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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奖励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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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本省企业积极争创中国名牌产品,全面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称奖励资金)由省财政专项拨款,用于奖励本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 奖励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名牌战略的组织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 第三条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和企业直接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名录,以国家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告为准。 中国名牌产品的申报工作,按照国家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 第五条对同一种产品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省人民政府奖励30万元。 奖励资金的使用按照1:1:1的原则,用于名牌产品的宣传、企业技术创新和改造以及奖励创牌工作先进个人。 第六条企业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后,应当填报奖励资金申报表,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省财政厅按照奖励标准将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生产企业。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时拟定使用计划,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企业应当建立奖励资金使用档案,载明获奖人员名单及数额、宣传经费、企业技术创新和改造经费的支出明细,并将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决算报表及奖励资金使用电子档案资料报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八条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企业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建立奖励资金使用档案,对企业违反规定使用奖励资金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省财政厅追回奖励资金。 第十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的奖励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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