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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林防火五项规章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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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林防火五项规章制度 值班备勤制度 第一条在森林防火期,护林防火办公室坚持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坚守岗位,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值班员必须立即向护林防火办公室负责人和主要领导汇报。 第二条根据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护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同志的指示,将火情报旗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第三条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火情动态,并将镇党委、政府的部署和有关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单位。 第四条值班人员应当如实做好各项工作记录,确保记录清楚整洁,由负责人签字后,妥善保管。 第五条严格按规定准时交接班,严禁值班人员在值班室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交接班时整理内务卫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火灾报告制度 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报告。 第二条对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警、火灾逐级如实上级(上报)。 第三条认真填写森林防火值班记录表,应按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视其情节,追究领导和填报人的责任。 第四条搞好联防工作,如果发现辖区外的森林火警、火灾,应及时向毗邻地区通报并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森林草原防火期生产性野外用火 管理制度 第一条在防火期内严禁野外用火,严禁非法狩猎。 第二条进入林区的人员严禁携带火种,严禁野外吸烟。 第三条防火戒严期严禁烧山催青、烧灰积肥、烧荒、烧草场、烧田埂、烧秸秆、烧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 第四条林区人员必须在固定安全地点做饭、烤火,用后将火熄灭。 第七条经批准进入林区从事副业生产人员,首先进行防火教育,划定生产范围,严格遵守防火制度。 第八条管护人员要坚持每天巡查,发现野外违章用火应当场制止,对外来闲散人员一律清理出山。 火灾处置制度 第一条发生森林火灾都应按照各自管护区范围,由各村组织扑救。 第二条各村应立即将火情报告镇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 第三条将火情及时报告旗防火办。 第四条镇护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或者其他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组织、指挥扑火救灾。 第五条森林火灾发生后,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事故,建立火灾档案。 第六条镇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全镇扑火力量。 火灾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第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由于预防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对镇政府及其林业工作站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三条在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工作中,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未按《森林草原防火条例》规定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启动森林草原防火预案未按要求赶赴指定地点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条护林员不认真执行制度,擅自脱岗或在发生火警、火灾后不报告、不积极扑救,不积极配合查处火案的,或者自己失火肇事的,按有关规定扣罚工资或解除聘任,并 依法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中涉及过火面积和直接经济损失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核实鉴定和计算。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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