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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违纪自查报告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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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学校违纪自查报告制度 一、为严肃财经法纪,通过专业部门的业务监督及开展定期自查,纠正违纪现象。确保教育经费及专向经费严格按规定使用和管理。 二、违纪自查范围和部门1.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和学院经费拨款或补贴。 2.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教育经费或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3.隐瞒截留应上缴的税金或创收收入等。 4.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标准的。 5.超越权限擅自制定收费标准和减免各项收费的。 6.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现金管理,控购商品管理等。 7.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各项财经制度的执行情况。 8.按规定未履行申报批准手续,擅自实施的。 9.学院财务处、伙食科、财产物资部门、校办工厂、液化气站、xx护理杂志社、服务公司等为法定违纪自查报告单位。 三、违纪自查报告1.凡有违纪自查报告责任义务部门,每季有组织有领导的指定专人负责自查,并向审计处报告自查情况。上报时间不超过季末一个月。 2.对自查发现的违纪问题,能主动纠正的,不再按违纪处罚。 3.审计部门对自查违纪款额无论数额大小,应分别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收缴非法所得归还原渠道。 (二)补缴应当上缴的收入。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冲转有关帐目,应作出冲转说明。学院审计处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审计机关报告违纪自查报告执行情况。重大违纪事项谁时报告。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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