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成都弥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研发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管理流程
管理流程说明【流程简述】
科技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公司承担的行业级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公司内部的企业级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公司承担的国家级标准编制、行业级标准编制、专利申报及知识产权管理等内容,主要用于公司创新能力建设和行业综合绩效管理考核工作。【流程关键点】
1、科技项目过程管理
1.1落实执行公司有关科技项目管理的方针政策。
1.2协调推进科技项目按节点计划开展相关工作。
1.3根据项目的节点计划进度进行管理考核。
2、科技项目过程管理考核办法的制定2.1公司科技管理制度2.2公司科技经费管理制度2.3公司科技经费管理制度2.4科技项目试验管理办法2.5公司专利工作管理办法2.6公司科技奖励评审制度
3、科技项目过程管理考核办法的执行
3.1贯彻执行公司年度业绩工资分配及绩效考核办法(科技研发考核)3.2上网公布考评结果。
【流程适用制度】
1、公司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2、公司年度业绩工资分配及绩效考核办法
3、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制度
4、公司科技项目负责人制度
第二部分
科技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提升公司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竞争力,规范公司科技管理,培养造就科技人才,促进科研成果在生产实际中的应用转化,鼓励科技人员积极参与科研项目的开发,特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立项的科技项目和预研项目。
第二章.科技项目立项及评审
第三条科技项目来源有:
(一)公司经理部决定的项目;
(二)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公司中长期战略制定的科技项目计划所确定的项目;
(三)公司各部室(中心、厂、公司)提出申请并通过立项论证的项目;
(四)通过公司科技项目招标的项目;
(五)经管理部门会签同意立项研究的项目;
(六)其他。
第四条科技项目应符合下述要求:
(一)必要性。符合公司科技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生产、技术创新或新产品开发需要。
(二)新颖性。查新证明不与已有技术、项目、产品、成果、专利重复。
(三)实用性。对提高经济效益、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改善劳动环境、解决生产实际过程中技术难题等有实际应用价值和推广前景。
(四)创造性。预期目标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比较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五)可行性。有前期研究基础,技术条件较成熟,预期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项目组具有实施项目的必备条件和能力。
本公司各个部室(中心、厂、公司)提出或承担的科技项目,必须正式填报《科技项目可行性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报告”),报送科技主管部门。可行性报告中的“经费概算”栏应按照公司要求填写;“承担单位意见”栏,除表明承担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等内容的意见外,还应对项目负责人是否适宜担任该项目表明意见。
第五条对于需要行业外单位合作的项目,必须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提供《科技项目对外合作单位基本情况表》、《科研活动保密协议》、外协合同文本草案、技术方案和经费预算明细表等。外协合作方必须是具有签约资格的法人单位。
为了降低成本,减少风险,所有对外合作的项目,原则上实行招标制,货比三家,严格评标。对于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必须实施准入制度,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后,出具论证意见。
第六条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同时对项目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进行审查和确认。通过论证的科技项目由公司经理部发文批复,确定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研制要求、项目经费预算额和完成时间等。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与科技主管部门依据公司对项目批复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科技项目研发协议》(一式五份,科技主管部门、财务部、公司档案室、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各执一份)。
第八条财务部依据公司批文、《科技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科技项目启动通知》开设项目的专项资金账户,按照财务管理原则和《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九条凡申报公司立项的科技项目,应于每年1月和6月将《科技项目可行性报告》、《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表》和预算说明、《科技项目立项查新报告》等一式三份和电子版材料报公司科技主管部门,经公司预论证签署意见后,由公司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向公司申报。
第十条凡申报预研的科技项目,必须填报《科技项目预研可行性报告》,且预研经费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经公司主管科技的副总经理批准,由公司科技主管部门签发预研启动通知,财务部按照财务管理原则和《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其他合作企业的或公司的科技项目,由本公司科技主管部门代管。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的实施在管理和组织协调等方面负责。第十三条
与行业外单位签订技术合同,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与外协单位合作前签订《科技活动保密协议》,然后将合同文本报科技主管部门,经公司审查并报公司批准后项目负责人方可与对方签约。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预测的情况,不能按照原计划进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技主管部门汇报,提出解决措施及项目进度更改计划,以书面形式申请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共同分析,提出解决方法。科技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五条
科技主管部门对正在实施中的项目进行检查时,如果发现不能继续研制的项目,应向主管副总经理报告,由公司做出结题或终止等决定,同时分析原因、责任,做出结论报经理部,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章.科技项目验收、结题和成果评审
第十六条
本公司科技项目的验收、结题,按照《科技项目验收评审制度》执行。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通过生产应用,证实确有应用或推广价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奖励申请,申报公司科技奖。
第十八条
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科技奖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全面评价,确定获奖等级,经公司技术创新领导小组审核确认,报公司经理部批准。
第五章.科技成果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的有关权限:
一、本公司科技项目研制中产生的全部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项目组享有获得科技成果荣誉和奖励的权利。获得专利的项目,主要研制人员享有专利署名权和专利转让后所获得的经济效益。
二转让权。凡由公司全额投资,或科技合同明确规定属于本公司的科技成果,其转让权一律归本公司,转让的经济收益归公司所有或根据合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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