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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委会送学上门规章制度推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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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委会送学上门制度推广 ... 为确保办公室支部的每一位党员都能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切实将学习培训覆盖到全体党员,根据“领导帮扶领学、专人负责送学、搞好服务促学”的总体要求,特制定送学上门制度。 一、确定专人准确及时地把各种学习资料和有关会议精神送到不能参加集中活动的党员身边。 二、认真履行义务,帮助离退休党员和年老体弱的特殊群体党员做好学习记录和心得体会。 三、如实地向领导反映特殊群体党员在学习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四、帮扶领导要不定期走访送学对象,了解送学进展情况,并对其进行专题辅导。 五、定期召开送学领导小组会议,总结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活动的每个阶段进行一次工作小结,活动结束后,进行全面工作总结。 县委、县政府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具体实行办法范文 为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规范信访秩序,强化工作责任。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他信访工作责任单位受理及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 (一)一般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⒈接待、登记。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接访机关无论是否受理,都要进行登记,并由接访人填写《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内容包括接访时间、信访人身份证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反映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请求等。接访人要倾听来访人反映的事项,询问有关情况,阅看有关材料。 ⒉受理。依照法定职责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接待、登记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的信访事项,由首访机关按照规定与有关机关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提交县信访局或提请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决定或指定受理机关。 ⒊不予受理。对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县法院、县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填写《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信访人分别向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县法院、县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解决的,填写《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已经处理、复查、复核的,又以同一事项提出相同请求的,不再受理。 ⒋告知。对属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填写《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并同信访人签订《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对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填写《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⒌通报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它信访工作责任单位对受理信访案件情况,要每周五向县信访局通报,填报《受理信访事项情况周报表》。 ⒍办理。对上级领导、领导机关XX县区信访局或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以及本单位自行接待受理的信访事项,要明确责任人员,认真调查,并在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出处理意见。需要延期的信访事项,由本机关(单位)自行受理的,经本机关(单位)一把手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对上级机关、领导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确需延期的,要提前向交办、转送机关和领导书面报告工作进度和延期理由,但无论何种情况,延期均不得超过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⒎听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应该举行听证。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⒏结案。依据有关政策、法规或规定提出恰当处理意见,写出调查结案报告(一般应包括信访人反映问题调查的基本情况、处理意见及依据、落实措施和时限)。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查、签字和盖章后,将结案报告存档并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要将结案报告报交办、转送机关。 ⒐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其办理时限和程序从其规定。 (二)对集体走访的办理程序 对直接到本机关(单位)的集体走访,按下列程序处理: ⒈接待登记。填写《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内容包括:来访人数(其中党员、村民代表、干部)、单位、信访事项的类别等。 ⒉组织接访人员。由单位一把手组织,主管信访工作的副职和信访工作专职业务人员、信访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人员共同参与接访。 ⒊组织推选访谈代表。由上访群众推举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人,中途不得更换。代表要具有代表性,能将信访事项和请求表达清楚,将接访意见向信访群众如实反馈。 ⒋报告和通报情况。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及其重要程度,分别报县信访局XX县区级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分包领导。 ⒌接谈。听取代表的反映和请求,并认真记录整理。 ⒍答复。区别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对事实清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能够当场答复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解答;对反映和请求有一定道理,但按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劝说工作;对信访事项和请求超出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处理权限或不属本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并将代表人数控制在人以下;对反映问题和请求事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解决的,书面告知信访人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⒎组织劝返。由案发单位负责人和接访领导动员信访群众返回。 ⒏办理,对属于自己职责、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要明确包案领导、组成专门班子,明确责任,认真调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按时限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⒐结案。调查结案报告存档,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见书》。 二、县信访局受理及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 (一)一般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⒈接待、登记。向来访人发放《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由信访人填写后审查,不完整的要补充。安排专人听取信访人陈述,询问清楚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和请求,什么时候到过何单位及是否受理、办理情况,是否有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是否经过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解决及相关文书情况;来信由主管工作人员拆封、审阅,摘要填写《人民群众来信登记表》。 ⒉受理。转送。填写《信访事项转送告知卡》,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交办。对重要的信访事项,填写《信访案件交办卡》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在指定期限内办理。 ⒊不予受理。对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县法院、县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填写《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分别向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县法院、县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解决的,填写《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对乡镇和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或已经过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又以同一事项提出同一请求的,填写《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⒋通报情况。每月向有关乡镇和单位通报信访事项接待受理情况。 ⒌结案审查。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按时限向承办单位要结,并审查其结案报告和《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对不符合要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依据不当、意见不准确的,提出改进意见并退回办理机关(单位)重新处理;需向领导或上级机关(单位)报告的,及时报告。 ⒍督办。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在处理转送、交办及自立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信访局发放《信访事项督办卡》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不落实处理意见的;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二)接待集体走访的处理程序 ⒈接待登记。填写《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 ⒉组织推选接谈代表。(信访群众代表不得超过人,不得中途更换)。 ⒊组织接访。信访局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情况,召集案发单位主管机关(单位)主要领导及其有关人员,信访事项所涉及的有关部门领导及其有关人员共同接访。复杂事项由县级领导主持,一般事项由信访局主持。 ⒋接谈。听取代表反映情况,并认真记录整理。 ⒌答复。由主持人组织研究解决方案,并向代表作出答复意见。要求代表做好记录,做好其他人的工作。 ⒍劝返。案发单位主管机关(部门)主要领导及其有关人员组织劝返(越级集访,由案发单位及其主管机关(部门)负责善后工作,接访人共同组织劝返)。 ⒎交办。按接访意见向负责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部门)签发《信访事项交办卡》。 ⒏结案审查。按办结时限向承办单位要结,审查结案报告和《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并退回办理机关(单位)重新处理。需要向上级机关(单位)或领导报告的,及时报告。 ⒐督办。对需要督办的信访事项进行督办。 三、信访事项的县级复查程序 信访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信访工作责任单位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日内,向县信访局提出复查请求。信访局办理复查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⒈接待、登记。审查信访人持有的原办理机关向信访人出具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和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听取信访人申请复查的事项及理由并做好登记。 ⒉分类处理。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事项应通过诉讼或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到相关机关提出。对属于县级复查的信访事项,及时填写交办卡,并转送有关部门复查。 ⒊通报情况。在收到复查请求后及时将情况通报原办理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信访责任单位。 ⒋组织复查。根据信访人提出的复查请求,复查机关(单位)进行复查,复查后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并将复查意见书面告知原办理乡镇人民政府和信访局。必要时信访局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 ⒌时间要求。复查机关应自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复查请求日内复查完毕。 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之日起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 四、县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他县级信访工作责任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 信访人对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日内到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原办理机关在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时,应告知信访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不明确的,信访人可向县信访局请求复查,由信访局提请县信访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受理机关。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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