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近报废车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营运车辆管理,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进行报废报停处理,保障正常运营秩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报废条件 营运车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报废: 1、使用年限达到15年; 2、车辆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 3、车辆老旧、性能低劣,主要零配件无来源,无修复、改造价值的; 4、国家明文规定必须报废的车辆。 二、车辆报停条件 营运车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报停: 1、车辆损坏,短期内无法恢复正常行驶; 2、车辆老旧,需要进行技术改装、改造,但一时无法改装、改造的; 3、已申请报废,报废手续正在审批中,已不能行驶的车辆; 4、肇事损坏,等待处理的车辆; 5
2、、由于各种原因,经公司领导批准短期内停驶的车辆。 三、车辆报废报停审批手续 1、车辆报废由公司提出理由及初步技术鉴定资料,并以书面的形式上报集团公司安技部,经公司安技部同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经公司领导同意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2、主管部门批准车辆报废后,公司应将报废车牌、证及有关手续移交到安技部,由安技部相关人员办理报废手续。 3、车辆报停由安全员提出报告,公司安技部作出鉴定意见,并报请公司领导审批,批准后即做停驶处理。 四、报停车的管理 1、车辆报停后不作指标考核,不列入营运生产计划。 2、车辆报停后,由车辆所属公司妥善保管。总成、零件不得拆卸、调用。应保持原车设备的完整性。因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情况严重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报废车的处理 1、报废车辆从批准之日起,不列入在册的车辆数。 2、批准报废的车辆,按照国家规定移交至省、市指定的回收单位。对经回收单位同意留用的部分总成,由公司回收、入库登记、保管。 3、报废车送交由车辆所属公司负责,手续由公司安技部办理,如因某种客观原因无法送交报废车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公司负责。 六、临近报废车辆管理 对于临近报废的车辆,车辆所属单位建立独立的管理台账,定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8日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