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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学习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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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民政局学习制度 为全面提高机关干部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切实增强民政干部队伍综合素质,不断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努力增强学习的紧迫感,自觉坚持学习政治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民政专业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不断地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二、切实加强对学习的规范化管理。年初要有学习安排,年底要有总结考核,每次学习讨论要有记录。参加学习的同志要积极撰写学习心得和理论文章。 三、局党委中心组学习。按照局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坚持集中学习同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每年12次。 四、机关党支部学习。机关党支部学习在局机关党委统一组织下进行,各机关党支部具体实施。党支部组织生活和政治学习每月不少于三次(包括一次支委会),时间一般为星期五下午。各支部要根据工作实际,统筹安排,确保参会(学)率。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应提前向支部书记请假,并及时补课,保证学习效果。 五、学历学习。局机关干部参加学历教育和各种长期培训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处室签署意见,政治处审核后,提交局党委审定。经局同意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取得毕业证书后,报销全部学费,其他费用自理。 六、培训学习。局机关干部参加各类短期综合培训的,由政治处提出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办理;参加各类短期专项业务培训的,由处室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办理,并报政治处备案。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学习培训的,报局主要领导同意。 七、建立学习考勤和记录制度,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会议有记录、学习有笔记、讨论有提纲。无特殊情况,不得挤占学习时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八、加强对学习情况的通报、检查和考核。认真做好学习的检查、考核和服务工作,要把对理论、业务学习的检查和考核情况,作为考评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过去规定同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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