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管理制度全文5篇 第一篇: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管理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管理制度 一、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管理使用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危及人体健康的责任事故。为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药品管理法和XX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二、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三、重大质量事故分为: 1、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上柜(架)。 3、使用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四、一般质量事故分为: 1、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2、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 五、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在12小时内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7日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汇报。 3、一般质量事故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六、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七、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原则,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第二篇: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管理制度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管理制度 一 医院不得购进、销售假劣药品。 二 医院不得购进和销售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企业、生产企业的药品。 三 验收人
3、员不得误验,漏验造成假劣药品调剂室销售。四 在陈列中不得养护管理不善造成药品变质、失效。 五 以上情况因责任心不强,造成质量事故发生后,各岗位人员将发生事故的该品种批次的药品收回。 六 质量管理员将发生问题的情况,及时填写“药品质量事故报告单”报质量管理小组。 七 药房质量管理负责人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八 医院重视发生的质量问题,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并对药剂人员进行教育,针对性的指定政改防范措施。 九 对发生的质量事故不得虚报隐瞒。如发现虚报瞒报者严肃处理, 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十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者,要追查当事者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4、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扣发奖金或纪律处分。 注: 一质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范围: 1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上架。3使用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一般质量事故范围: 1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二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在12小时内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7日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汇报。 3一般质量事故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4 发
5、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5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原则,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第三篇: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管理制度龙坑镇卫生院 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管理制度 一、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管理使用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危及人体健康的责任事故。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 1、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柜(架)。 3、使用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三、一般质量事故 1、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保管、养
6、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 四、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在1小时内上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等相关部门。 2、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7日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汇报。 3、一般质量事故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五、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六、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原则,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第四篇:03+药品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楚侯乡卫生院 药品质量事故报告处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质量事故的处理、报告,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药店内部对质量事故的处理。 3.责任。
7、质量管理人员。 4.内容: 4.1因质量问题造成药品报废、混药,威胁人身安全及其他不良影响的均为质量事故。质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4.2重大事故范围: 4.2.1由于保管不善,使药品发生虫蛀、霉变、变质、污染、破损、失效、造成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者。 4.2.2药品发生混药或其他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性质恶劣或已造成医疗事故者。 4.2.3对已确认的不合格药品,未按规定采取措施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4.2.4、擅自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其他违法的药品。 4.3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立即停止销售,就地封存。并按规定及时上报药监部门,三天内形成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事故原因、经过、造成
8、损失情况、处理意见、教训和今后改进措施。 4.4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4.5在质量事故中,要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4.6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者,要追查当事者及主管领导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扣发奖金或纪律处分。 3 第五篇: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流程 1目的 严肃质量事故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质量事故的处理。3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事故
9、 划分标准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 (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
10、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4职责 4.1项目部经理为质量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4.2工程部负责事故处理的具体实施。 5制度内容 (一)、发生轻微不合格事件时,由工地技术或质检人员进行评定和确定处理方案并实施。由质检人员验证,并在施工日记中做好记录。 (二)、故发生后,岗位人员必须及时口头或电话报告项目部负责人或 工程部、安质部。由安质部门组织,进行评定和确定处理方案,报总工程师或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由安质部填写质量台帐,工程部
11、负责整改措施。 (三)、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用电话或电传以最快的速度(不得超过12小时)上报局及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同时项目经理部应立即报业主及哈大质量安全监督分站等,通知设计、咨询、监理。发生严重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到集团公司安质部、工程部,并按以下处置: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安质部组织评审,经理分部领导主持,提出处置方案,上报据经理部安质部备案。处置方案由分部工程部组织实施,分部安质部组织验证,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记录,并将结果上报局经理部安质部。 (四)、在保修期内的
12、发现的不合格品,由承担施工的集团/公司技术部门负责评审、处置、验证,并将相关情况报集团公司/公司安质部门备案。 (五)、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必须配合调查组在二十小时内向其上级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情况;原因的初步分析;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事故报告单位。延时不报按隐瞒处理。 (六)、在施工过程涉及设计责任的质量事故,应邀请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共同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在明确各方的责任后,共同签认“工程质量事故报表”上报。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有异议,可报请上级机关仲裁
13、。 (七)、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做到“四不放过”,即,查不出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放过;找不出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者不放过;拿不出解决办法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未得到处罚不放过。 (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做到。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情况;组织技术鉴定;查明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者,以及责任性质;提出工程处理方案;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九)、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必须对整个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填写“工程质量事故结案表”。 事故发生单位应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1.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虽上报而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2.事故发生后,自行修改变更设计或使用其它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 3.人为隐瞒事故损失,降低事故等级或擅自处理者; 4.混凝土、砂浆试件强度不合格而未上报或不按规定进行试验者; 5.其他隐瞒事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