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设备缺陷治理制度1. 总那么 1.1 为了加强设备缺陷治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证设备的平安、稳定、经济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风电场。 2. 消费设备缺陷定义 2.1消费设备缺陷是指风电场消费设备发生的对平安、经济、稳定运转有直截了当阻碍的各种异常情况。 2.2本制度所指设备包括: 风力发电机组、110kV系统及设备、35kV系统及设备、10kV供电系统、380V供电系统、接入系统设备、消防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站内监视系统、变电站消费区域内建(构)筑物等。 3. 设备缺陷的分类 3.1一类缺陷: 在觉察缺陷后24小时内,能够消除的缺陷; 3.2二类缺陷: 在觉察
2、缺陷后24小时内,无法消除的缺陷。 4.1风电场觉察、消除设备缺陷后,应在缺陷治理台帐内登记; 4.2登记为二类的缺陷,应经平安消费部同意; 4.3二类缺陷的信息通过OA系统呈报总工程师及平安消费部。 5.1 风电场发生任何威胁人身、设备平安的缺陷应立即布置平安防护措施,并由平安消费部负责检查; 5.2 设备缺陷由风电场自行组织及时处理(特别天气情况除外); 5.3 关于风电场无法自行处理且需要对外联络的缺陷应及时汇报平安消费部,平安消费部协助处理。 6 缺陷转类 风电场在消缺过程中觉察无法自行组织处理时,可提出转类申请,经平安消费部审核后,由一类缺陷转为二类缺陷。 7. 缺陷治理职责 7.1
3、平安消费部职责: 7.1.1对风电场缺陷治理工作进展监视、检查、考核; 7.1.2 协助对二类缺陷进展处理,负责平安措施、消缺方案的审查; 7.1.3 定期对缺陷发生情况进展分析,并按照分析结论改良治理流程,或列入检修、技改打算; 7.2.1 负责对设备进展巡回检查,觉察缺陷,组织消缺工作; 7.2.2 对未能及时消除的缺陷制定并施行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 7.2.3 每月对缺陷进展统计分析,制定改良措施并组织施行。 8. 缺陷治理的奖惩考核 8.1 风电场对及时觉察运转设备缺陷、严峻缺陷以及积极消缺的情况提出奖励申请,由平安消费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8.2 平安消费部对觉察缺陷不及时、消缺不及时等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9.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试行,最终解释权归平安消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