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切实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建节约型机关,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内控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小组成员,局办公室为内部控制牵头责任科室。
第一章预算管理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预算法》,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搞好预算。
第四条预算编制。由各科室提出申请,局办公室按照“合法、规范、公平、节俭”的原则,结合上年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局长办公会审定,经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第五条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格预算,预算要充分体现科学、高效、结余使用财政资金。
第六条预算及时公开,接受并配合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收支管理第七条本局收入主要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上级安排的专项或业务经费。
第八条本局在业务中产生的非税收入应及时开具专用票据,足额上缴国库。
第九条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单位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包括:
(一)差旅费;
(二)招待费;
(三)会议费;
(四)办公费;
(五)印刷费;
(六)公务用车维护费;
(七)其他费用。
专项支出指具有专门用途的费用支出,原则上按年初预算执行。
工会费按工会、财政要求列入专项支出。
第十条资金管理及审批遵循“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即由经手人和科室负责人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除工资、医保、公积金外,其他需事前申报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填写开支申报表,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报财务审核,报局长审批后,才可到结算中心报帐。
第十二条资金审批一般程序和权限。由经手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并填写经费报销审批单,经手人在票据上签字,会计审核,局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支出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
(一)原始凭证名称:
(二)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及编号;
(三)填制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签章;
(四)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会计和办公室有权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根据县财政部门规定,符合公务员卡消费条件的,应该使用开户行公务卡的,用现金支付的费用财务有权拒绝报帐。
第十五条接待管理
(一)接待工作要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接待统一归口办公室管理。对口单位来人需接待的,由有关科室填写接待申请单,由分管领导签字,再按审批权限报局长审批。特殊情况下,经报分管领导同意,可由负责接待的科室人员签单,经办人事后应及时补办接待申请单。
(三)接待标准。上级来客人平均不得超过120元/餐。午餐一律不得饮酒。特殊情况用酒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供本地产低价红酒,每瓶价格不得超过100元,并注意用量。陪餐人数,客人10人以内,陪餐不得超过3人;客人10人以上,陪餐人数不超过客人数量的三分之一。工作人员每餐费标准不超过30元/人。
(四)接待费报账程序。由接待科室整理好相关单据,办公室结算接待经费,经会计审核,局长审批。所有接待开支必须附原始接待申请单,按规定审批程序报。
第十六条出差管理
(一)机关干部职工差旅费开支,严格按财政要求规定执行。
(二)会议出差须有文件或电话通知,并严格按通知人数参会。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游览、餐饮、住宿和娱乐开支,均由个人自理。
(三)出差须事先定好工作任务、地点、人数和路线,填写“出差申请单”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进行登记,作为报销依据。
(四)出差住宿费用标准严格按照长财行【2015】
74号文件执行。其中到烟台、济南、青岛威海等地差旅住宿费每人每天380元以内,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地出差每人每天360元以内,7-9月旺季按规定上浮20%。出差补助到烟台、济南等地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到县内各岛出差,南北长山不予补助,其他岛屿每人每天50元。安排住宿的会议出差,只对出发日和返回日给予补助。
(五)预借差旅费须填写借款单,出差回机关一个星期内报账结清。
(六)出差人员凭“出差申请单”和有效单据,及时报账,不得超过1个月报销差旅费。
第十七条专项工作支出
(一)承办科室根据有关活动方案,制定经费预算,一般应提前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如大额支出须经局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
(二)专项工作结束后,承办科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相关费用,按程序和规定报账。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物品特指。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文具、馈赠物品。物品管理是指对前述物品的申购、购买、入库、保管、使用、维护、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指交通运输设备、音像设备(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电视机)、电子电器设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价值比较高,使用时间较长的物品。固定资产由会计分别建台帐,局办公室管理。
第二十条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指办公桌椅、文件柜、货架、沙发、保险柜、修理工具、饮水机、电话机、计算器等单价较低,使用时间较短的易耗物品。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计入成本,分别建帐备查,其实物由局办公室管理。
第二十一条办公文具。办公文具是指用于办公的纸张、笔墨、文件夹、笔记本、订书机、胶水等价值较小的办公用品。各科室办公文具按需领取。各科室需添置办公用品的,需提前提出申请,列出明细清单,由办公室汇总审核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凭审批单报账。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实行政府采购。未经批准自行购置办公用品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物品申购。各科室申购物品时,填写,注明单价,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报局长审批。固定资产申购需报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物品采购。全局物品的采购均由办公室负责。第二十四条物品验收入库。所购物品及配套资料都必须经办公室物品保管员验收,并分别建立物品台帐。贵重物品应按照物品的存放要求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采购报帐。采购人员持发票、物品申购单、验收入库单,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帐。
第二十六条物品领用、使用与维护。物品使用人必须办理领用手续,实行以旧换新,领用时应核准物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使用物品时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
第二十七条物品移交与归还。人员调动时应将本人使用物品应履行交接手续,办公室主任和监审员为监交人,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物品处置。物品的转让、报废由物品使用人申报,经分管领导审批,报局办公室审核,报局长批准。固定资产的处置经使用人申报,报局办公室审核,经局长审批,报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局所有涉及政府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局办公室。
第三十条所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第三十一条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工作,办公室根据预算批复,组织落实采购,保证采购到位货物与需求一致。
第三十二条加强物资采购的验收,采购完成后,由相关责任部门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工程类项目价格必须经第三方审计部门审计后验收。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局需对外签订合同的,由办公室统一归口,合同签订后,由办公室负责收集,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号、建立合同台账后统一归档。
第三十四条严格履行合同审批制度,所有本局合同由承办部门起草合同文本,由法律顾问把关,经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交由分管局领导审批,最后交由被授权人签章。被授权人应在授权委托的范围内签订合同,超越权限范围所签订合同无效。
第三十五条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合同起草部门应当和办公室先对合同对方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方面:
(一)对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二)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三)对方技术和质量指标保证能力;
(四)对方市场信誉、产品质量等。对于政府采购确定的供应合同,要审查对方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招标要求。对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局办公室。第三十七天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4月20日
第二篇: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7〕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劳社字〔2008〕44号)的要求,结合我局社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内部控制是指我局对各职能科室及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
本内部控制制度由组织决策、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档案管理系统控制、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组成。
第三条我局业务稽核科具体负责对社会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组织决策
第一节
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主要议事决策内容
㈠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委、县委各项批示、决定,保证政令畅通。
㈡讨论全地区年度、半年度社会保险工作计划、思路、措施、重点。
㈢讨论审定向省、市委、县委汇报的有关重要问题。
㈣讨论研究本局内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㈤其它需要讨论研究的重要问题。
第二条
议事方式
局长办公会议是讨论决定本局重要行政工作的决策会议。有关本局重要行政工作必须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局长不在时由副局长主持。
第三条
参加人员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各科室负责人参加。根据讨论研究内容的需要,可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列席。
第四条
有关要求
㈠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有关科室准备材料(包括调查论证和建议方案),报办公室汇总,交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㈡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日期,无特殊情况由办公室提前通知局领导和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局长办公会议除紧急情况外,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㈢局长办公会议由业务稽核科负责记录。均应编写会议纪要或形成有关文件,印发各科室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情况由业务稽核科负责督查和反馈。
第二节
局务会议制度
第五条
会议主要内容
㈠传达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省、市委、县委的重要会议精神。
㈡研究部署省、市委、县委要求完成的重要工作任务。
㈢总结交流各科室阶段性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
㈣听取各科室专题汇报,研究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㈤研究处理本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㈥研究处理其它需要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第六条
会议组织
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召集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七条
参加人员
参加人员为局长、副局长、各科室负责人,必要时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列席。
第八条
有关要求
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经会议主持人确定后,业务稽核科负责提前通知安排。
㈡各科室需要提请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做好调查研究和必要准备,并在会前报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㈢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和决定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印发数量、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㈣局务会议内容以及讨论的事项根据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的要求进行传达,对应保密的内容要注意保密。
㈤会议决定的事项,各科室要认真贯彻落实,业务稽核科负责督办。
第三章
业务运行控制
第一条按照国家、省和地区的相关政策法规,全面规范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金财务、计划统计、稽核监督、档案管理等环节的操作流程。
第二条加强对岗位权限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权限监督制约机制。对每位经办人员分设不同的业务办理权限,形成业务操作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关系。
第三条各部门应按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岗位及人员权限和责任,确保本部门岗位及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㈠应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离经办人员的操作权限并设置不同的操作密码,由经办人员按职责权限操作,同时对操作结果负责。
㈡严禁未经授权,以他人密码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相关业务操作。㈢各业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的权限办理业务,不得越权办理业务。对越权办理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四条加强对申报缴费基数的审核及征缴、支付的内部控制,防止相关科室少核、少收、漏缴社会保险费以及收入不入账、贪污、挪用等风险。
第五条规范经办行为,强化业务岗位制约关系。
㈠建立征缴、支付部门内部岗位审核、复核的制约关系。
㈡建立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的制约关系。
㈢建立征缴业务与档案管理的制约关系。
第六条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投诉举报等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我地区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办事程序及办理时限,公开工作职责、经办纪律;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加强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核定,防止虚报、冒领或多付、漏付社会保险待遇的现象发生。
第八条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应按照省相关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程要求,进行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
第四章
基金财务控制
第一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XX省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核算与会计信息质量。
第二条基金财务部门应严格划分不相容岗位,确保不相容岗位人员相互分离。
第三条建立凭证管理制度,规范凭证的制作、登录、传递和归档,确保凭证正确反映社会保险各项会计业务。正确设置会计记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建立会计复核和业务核对制度,防止产生会计差错。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程序,不得违反基金支付管理规定。
第四条基金财务部门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及时提供会计信息,真实反映基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基金财务科内部指定专人进行定期对账,做到账证、帐帐、帐表、帐实相符。
㈠应督促各相关业务科室定期进行对账,核对财务基金收入、支出数据与征缴、发放、个人账户业务台账数据是否一致。
㈡应与开户银行定期对账,核对银行帐与开户银行对账单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㈢应与代发机构定期对帐,核对财务部门基金支出与代发机构数据是否一致。
㈣与财政部门定期对账,核对记账数据与财政部门的记账数据是否一致。
第五条基金财务部门建立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对重大基金要情需及时向同级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加强对相关印鉴的管理
㈠基金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
㈡基金网上银行业务,会计、出纳不得同时持有两张客户证书,不得越权操作。客户证书持有人应加强保密意识,妥善保管证书和密码,不得将证书和密码交给其他任何人使用,并经常更换密码,防止泄密。
第七条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划缴凭证》和《社会保险专用收据》、银行票据及空白凭证的管理。按照票据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办理,实行专用管理登记,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第八条基金收支和保管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相关人员形成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基金业务的全过程。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等工作。
第九条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过程中,基金征收人员不得直接收取参保人员现金。基金支付人员不得直接发放现金。
第十条加强对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管理。
㈠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只能由经过授权的财务人员办理。
㈡财务人员应严格依据业务数据审核收入,确定收入和支出项目。
㈢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在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上坐收坐支。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调动或轮岗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㈠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将尚未填写的会计凭证和账目登记填制完毕。并在最后一笔金额后加盖印章,在经管人员一览表上注明移交日期并签字盖章。
㈡整理有关印签、凭证、账簿、报表和会计档案资料时,不得遗漏有关文件和制度规定,要写书面材料,编制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清收。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清册上签名盖章。社会保险经办主管领导和财务主管、财务人员调动和轮岗前,稽核审计科要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二条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及时交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查阅会计档案应履行报批手续,财务人员调离时,应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第五章档案管理系统控制
第一条加强社会保险档案,确保社会保险档案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全面、真实反映全体参保热暖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社会保险档案实行永久性保存。
第二条各部门必须配备兼职档案人员在局档案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在整理装订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时,应核查业务部门各类原始资料,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四条业务稽核部门定期对各类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原始档案进行检查,保证原始资料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资料保持一致。
第五条局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业务档案的交接、检查和安全管理,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
档案库应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高温、防尘等,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品,保证档案的安全。
第六章
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第一条
方式方法
㈠披露方式
社会保险信息披露要与新闻发布、统计公报、政策宣传解读、开展业务查询和个人权益记录告知等工作结合起来,主要采用定期披露(年度披露、季度披露)、专项披露等形式。
1.定期披露。内容相对固定,根据披露的内容,由地区社保局提供披露信息的编写、初审、把关,经局领导审定确认后披露。披露载体以新闻媒体为首选。
⑴年度披露。主要公布社会保险年度情况,描述社保事业发展情况。
⑵季度披露。按季度公布社保工作动态情况。
2.专项披露。对重大制度改革、调整和新政策出台,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给予专项披露。
㈡披露方法
1.定期披露。每年
一、
二、三季次月(4月、7月、10月)25日前由地区社保局相关责任科室负责上一季度相应披露信息的提供、编写和初审,月底前交地区社保局业务稽核科汇总,报局领导审定确认后,于每季第二个月(5月、8月、11月)中旬前发布。四季度信息披露结合年度信息披露一并进行,于次年2月定稿,3月发布。
2.专项披露。需要披露的专项信息由地区社保局相关职能科室根据内容要求提出方案,提供材料,经研究、评估,确定披露载体,分别报局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章内部控制管理与监督
第一条业务稽核部门应认真履行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稽核内部控制中的职能作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内部控制年度检查及日常工作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条稽核工作人员开展内部稽核时应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XX省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规定。
局属各部门及经办人员在稽核工作人员开展内部稽核时不得拒绝、阻挠其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业务稽核部门在实施内部控制的检查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检查有关凭证、账薄、电子数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对检查事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业务稽核部门应按照内部控制程序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笔录。
第五条业务稽核部门应对社会保险业务稽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送相关业务部门整改,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六条建立内部控制奖惩制度。对内部控制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及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致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业务经办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对科室及工作人员失职行为(主要是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有错无为行为和过错责任追究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科室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条
责任行为
㈠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㈡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管理不力,对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或放任不管的;
㈢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等损失或在业务处理过程中,丢失或损毁当事人有关材料或物件的;
㈣擅自离岗、脱岗,耽误工作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㈤未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承诺制,服务意识淡薄,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拖拉、扯皮,无正当理由,对属职责范围内应办工作或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推诿不办或超越时限,致使服务对象或领导不满意的;
㈥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外发文、发布信息,或违反保密制度、文件、档案管理规定发生泄密事件,产生严重后果,造成工作被动的;
㈦违反社会保险政策或业务工作程序,越权办理业务,或未经批准擅自办理申报业务,或办事程序和结果未按要求接受监督检查,或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印章的;
㈧在社会保险稽核过程中,有案不查或不依法依规,不按程序办事,造成执法过错的,或办人情案或关系案的,或擅自改变处罚决定的;
㈨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㈩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接受当事人宴请或礼品、礼金及其他贵重物品的,群众有举报,经查实的;
(十一)在作风评议及其他测评、考评、考核、座谈中群众反映强烈,被点名批评,并经查实的;
(十二)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对组织安排的工作采取消极态度,使单位工作受到影响或造成损失的;
(十三)在公开场合言行不检点、散布谣言、制造事端、发表有损于党和国家形象或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形象、不利于社会稳定大局的言论,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在单位内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怂恿有关人员无端上访告状,影响单位安定团结的,或在上班时间相互争吵谩骂或发生斗殴的,或在上班时间办私事、聊天、玩电脑游戏的;
(十五)班子内部不团结影响工作的,或处事不公、职工意见较大的;
(十六)作风散漫、纪律松懈,执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不严格,迟到、
早退、擅自离岗脱岗年累计10次以上,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的,或非特殊原因不按时参加、无故缺席会议、政治业务学习和集体活动3次以上的;
(十七)因主观努力不够,未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目标管理任务的,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完成每月工作任务或完成质量较差的;
(十八)在全局突发性重大事件或中心工作、全局性工作中,责任感不强,牵头科室协调不到位,协办科室配合不力,造成工作延误,未能及时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致使单位形象受到严重影响的;
第三条
责任追究及处理
㈠未按照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相关规定的要求落实失职追究制的科室,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该科室负责人诫勉教育一次,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该科室负责人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㈡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㈢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㈣有错无为造成不良印象的给予效能告诫处理。
㈤追究工作过错责任,根据过错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1.因工作疏忽、失误,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在一个工作年度给予通报批评一次;第二次过错给予诫勉教育一次;第三次过错全年取消评先选优资格,给予效能告诫一次;
2.因主观故意实施,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在一个工作年度内取消评优选先资格,并视情况给予效能告诫或纪律处分,以及调整岗位处理等。
㈥业务过错责任追究实行三级追究:按照一项业务由经办、复核两岗办结的要求,出现以下过错时对以上两岗共同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科室主任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1.因工作疏忽失误,导致征收、支付环节计算数据出现错误的,给予效能告诫一次并由相关人员支付错误款项;
2.对明显虚假的材料,未审核发现,作出具体行为,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给予效能告诫,待岗处理;
3.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虚报事实,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给予免职,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超越规定权限擅自提高、降低参保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效能告诫,调岗处理;
5.有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发现工作有疏忽失误或主观故意实施的行为,给予效能告诫一次;
6.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责任过错追究的认定
1.一般责任过错由业务稽核科根据内审情况进行认定,报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2.重大主观恶意过错由局领导在听取业务稽核科内部调查情况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安全、有效、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是一种自律行为,是为实现经营目标、防范风险,对内部机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经营活动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牵制和控制的方法、措施、程序的总称。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结构和要求
第三条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在全公司建立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具体如下:
一、保证法律法规、金融规章的贯彻落实;
二、保证全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
三、预防各类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四、保证会计记录、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保证及时提供可靠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条全公司要按照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完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二、完整性原则。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所有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三、及时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并遵循效率性原则,外简内繁,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资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五、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全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六、独立性原则。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第五条内部控制系统的结构。全公司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横向结构由组织结构控制、计划财务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管理控制等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叉,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共同构成对全公司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第六条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公司要结合本单位经营管理及业务特点,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建立明确、具体、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在各项业务经营中,坚持“授权有限,相互制约,事后复核”原则,切实加强对管理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的约束和监督。各项业务的开展要制定相应的岗位工作手册和业务指导书,明确操作规则、程序和各项具体要求,各职能部门、各业务岗位和人员都必须严格照章操作业务,不允许违反程序或省略程序操作。
二、必须建立三道控制防线:
(一)自控防线。各业务部门应根据防范本部门所辖业务范围内各类经营风险的需要,组织开展管辖业务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和控制,并对控制效果承担控制责任。
(二)互控防线。应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建立业务文件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工作程序,明确签字责任。
(三)监控防线。应建立以内部监督部门对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监督反馈的监控防线。内部监督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加强业务监督,并及时将检查、评价结果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
三、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对以下业务及人员应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
(一)部门责任分离。
1.资金计划业务的管理和其会计的核算;资金调拨、授权和账户调剂;
2.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管理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
3.会计核算和现金出纳。
4.固定资产及内部财产的登记、保管、领发与账务核算。
5.现金、有价证券的保管与核算。
6.各项资金(含信贷、财务)及财产损失的确认与核销。
7.开证申请人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的审查与开证。
8.其他有必要实行责任分离的部门。
(二)岗位责任分离。
l.各项业务的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
2.资信调查、风险评估与贷款审批发放。
3.市场开拓与业务处理。
4.负责账务处理的人员与负责资金划转(含审批)人员。
5.其他有必要实行责任分离的岗位。
四、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健金信息资料
(一)完整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料管理制度,按部门分类积累、整理和管理全面完整的信息资料。
(二)真实性。各类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
(三)保密性。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信息资料实行严格的密级管理,对重要的信息资料必须双重以上备份。
(四)安全性。务必保证各类信息资料在采集、加工、处理、网络传输、输出过程中的安全、准确和完整;重要信息资料必须妥善存放在有保密设施和安全措施的库房内,防毁防盗。对信息资料的存取、复制、更正、调阅、使用,必须实施严格的操作、授权及责任制度,保证信息资料安全。
五、要对各重要部位和岗位建立实施完备有效的应急应变计划。
(一)对意外灾害及人为原因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须制订严格的、可操作的、责任落实的、公开的应急预案。加强灾害性事故防范和应对演练,确保资金和人员安全,并建立实体保护的保险制度。
(二)对重要及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具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六、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建立各项业务风险评价、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机制和对违规违章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堵塞漏洞,有效防止内部侵吞、挪用和外部盗窃、诈骗。凡违反规章制度的,必须做出严肃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经营部门负责人应牢固树立内控风险意识,对管辖部门及分管业务的内部控制状况负责,对由于内控不严所形成的风险损失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章组织结构内部控制
第七条组织决策控制。
一、制衡系统。建立完备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反馈系统,并按照相互制衡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及部门。
二、决策程序。制定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全部经营管理决策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保留可核实的记录。切实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防止个人独断专行、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
三、关系协调。
(一)纵向协调。应保证指标指令自上而下地完整执行和经营责任自下而上逐级负责,在系统内部形成有效的命令链和报告链。
(二)横向协调。建立健全标准的协调程序,明确各部门的协调职能、义务及协调方法和措施,并建立健全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及时消除各种不协调因素。
第八条人事制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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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位职责。按照目标管理要求,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并赋予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督促、相互制约的工作关系;对重点岗位、重点业务、重点凭证及财物要加强监控和管理。任何一项业务,必须有两人以上签字或授权。
二、调配任用。
(一)录用调配。严格扰行国家及公司有关录用调配工作的政策及规定,制定明确的人员招聘录用条件,充分体现“公开、公平、竞争”原则。坚持近亲回避制度,重要管理岗位和重要业务岗位轮换制度。
(二)选拔任用。制定明确的用人标准,坚持任职资格审查。建立严格的组织程厅。明确领导管理权限,严禁任何越权行为。
三、培训开发。应制定职工教育与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坚持入公司教育、岗前培训、各类专业培训和定期离岗培训制度。坚持每年对从业人员进一定期限的离岗业务培训和内控知识培训,增强员工的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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