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大楼安全管理制度 民政大楼安全管理责任状 为进一步做好民政大楼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维护民政大楼秩序,确保在本大楼内的所有财产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特签订本责任状。 一、责任对象 单位负责人、承租方法人或个体承租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责任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凭证,接受大楼管理方的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2、认真向本单位(公司)全体工作人员传达出租方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要求。 3、认真抓好各类事故隐患整改和各类危险源监控工作,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落实“三防”措施,购置必要的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并定期做好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4、各单位(公司)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体系建设,队伍配齐、人员到位。 5、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并抓好宣传培训工作,积极营造安全氛围,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并做好安全技能培训工作。 6、当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第一时间通知出租方,并组织应对,配合提出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严禁对事故瞒报、隐报和漏报。 三、本责任状一式三份,出租方、承租方各一份,市民政局办公室留存一份。 四、本责任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 责任单位(公司):责任人签字: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