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县区文化市场案件举报受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化市场案件举报受理工作的管理,我局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12 318、12345“一号通”非应急服务电话和电子邮箱,并进一步完善健全举报网络,以便及时、有效受理举报案件信息,确保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第3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市场案件举报工作应遵循合法、便民、准确、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举报受理的范围。文化市场、新闻出版市场经营场所或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三)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四)艺术品经营活动;
2、(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 (七)书报刊出版物经营活动; (八)文物经营活动; (九)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第四条XX县区文化稽查队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在全县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受举报的受理和反馈工作。 第五条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话、来访或者其他形式举报文化市场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举报受理应填写举报受理单,详细记录举报时间、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匿名除外)、被举报人的姓名(名城)、地址和违法行为等信息。举报受理单需按时间先后顺序编号。受理举报时应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尽量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备核
3、查和回复意见。对不愿意提供个人信息的举报人,应充分尊重其意愿。 第七条举报受理人手里来人、来电举报时,应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不说大话、不推卸责任,不说忌语。 第八条举报接到人应在接到举报后一个工作日内对举报进行核查,对举报属实的,应及时立案调查。对案件证据易灭失的举报,应当及时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赴现场核查。对留有联系方式的举报,在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案件核查情况。 第九条对于上级文化部门或执法机构交办的举报案件,应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查处理,并报送查处结果。对于其他部门移送的举报案件,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抄告该部门。第十条对不属于文化行政执法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举报,举报受理人应告知
4、举报人向相关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给相关部门。对其他部门移送的举报案件应办理相应的签收手续。 第十一条群众举报的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将核查结果填写在举报受理单内,并将相关材料归档保存2年。 第十二条举报受理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禁止扣押、销毁举报材料;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查阅、摘抄、复制举报材料;任何人不得将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对举报案件不查处或推诿的,严重影响当地文化市场管理秩序和管理效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XX县区文化市场稽查队解释。举报电话:12318“一号通”非应急服务电话:12345XX县区文化市场稽查队:7477758 XX县区文化市场稽查队二一一年三月十日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