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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论文
篇一:社会保障学论文选题大全
社会保障学论文选题
1. 社会福利行政人员应具备的根本素养
分析
2. “福利国家”评论
3. 中国社会福利效劳的改革与开展 4. 中国社会福利思想根源 5. 当前中国人的福利观念及分析 6. 中国的社会政策方式
7. 中国现行社会政策的内容范围 8. 市场经济与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 9.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保障观 10. 中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11. 中国医疗保障制度的窘境与出路 12. 中国古代社会养老保障的思想和措施 13. 国家社会保险理论溯源
14. 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演化 15. 养老金领取资风格整的政策建议 16. 养老金保值增值之我见 17. 农村老年妇女的供养征询题
18. 养老机构中配置社工专业人员的必要
性
19. 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开展的阻碍
20. 社区养老助老效劳的取向、征询题及对
策研究
21. 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增值与风险防备 22. 社会保障与经济开展 23. 社会保障基金的治理 24. 养老保险筹资方式及其比拟 25. 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 26. 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27. 当前医保改革中的征询题与对策 28.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29. 养老保险制度与资本市场的开展 30. 论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与效率 31.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考虑 32. 外国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33. 社会保障治理和效劳的社会化 34. 建立全国统一根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思
考
35. 关于社会保障费改税的考虑 36. 西方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启示 37.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考虑 38. 中国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征询题
39.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考虑 59. 操纵医疗保险费用过度增长的讨论 40. 西方社会保障理论的开展 41.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开展 42. 对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制度的分析 43. 中国城镇失业保障制度的改革 44. 社会保障基金入市的考虑
45. 试析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的假设干关系 46. 对养老保险智利方式的评述 47. 当前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中的征询题与对
策
48. 养老保险向基金制转轨的征询题 49. 社会保障中关于政府作用的分析 50.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对策 51.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开展趋势 52. 养老保险的费率研究 53. 市场经济与社会保障 54.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研究 55.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中的征询题和对策 56. 失业保险制度的国际比拟 57. 多层次社会保险体制的建立 58.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
障方式分析
60. 城市低保福利依赖与反依赖研究 61.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评析。 62. 兴隆国家社会保障政策调整及其对我
国的启示。
63.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主要征询
题。
64. 对处理我国农村养老征询题的考虑 65. 中国养老方式讨论
66.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应坚持的原
那么。
67. 论新型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 68. 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的考虑。 69. 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和评价。 70. 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主要方式。 71. 论家庭与社会保障
72. 当前农民医疗保障的现状分析与对策
设想
73. 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研究
74. 福利制度的根本方式与中国的政策选
择
75. 城镇低收入人群住房福利研究
76. 当前农民医疗保障的现状分析与对策
设想
77. 关于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惹事件应急
机制的对策建议
78. 城市”低保”政策过程中的社会排挤 政府公共效劳部门人力资源供需情况评估
92. 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居民满意度研
究
93. 非营利组织运转机制的转变与社会性
79. 城市高龄老人的照护需求及其社会支
持探究
80. 灵敏就业群体社会保障征询题研究 81. 社会转型视野中的社会救助工作考虑 82. 城市漂泊儿童的社会救助研究 83.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
84. 救助治理工作中政府、社会、家庭责
任解析
85. 低收入动迁居民的行为选择及其边缘
化后果
86. 城镇低收入人群住房福利研究 87. 跨统筹地区就医征询题研究 88. 失业保险征询题研究
89. 中国农村空巢老人的社会支持方式 90. 中国城市低收入家庭儿童照顾需求研
究
91. 中国严峻自然灾祸救助体系研究——
企业的公益效率
94. 非官非民、亦官亦民——中国非营利
组织的”官民二重
篇二:有关社会保障的论文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缘故失去工作、收入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依法保障其根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分散失业风险,为失业者提供根本保障,并通过转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式积极促进再就业。失业保险既具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共性,也有其本身的特别性。我国内地失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能够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初的失业救济制度。进入20世纪90年代,为了面对新一轮失业征询题带来的挑战,实现了“三条根本保障线”,它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方面意义严峻。1999年的《失业保险条例》和2010年的《社会保险法》成为现行制度内容的主要按照,进一步推进了我国内地保险制度的开展。但是。当前我国失业征询题还相当严峻,失业保险制度还存在特别多征询题,以后的开展方向是在保障失业人员根本生活的同时,强化促进再就业的功能,使其成为充分就业的促进机制。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开展过程及现状
1986年,为配合国营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场探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制度作了严峻调整。其主要内容是:
(一)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
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级政府还能够决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范围。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特点
1、 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根本生活
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正呈逐步扩大的趋
势。
2、 强迫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迫施行的。按照规定,
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
费义务。
3、 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与社会筹集,有单位、个人和国家
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保险费,部分来源与
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
互济功能。
(三)失业保险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资金来源于三个方面: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基金缺乏使用时,由地点财政给予补贴。省级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能够调整本地的费率。
(四)失业保险金标准
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待遇期限的详细标准是: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缺乏5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5年缺乏10年的,最长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为24个月。领取期间就业的,尚未领取的期限能够保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条例》公布施行后,失业保险工作获得较快开展。参保人数从1998年(即《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前)的7928万人增加到2007年底11645万人,净增3717万人。累计为2500多万失业人员提供了失业保险待遇,其间还向国有企业再就业效劳中心调剂资金280多亿元。总体看,失业保险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征询题
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征询题能够从制度上和立法标准上分为两个方面,均存在着一些缺乏和征询题需予以完善。
(一)失业保险施行体系尚不完善
1.失业保险资金筹集筹措渠道单一,征缴难度较大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资金的筹措渠道主要是国家财政和企业,是失业保险资金筹措渠道中的绝大部分,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有部分从劳动者方面筹集。这种主要由国家和企业承担的资金负担,劳动者个人不缴纳或缴纳少量的失业保险费的方式,其结果会使得企业和国家不堪重负,造成失业保险的开展缓慢。在当前次贷危机的阻碍下,保险金筹集困难必定会阻碍到失业保险体系的正常运作。现实中,失业保险金存在着严峻的欠费征询题,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欠费严峻。这些要素严峻阻碍到失业保险金的筹集,失业保险金征缴难度较大,面临着严峻的资金缺口,无法发挥到其应有的作用。
2.失业保险治理体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当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资历审核不够严格,缺乏有效的监视机制,导致一部分人在就业的过程还领取着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救济金,但其重新就业后却没有办理相应的就业手
续,也未缴纳劳动保险,使治理部门无法对其进展有效的治理。对人员就业情况无法真实的掌握,使得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群中存在大量的“隐性就业”征询题,失业保险金发放缺乏公正公平。由于监管不力,保险基金在治理上也存在混乱现象。失业保险的治理涉及到劳动、人事、财政、银行、商业保险等许多部门,各级别、各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和治理,造成地区、部门间难以协调,同时扩大了风险。各部门分别设置治理机构,造成机构重置,效率低。由于各部门所处的地位不同,难于统一协调。有的地点实行社保经办机构直截了当征缴,有的那么由税务部门代缴,导致费用征缴的机构不统一。失业保险基金治理不统一,治理机构分散,治理层次过多,各地保障标准不一致,无法对其进展统一有效的治理,使基金治理在制度运转上出现不协调现象。我国缺乏相应的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治理和营运等各个环节出现的征询题缺乏相应的法律处理机制,事后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视,失业保险基金被挪用、挤占和贪污的现象屡屡发生。 [9]由于缺乏有效的监视机制不仅阻碍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也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流失,使失业保险制度运转更加困难,缺乏效率与公平。这些要素的存在严峻阻碍了失业保险制度的运转效率。
(二)失业保险立法存在缺乏
1. 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小,施行范围过窄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尽管比过去有所扩大,但按照我国规定,失业保障对象仅限于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私营、三资企业还未完全纳入,在农村除了少数合同制工人享受有限的失业保险待遇外,大量农民工也被排挤在正式的失业保险制度之外,至于国家公务员、乡镇企业职工也不在涵盖范围内,其覆盖范围仍然过窄,既不能表达失业保险的社会性特点,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开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我国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在剧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他们同样面临着失业的风险,这次次贷危机使得我国民营企业遭受史无前例的打击,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破产,大批人员失业。假设不将他们纳入到失业保险范围,这些职工失业后将面临着根本生活的困难,因而有必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之内。
2.失业保险法立法层次过低,法律责任不健全
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金的缴纳、拨付、治理等主要依托政策和行政手段进展,保险费的筹集、基金保值增值的规定也不能习惯情势开展的需要。《失业保险条例》是由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没有上升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
的高度,仅仅是失业保险制度施行的一个根本性法律标准,不是失业保险的根本法,法律效力不强、稳定性较差。目前,我国失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且有相当一部分标准表现为意见、通知等方式,还有相当一大部分是由各省市制订的地点性法规,同样缺乏法律上的稳定性、权威性和统一适用性,难以发挥法律标准的作用,无法确保失业保险的有效施行。而且部门规章、地点性法规的制定往往以维护地点或部门利益为目的,立法的技术性不强,过于原那么化,缺乏可操作性。立法的不统一,导致了法律施行过程中的立法冲突和执法过程中的混乱现象。
三、针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缺乏提出的改良对策
既然我们找出在制度和立法上分别找出缺乏,那么我们就从这两个方面来讨论一下对应的改良对策。
(一) 完善失业保险治理体制
1.逐步提高失业保险的水平,建立多渠道的失业保险筹资方式
失业保险的目确实实是为失业者提供根本的生活保障,失业保险金的筹集是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征询题,适当的提高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才能维持失业者的根本生活。而提高失业金标准,一方面要考虑国家财政的保障才能,另一方面还要考虑企业缴费才能。在我国必须按照政府、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那么筹资失业保险金,实行个人缴费表达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能够加强职工个人的保险认识,同时也拓宽了资金来源渠道,有利于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才能同时提高失业保险费征缴比例,以保证资金来源。在经济较兴隆、人均收入较高的地区适度的提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比例,能够建立起多渠道的筹集方式。要不断调动劳动者个人参保的积极性,合理分配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的负担比例,不断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筹措的社会渠道。
我国的失业人员主要是程度和技能水平较低的劳动者,这部分劳动者工作层次较低,劳动力价值不高,而且面临着更容易失业的风险。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应当强化其就业促进的功能,将失业保险工作的重点逐步转移到广开就业途径,积极促进就业上来,更多注重促进再就业在失业保险制度中的功能。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起相应的配套措施,加快劳动就业效劳体系的建立,不断提高就业效劳信息,建立起标准的职业培训、专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及
时便利的就业效劳。为他们提供直截了当的就业培训,既能提高他们抵御风险的才能,又能提高整个国民素养和技能。
能够考虑建立起国家统一的监视机构,实行不定期监视,对失业保险基金进展审计,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情况,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视,逐步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的监视体系。同时还能够考虑将失业保险的各项治理工作、资金的收支使用等行为,实行计算机全国联网治理,推行应用标准化、统一化的治理方式,以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透明度和失业保险治理制度的科学性。
(二) 对失业保险方面的法律进展修正
1. 逐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种方式,应当是覆盖全社会的,涵盖所有劳动者,而不管其居住地和职业如何,都应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内。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覆盖面过窄,应当考虑将各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目前尚未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各种企业职工,包括国有企业的农民制工人、乡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都纳入到国家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中,使失业保险制度习惯市场经济开展的需要,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2. 完善失业保险立法,提高立法层次
由于我国失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层次不高,原那么性规定较多,可操作性不强,不能特别好的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因而需要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的立法层次,由地点立法向中央立法、由分散立法向集中立法开展,由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失业保险的有效施行,改变失业保险法立法层次低、原那么性强、权威性和强迫性较弱的场面。
四、小结
在工业社会中,失业现象不可防止,它带来的一系列征询题直截了当阻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开展。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完善就业保障体系,成为各国治理失业的一项重要政策目的。为此我们应该博采众长,汲取其他国家的优秀经历,结合我国的实际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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