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产条例XX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约谈制度是指由XX县区政府或XX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与各镇街、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企业负责同志进行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区范围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约谈: (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或死亡人数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 (三
2、)对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性质恶劣的; (四)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指令的; (六)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七)国务院、省、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问题,以及省、市、区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 (八)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治理的; (九)年度内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的; (十)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四条 确定被约谈单位的,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定约谈通知,报区安委会主任或约谈事项涉及行业(领域)分管副主任签发;对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企业负责人的约谈通知,可报请
3、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条 需要约谈镇街、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由区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约谈,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六条 需要约谈镇街分管负责同志的,由区安委会分管副主任约谈,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七条 需要约谈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以及企业负责同志的,由区安委会分管副主任约谈,或经区安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授权,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约谈,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八条 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约谈通知要求,汇报相关工作情况,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明确下步工作打算。 第九条 约谈结束后应当形成约谈纪要,发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要按照纪要进行落实。 第十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