登记、报告。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授权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一、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日志的登记工作,填写专卡和传卡,要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住址写到行政自然村,不得有缺项、漏项。 二、发现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须在两小时内报告防疫科,乙类及丙类传染病须在六小时内报告。 三、发现传染病暴发,食物中毒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首诊医生以最快的速度报告防疫科。 四、防疫科每月对辖区内的门诊和住院日志进行一次检查核对。 五、医院防保人员应根据《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对甲、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按要求时限网上直报。 六、医务工作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疑似或确诊甲、乙、丙类传染病不按要求瞒报、缓报、谎报,一经查实将给予教育、经济处罚,并及时补报,情节严重者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一、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疫情管理人员在报告疫情的同时应及时向单位负责疫报的科主任(组长)或分管领导进行通报。 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或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 三、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由填写人上交单位疫情报告责任人员或由单位指定的疫情报告人统一到各科室收集,统一通过疫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报告。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四、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于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软下疳、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等),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五、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后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六、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在报告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同时应用电话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简单的报告。 第3页 共3页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