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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规章制度的设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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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设想 摘要。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被害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反诉成立的部分反诉人,狭义上专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在此基础之上,本文还指出了当前被害人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了几点完善被害人保护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被害人;权利保护;补偿。 一、刑事被害人涵义辨析。 有很多人从不同的角度对刑事被害人的概念进行分析定义,但我认为,不管从哪个角度、哪个方面去定义刑事被害人的概念,都应该考虑实体和程序两个要义:从实体上讲刑事被害人就是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从程序上讲是在刑事

2、诉讼中执行控告职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广义上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反诉成立的部分反诉人,狭义上讲专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本文所研究的刑事被害人是指自然人被害人,但并不是否认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被害人地位。 二、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法理分析。 (一)公共利益至上的观念可能会损害被害人的权益。 我国奉行“国家追诉主义”,长期以来,被害人的利益被附加在公共利益之上,在一个把被害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作为一体看待的国家中,前者的利益经常会被所谓的公共利益而忽视或吸收,从而导致在具体的案件中出现公共利益也许被实现,但被害人利益却未得到足够的保障甚至被侵害的情况发生,从

3、而引发被害人对国家追诉犯罪活动的不满。而社会上的每个人又都是潜在的受害人,即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的被害人,如此将使公民对国家司法失去信任。 (二)平复被害人复仇心理。 许多研究表明,刑事被害人在遭受心理创伤后,如果得不到很好的恢复,极易导致人格异化并造成刑事被害人适应社会生活的困难,这是诱使刑事被害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应有的法律地位,保障其有效行使诉讼权利,使被害人富有意义地加入到刑事诉讼当中,使其感受到判决是在其积极有效的参与下做出的,从内心愿意接受这一结果,也就会有利于平复其报复心理,避免私力报复的出现,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的不足。

4、(一)不服“不予立案决定”的权利保护无力。 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当控告人不服“不予立案决定”时应当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以及适用什么样的复议程序及法律后果,而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的立案通知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立案以及如果公安机关仍不立案会导致怎样的不利后果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也处于空白。这些法律漏洞造成了无法保证被害人控告权、要求立案权以及人民检察院监督制约权的有效行使。 (二)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对等。 一是在代理权和辩护权的行使上不对等,被害人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真正落实和保障;二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明确列举了律

5、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但对被害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前能否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没有作出规定;三是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而被害人则没有此权利。 (三)被害人知情权受到严重限制。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很少向被害人说明案件侦查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也不会将已掌握的案件情况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对公诉案件如何处理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力,对于公诉案件控诉职能的实现,只起补充作用。在审判阶段,在没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情况下,法院并不通知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也不将起诉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在法庭上基本仍然只处于控方证人地位,被害人的陈述权和发表意见权不能真正实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部分没

6、有发言权。 (四)被害人没有上诉权。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既不是起诉人,也没有极为重要的上诉权,构不成完整的诉讼权,被害人只有请求权,而非决定权,也就是说被害人没有直接启动二审的权利。据此表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还不属于独立完整的诉讼主体,而是处于较为尴尬的境地。 (五)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狭窄。 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的范围只限于物质损害赔偿,未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民事领域,法律已认可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既然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民事诉讼,将其排除在适用该条件之外,显然是不合理的。这种限制性忽略了民事上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违反了法制统一的要求。 四、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几点建

7、议。 (一)平衡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 明确规定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同等诉讼地位和对等诉讼权利。 (二)扩大刑事损害赔偿范围。 在我国民事损害中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并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刑事侵权损害的被害人却不能要求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实际上刑事案件被害人所遭受损失往往大于民事案件受害人。 因此应当统一刑法和民法的法律规定,将刑事损害赔偿范围扩展到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以便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赋予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上诉权。 在公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赋予了刑事被害人上诉权,从而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我国应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科学之处,通过立法赋予被

8、害人上诉权。 (四)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我国应尽快制定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办法,以立法的方式,对补偿的资金来源、补偿的对象和范围、补偿的数额和原则、补偿的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使犯罪被害人保护制度具有权威性、统一性和明确性。 参考文献: 1.王建立,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力保护的缺陷及完善,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3. 2.贾有江,关于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体系的设想。思考,2006. 3.许章润,论犯罪被害人,政法论坛,1990. 4.杨春洗、高铭暄、马克昌,刑事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 5.崔敏,新编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 6.陈卫东,套新刑事诉讼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00. 7.康树华,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8.汤啸天,犯罪被害人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8.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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