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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工作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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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集中统一、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卫生行政许可服务运行体制,根据市政府《关于在市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实施“两集中、两到位”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职能“两集中、两到位”工作的通知》和《*市卫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许可服务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坚持“精简、统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现市卫生局行政许可职能向市卫生局行政服务科(以下简称局行政服务科)集中,局行政服务科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卫生局相关科室和市卫生监督所以及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人员 第四条局行政服务科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以下简称卫生窗口)法律责任一致,局行政服务科承担窗口服务的全部责任。 第五条市卫生局权限内卫生行政许可职能集中到局行政服务科,由局行政服务科受理、审批。 卫生窗口工作人员在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工作期间,业务工作上受局行政服务科领导和指导。 第六条局行政服务科和卫生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由市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共同派驻。 局行政服务科负责人由市卫生局任命,卫生窗口主任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任命。 第七条局行政服务科和卫生窗口工作人员工作必须符合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规定,做到规范服务,热情服务,廉洁服务,快捷服务。同时,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并熟练掌握行政许可各个环节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卫生行政许可实行“二审一核”制度。在卫生行政许可办事过程中,一要审查资料,二要审查现场,然后核准后签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法定和关系公共安全及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局行政首先签批。资料审查员由窗口工作人员担任,现场审查员由卫生局相关科室和市卫生监督所相关踏勘人员担任,核准员由行政服务科科长担任。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局行政服务科和卫生窗口负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凭证,需要踏勘、监测的同时开出踏勘通知书、监测通知书。 第十条需要组织现场勘查、监测、专家论证、听证的,由局行政服务科和卫生窗口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十一条接到委托踏勘通知后,市卫生局医政科、防保科和市卫生监督所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勘查、论证等工作,为行政许可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市卫生局医政科、防保科和市卫生监督所的现场审查员在现场勘查(检查)、论证后须对行政许可申请现场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现场不合格的要提出整改意见(一式三份,申请人、行政服务科[卫生窗口]、各相关单位[科室]各一份)。并及时将意见反馈给行政服务科[卫生窗口],逾期视为现场合格。 第十三条除法定和关系公共安全及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局行政首长签批外,核准员根据审查员提出的审查意见、监测报告等文书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各相关单位和科室针对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提出的现场意见,核准员在无法定依据的情况下,不得作出与之相抵触的行政许可决定。意见有分歧的,提交市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实行不予行政许可局行政领导审批制度。对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原则上由局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审批,核准员在局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授权范围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实行联审会办制度。行政许可涉及多个部门的,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一窗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具体程序按市行政服务中心确定的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局行政服务科和卫生窗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和市行政服务中心认可并公布的卫生行政服务“六公开”承诺内容。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许可证照制作、印发批文由局行政服务科和窗口组织制作。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和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由局行政服务科、卫生窗口统一在行政服务中心收取。 第二十条所有卫生行政许可的相关资料最后由局行政服务科和卫生窗口统一移交各相关单位、科室整理归档。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局行政服务科和卫生窗口工作人员在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工作期间,实行双重管理,业务工作上受市卫生局领导和指导,服务行为和日常管理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市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局行政服务科、卫生窗口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对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的当事人、审查员、核准员严格按照《*市卫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的规定执行,依职权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第五章奖惩和待遇 第二十三条实行局行政服务科负责人定期交流制度。 第二十四条局行政服务科和卫生窗口工作人员享受原单位的规定的全部福利待遇,有条件的可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十五条卫生窗口被评为先进窗口,给每人每次100元人民币奖励,卫生窗口工作人员被评为先进个人的,给每人每次100元人民币奖励。 第二十六条每有一件窗口服务工作有效投诉件,即给予相关工作人员200元人民币处罚。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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