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 40号)精神,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本项目经理部实际,制定本办法。鼓励员工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高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意识,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本办法
2、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 第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二章事故隐患报告 第五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向隐患所在班组或部门逐级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重大、紧急事故隐患应同时报告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第七条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隐患地点内容措
3、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 第八条收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或在24小时内做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 第九条及时受理、核实并消除员工所报告的事故隐患。对无法整改的隐患,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上级报告,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彻底的整改。 第十条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拒不受理员工事故隐患报告,或超出合理时间拖延事故隐患整改时,发现事故隐患的员工应向安全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章举报受理和核查。 第十一条任何员工均有权对非本岗位负责的安全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设立事故隐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
4、报管理网络,并将受理举报的方式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面谈和举报箱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对举报人借举报为名,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查处项目经理部受理的举报事项,并按规定回复举报人; (二)负责举报受理奖励的发放; (三)按月统计事故隐患举报情况,并向项目经理汇报。 第十五条应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
5、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第十六条受理举报应当及时记录、编号,按照相关规定填写举报登记表。 受理面谈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受理书面和电子邮件举报,应及时拆阅或下载,并认真做好登记。 第十七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接受举报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举报事项经核实基本属实后,由安全管理部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
6、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对于实名举报的事项,经核查确认不属实或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事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违者将受到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压制、打击和报复举报人。一经查实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四章奖 第二十二条对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可给予物质奖励。第二十三条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安全管理
7、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被确认属实。 第二十四条组织的各类检查所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内。 第二十五条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奖励资金筹集与使用办法由财务部门会同安全质量环保部制定。 第二十六条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举报奖励基金发放工作。 第二十七条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重特大事故隐患级别及奖励标准核准工作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对同一举报事项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隐患的,奖励的对象为首次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举报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二十九条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原则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二类: (一)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2000元; (二)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0元-4000元。 第三十条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该款项返回奖励基金帐户,不予保留。 第三十一条举报人的奖励不适用安全质量环保部的工作人员。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2014年08月01日起施行。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