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第一条为了优化档案室藏档案,加强档案的保管和有效利用,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己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本着“审查从细、留存从宽”的原则,及时进行鉴定销毁工作。 第二条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必须在本公司档案鉴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小组成员由主管档案工作领导和有关职能负责人及档案室人员组成。具体工作由档案部门和与形成档案内容有关的职能部门共同进行。 第三条测绘工程鉴定档案必须按照公司颁布的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 第四条鉴定档案采用直接鉴定法,以案卷为单位,对档案的内容、名称、来源、完整准确率程度等,逐卷、逐件、逐页地进行审查鉴定。对重新考证、修订的应在案卷备考表中说明。对鉴定结果要写
2、书面报告。需延长保管期限的案卷,要在有关目录及案卷备考表中注明第五条 销毁档案必须从严掌握。慎重从事。鉴定结束后,对确无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编制销毁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主管领导和档案室审查后签字盖章,报公司审批或备案,再销毁。 第六条 销毁档案要派两人以上监销,并在指定地点销毁,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销毁人、监销人、批准人、鉴定小组人员均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以示负责。 第七条对保管期满但属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的测绘档案,要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保管期限。 第八条应销毁的档案不得改作它用或以废纸出售。 第九条销毁国家密级图纸或测绘成果,必须经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被销毁的档案必须与销毁清册无误,为防止遗失和泄密, 严禁将档案卖给废旧物资收购部门或收购人员。档案被销毁后,监销人员须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确认,以示负责。 第十一条鉴定报告、销毁清册及审批文件,应存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