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规章制度.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7101491 上传时间:2024-12-26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5.3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规章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规章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规章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规章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 疑似职业病报告、通知制度 一、报告责任主体 1、用人单位; 2、接诊急性职业病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 3、承担职业病诊断和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职业病报告管理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职业病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负责报表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2、职业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 为了保证职业病报告不重报、不漏报,职业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即不论隶属于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一律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负责统一汇总上报。职业病报告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和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向所在地卫生

2、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直接报告。对于确诊职业病人,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法定报告人责任 法定职业病报告责任人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职业病报告类别及时限 职业病报告分为急性职业病报告、非急性职业病报告、疑似职业病报告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 1、急性职业病报告 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接诊的疑似急性职业病均应立即向当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电话报告; 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以上职业性炭疽,初诊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也应当

3、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以上职业病报告在实施紧急报告后,应由确诊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在24小时内填报职业病报告卡。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病人(死亡的职业病病人),应在15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报告。 3、疑似职业病报告 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或接诊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在30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报告;职业病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4、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 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5、职业禁忌症劳动者管理 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发现职业禁忌

4、症的劳动者,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并在30日内书面报告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四、职业病报告卡 1、职业病病人报告卡 职业病报告卡,用作除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以外的职业病报告; 尘肺病报告卡,用作尘肺病的报告; 农药中毒报告卡,用作除农业生产中毒以外的农药中毒的报告; 放射性职业病报告卡(试行),用作放射性职业病的报告。 2、疑似职业病报告卡 疑似职业病报告卡(试行); 疑似尘肺病报告卡(试行)。 五、报告程序 根据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手册的规定,职业病报告实行地方逐级上报程序(即报告责任主体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报告单位汇总后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各地统计报告管理机构请在详见“XX省卫生监督信息管理通讯录”第4页 共4页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