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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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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中央新亚淮安区域集团 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标准 受控状态: 受控 发放编号: 生效日期: 2012-06-30 中央新亚区域集团 工程管理中心编制 版本/修改次第 更改页次/章节 编制 审核 批准 生效日期 目录 一、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工作程序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原则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四、附件A、B、C 一、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工作程序 1.承包商单位必须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自审工作,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2.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时间内,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需要承包商单位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的意见,退回承包商单位修改后再报审。 3.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建设单位项目公司。 4.对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新结构、特种结构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后,报送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其审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必要时与建设单位协商,组织有关专家会审。 5、按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属于施工总承包的,总包单位应组织专家评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深基坑支护、降水、栈桥设计方案的专家评审。 6、项目公司在接收监理机构审查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进行建设单位审查时,必须要求提供三份书面文本及一份电子文本。其中报工程管理中心的为一份书面文本及一份电子文本,报总工室的为一份书面文本,项目公司自留一份书面文本。 7、项目公司报工程管理中心的书面文本,必须附自己的初步意见,必要时也可以加附需要区域集团内部的评审小组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 8、各项目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重要专项施工方案、涉及工程签证超过三万元的应急处理方案(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审查流程按国家相关管理条例执行)及重大变更,项目公司必须及时上报区域集团工程管理中心,通过区域集团内部成立的评审小组,采取会商讨论方式进行方案评审,审查方案后再组织实施。 9、工程管理中心接项目公司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后,会在三日内给予回复。若需要区域集团评审小组进行会商讨论的,一般在七日内给予回复。 10、《关于建立淮安区域各项目工程技术会商机制的规定》见附件A。 11、区域集团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见附件B。 12、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见附件C。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原则 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充分考虑承包合同规定的条件、施工现场条件及法规的要求,突出“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 1.全面性。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组织系统与管理、施工方法、施工设备、劳动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布置,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保护措施。 2.可行性。施工组织设计各项主要内容的措施、计划、流水段的划分,流水节拍,各项交叉作业是否符合实际,合理可行。 3.针对性。承包单位是否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的特点及难点,施工条件是否分析充分。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内容是否针对工程特点,如深基础、大体积混凝土,高标号砼,预应力张拉,如深基础、大体积混凝土,高标号砼,预应力张拉,转换层施工等。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有效,措施是否切实可行,限期工程的赶工措施是否可行,闹市区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和防止扰民措施是否得当。 4.先进性。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杜绝采用落后、淘汰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 5.自主性。在满足合同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应尊重承包单位的自主技术决策和管理决策。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审查应着重从“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四个方面进行。 1.质量方面 ⑴ 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组织结构是否健全。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是否齐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机械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造价员、材料员、试验员、电工、焊工、塔吊工等) ⑵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同《监理规范》中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验以及工序的报验制度相结合。 ⑶ 审查重点应为施工方案的选择;施工顺序,主要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法、施工机械的选择、工程施工的流水组织。 施工顺序应符合先地下、后地上;先土建、后设备,先主体后围护的基本规律。施工顺序是按照单位工程工期的要求,建筑结构的特点,劳动、材料、机械供应等具体情况确定的。施工顺序必须符合施工工艺的要求,要与施工方法和施工机械相协调,满足质量、安全、环保的要求。 施工方法应着重审查影响整个单位工程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对于工程量大、重要地位、特殊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及对工程质量起关键作用的分部工程要详细审查。 施工机械的选择是施工方法选择的中心环节。审查主导工程的机械,根据实施条件和工程特点,其最适宜的类型和型号,既满足施工的要求,又要经济合理充分发挥施工机械的作用,提高机械使用率。 流水施工审查的主要参数,施工段、工作持续时间、流水节拍的划分,计算是否合理正确,还应同施工进度计划相结合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技术保证及工艺措施是否科学,完善,可行;采用的规范检验标准是否与设计要求一致,准确;能否满足质量要求; 特殊专业操作人员是否有上岗证,其中载明的项目,范围是否与本工程一致; 现场组织机构能否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资料员是否有上岗证; 施工机具,检验仪器设备,劳动力安排是否能满足工程要求; 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调整; 2.进度方面 ⑴ 进度安排是否符合工程项目建设总进度计划中总目标和分目标的要求,是否符合施工合同中开、竣工日期的规定;进度计划中的项目是否有遗漏,分期施工是否满足分批动用的需要和配套动用的要求;施工顺序的安排是否符合施工工艺的要求;劳动力、材料构配件、设备及施工机具、水电等生产要素的供应计划是否能保证施工进度计划的实现,供应是否均衡,需求高峰期是否有足够能力实现计划供应:总包、分包单位分别编制的各项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之间是否相协调,专业分工与计划衔接是否明确合理,对业主负责提供的施工条件在施工进度计划中安排是否明确合理,施工进度计划中起始接点,工期与总工期是否吻合,如何调整; ⑵ 进度计划应用网络图,最好为时标网络计划,它既具有网络计划的优点,又具有横道计划直观易懂的优点,它将网络计划的时间参数直观表达出来了,网络计划控制建设工程进度,可以弥补横道图的不足。 ⑶ 必须明确,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查,并不解除承包单位对施工进度计划的所负责任和义务,并且不能强制干预承包单位的进度安排。 3.投资方面 根据现阶段采用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基价表》、《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配套文件的规定,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⑴ 砼后浇带支撑系统是否根据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按实计算。 ⑵ 基础施工需设置垂直运输机械时,是否按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工期和垂直运输机械台数,按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并入定额基价直接费内收取各项费用。 ⑶ 现浇砼深梁、现浇砼墙体中如采用对拉螺栓(片)按每10立方米砼模板增加钢材30公斤包干使用,执行零星卡具单价,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许可,并按施工组织设计实施;对拉螺栓(片)使用后不能取出。 ⑷ 塔式起重机固定式基础砼和钢筋用量,是按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按实调整。 ⑸ 水池、挡墙等构筑物其脚手架费用的是按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套用定额中单项脚手架项目计算脚手架费用。 ⑹ 经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采用特种机械吊装构件时才能计取特种机械使用费。 以上几条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涉及到工程造价,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高度重视。 4.安全方面: 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159-9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130-2001。内容包括:防火、防毒、防洪、防尘、防雷击、坍塌、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高空坠落、防环境污染等方面。特别注意,整体提升外架,工程安全防护,塔吊和施工电梯使用安全。 ⑴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应从建筑或安装工程整体考虑。土建工程首先考虑施工期内对周围道路,行人及邻近居民、设施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全封闭防护或部分封闭防护);平面布置应考虑施工区与生活区分隔、施工排水、安全通道,以及高处作业对下部和地面人员的影响;临时用电线路的整体布置、架设方法;安装工程中的设备、构配件吊运,起重设备的选择和确定,起重半径以外安全防护范围等。复杂的吊装工程还应考虑视角、信号、步骤等细节。 ⑵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应对深基坑、基槽、挖孔桩,首先应了解土壤种类,选择土方开挖方法,放坡坡度或固壁支撑的具体做法。总的要求是:防坍塌。 ⑶ 施工组织设计应对30m以上脚手架或设置的挑架,大型砼模板工程,进行架体和模板承重强度、荷载计算,以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同时这也是确保施工质量的前提。 ⑷ 施工组织设计应有塔吊、施工电梯等垂直运输设备的拉结、固定方法及防护措施,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将严重影响工期甚至造成伤亡。 (5)施工用水,电,气解决方案是否合理,有无计量装置; (6)相关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合理,可行等. 附件A: 关于建立淮安区域各项目工程技术会商机制的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促进淮安区域各在建工程推进速度,发挥工程技术人员集体智慧,实现方案最优、质量最高、施工最快的总体原则,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淮安区域各项目工程技术难点、施工方案、重大变更等工程建设中需要协商事宜。 第三条 组织实施 1、成立工程技术会商领导小组 组长:何蔚 副组长:蔡长红 技术顾问:赵登云、陈振裕 成员:工程管理中心、规划设计中心、成本控制中心、各项目公司工程总监及工程部经理,相关设计单位 2、工程技术会商流程 各项目公司发起——工程管理中心审核——工程管理中心召集——总经办配合安排(通知、会场等)——研究讨论——形成成果备案 第四条 具体细则 1、工程技术会商机制不固定时间,根据各项目公司需要,提前申报,择日召开。 2、工程技术会商会议召开时,由发起项目公司派员参加,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与会人员签字确认。会后由项目公司及时反馈至与会商内容有关的参建单位,并且逐条督促落实。 3、参建单位对会商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及时反馈至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与工程管理中心进行对接,或进行调整,或重新组织会商。最终实施结果报工程管理中心备案,并且工程管理中心对会商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4、工程会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难点、施工方案调整、工程管理研讨、工期合理科学调整、成本造价研讨等。 5、工程会商参加人员严格遵照公司保密管理制度,会商成果列入公司保密范畴。 第四条 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一年,根据试行情况再行修改完善。 颁布日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B: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 XYDC-R-GC-014 项目名称: 项目 名称 施工单位 方案名称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内部审批流程 审批部门(岗位) 审批意见 项目公司工程部 年 月 日 项目公司总监(或分管副总) 年 月 日 工程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规划设计中心 年 月 日 成本控制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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