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十三项日常制度
日常制度
第一节行政会议
第一条中队的行政会议
(一)班务会,每周召开1次,由班长主持,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1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
(二)队务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由中队首长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通常包括分析中队完成任务、业务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三)全体军人大会,每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1次,由中队首长主持,全体军人参加,主要是中队首长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士兵对中队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第二条营、团的行政会议
营、团行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营、团首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单位首长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二节请示报告
第三条请示
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第四条报告
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
连向营、营向团,应当逐日报告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第三节内务设置
第五条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工作、学习、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第六条中队宿舍内床铺、蚊帐、大衣、鞋、腰带和其他物品的放置,以营或者连为单位统一。
中队干部使用的卧具应当与士兵一致。
第七条中队的器材室、储藏室、会议室、学习室、文化活动室、荣誉室等室(库),物品放置应当整齐有序,室内只准张贴(悬挂)团以上单位规定的图、文、像、表。
备用器材和训练器材通常放在器材室内;个人携行的被服和日常生活用品放在宿舍内,运行和后留的物品放在储藏室内。
各类装备和物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按照“三分四定”(“三分”是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四定”是定人、定物、定车、定位)的要求,分类摆放整齐。
第八条机关办公室的办公桌椅、文件柜、书柜(架)、计算机、电话等设施设备的摆放,以及图表的张贴(悬挂),应当整齐有序。团以上单位应当统一本级机关的办公室设置。
第四节登记统计
第九条中队应当每日及时、准确地按照《中队要事日记》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统计。
第十条《中队要事日记》的主要内容是。实力,当日训练、教育或者执行其他任务情况,到课率,人员、装备变动,公差勤务,临时来队亲属,病号以及处理情况,查铺查哨,器材装备、军容风纪、内务卫生检查,请假销假,违纪、事故案件,上级通知、指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第十一条《中队要事日记》由中队值班员于当日就寝前填写完毕。
中队首长应当逐日检查《中队要事日记》填写情况并签字。
第五节请假销假
第十二条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军人在执勤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十三条请假1日以内(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的,士兵由中队首长批准,干部由直接首长批准。
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请假外出人数。休息日和节假日中队外出人员占现有人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
士兵请假外出时,由中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交代注意事项,发给外出证;归队后,必须向中队值班员销假,并交回外出证。中队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中队首长。
士兵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外出时,通常2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负责人。
家住部队驻地的未婚干部,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请假回家的,必须于当日晚饭前归队。其他时间因故请假回家,累计时间从年度正常假期中相应扣除。
第十四条请假1日以上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符合探亲假(休假)条件的干部和士兵,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和工作情况,分批给予安排;部队副团职以上干部由直接首长批准,正营职以下干部由团首长批准;机关干部由直接首长批准;士兵由营的首长批准并报团备案;
(二)干部或者士兵按照规定已经探亲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正营职以下干部和士兵由团首长批准,副团职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并报上级首长备案,其假期不得超过10日(不含途中往返时间);
(三)请假人员外出,直接首长应当向其交代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向直接首长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
第十五条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第十六条对伤、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予半休或者全休。
第十七条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请假、休假的人员应当立即归队。
第六节查铺查哨
第十八条中队应当组织干部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2次,其中1次必须在23时30分至次日5时之间进行。
营首长每周查铺查哨不少于2次,团首长和机关每周查铺查哨不少于1次,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查铺查哨,并不定期地检查中队执行查铺查哨制度的情况,适时进行讲评。
第十九条查铺查哨的内容
(一)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
(二)器材、服装、装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战备要求;
(三)取暖设备是否符合防火和防煤气中毒的要求;
(四)卫兵(哨兵)履行职责情况,使用口令是否正确;
(五)重要部位(目标)的安全情况。
第二十条查铺时,动作要轻,注意不影响士兵睡眠。查哨时,应当及时回答哨兵的口令和询问,严禁采取隐蔽的方法接近哨兵。查铺查哨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每次查铺查哨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第七节留营住宿
第二十一条中队在位的干部,应当在中队住宿。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回家住宿。配偶随军或者居住在营区附近的,在保证中队干部按编制数有50%并有1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晚饭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轮流回家住宿的干部应当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请假销假。
第二十二条士官应当在中队住宿。在不影响士兵在位率以及执行任务和连队管理的前提下,已婚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离队住宿:
(一)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到士官公寓住宿;
(二)配偶随军或者符合有关规定在驻地找对象结婚的,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晚饭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
回家住宿的士官应当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请假销假。
第八节点验
第二十三条点验是对部队编制、实力、战备和安全状况的全面清点和检验。团每年应当进行1至2次点验,师以上单位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点验。对新兵应当进行个人物品点验。
第二十四条点验的内容
(一)执行编制的情况;
(二)装备和物资的数量、质量、保管、维修、保养情况;
(三)人员的健康和卫生状况;
(四)装备、物资“三分四定”落实情况和携行能力;
(五)个人物品。
第二十五条点验的组织和程序
(一)点验通常由中队首长领导实施,或者由上级首长与机关领导组织实施;团进行点验时,通常在团首长领导下,由团机关统一组成若干点验小组到各营(连)直接实施,或者在点验小组监督下由营、连组织实施;
(二)点验前,应当进行动员,宣布点验的具体内容、范围、规定和纪律;
(三)接到点验号令(信号)后,按照规定携带个人的携行装备、物品到指定地点集合;主持点验的首长下达点验命令,宣布点验方法和要求后开始点验;通常先对人员和携行的装备、物品进行点验,尔后对运行、储存的物品和大型装备等进行点验,并填写各种登记册(表);
(四)点验结束后,主持点验的首长召开干部会议或者全体军人会议进行总结讲评;机关应当向上级呈送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涉密载体和淫秽物品等必须予以收缴,并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九节交接
第二十七条军人在调动工作或者退出现役时,必须将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图书、资料,配备的器材、工具、营具、设备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移交前,直接首长应当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必要时由领导主持。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
交接通常在上级机关监督下进行,应当严密组织,严格手续,防止物资经费丢失、损坏和私分、变卖、贪污、盗窃等问题的发生。交接后双方分别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交接登记册(表)上报。
第二十八条军人因公外出、探亲等临时离开岗位,应当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等向代理人员进行交代。
第十节接待
第二十九条对来队人员的接待
(一)对来队的人员,应当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二)操课(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因私事会客,特殊情况需会客时由直接首长批准;
(三)军人会客时,必须严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留客人在营区内住宿;
(四)军人会见国(境)外人员,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对临时来队军人亲属的接待
(一)军人亲属来队,单位首长应当安排军人与亲属团聚,并介绍军人在部队服役的情况;亲属离队时,可以允许军人送到临近的车站、港口、机场;
(二)军人亲属来队的留住时间:义务兵的直系亲属不超过7日;士官和军官的配偶一般不超过45日,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10日;士官和军官配偶来队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留住时间,应当经团以上单位首长批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
(三)军人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士兵的,由营首长批准;干部的,由直接首长批准。
对在部队驻地附近从事经商和劳务活动的军人亲友,不得留营住宿,不得为其经商和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一节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三十一条警官证、士兵证等军人身份证件由制发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军人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现役军人身份的,凭部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
第三十二条军人身份证件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严禁转借、复制、伪造、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
第三十三条军人在职务、军衔、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或者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时,必须及时上交原军人身份证件,换发新证件。
军人被开除军籍、除名,必须收缴其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军队制发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三十四条遗失军人身份证件,应当及时报告填发机关。需补发时,警官、文职干部,经团以上部队的政治部(处)审查批准后补发;士兵由连以上单位首长出具证明,经团以上部队司令部审查批准后补发。
第三十五条军人使用居民身份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持居民身份证办理军队明确禁止的事项;
(二)持居民身份证办理出国(境)、婚姻登记等手续,必须经组织批准;
(三)申领、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只提供办理居民身份证所需个人信息,不得提供涉密信息;
(四)着便服外出应当携带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由军人自己保管使用。团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所属人员居民身份证备案制度,并在入伍登记表等个人档案资料中载明其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十六条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使用印章必须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公章谋私和开具空白信。
第三十七条印章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印章丢失必须及时上报,严加追究,并通报有关单位。新刻制的印章,必须在制发机关留取印模,备案后方可启用;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留存印模,上缴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必须按照规定上缴制发机关处理。
第十二节保密
第三十八条军人必须遵守国家、军队的保密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军事秘密。
第三十九条军人必须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该传的秘密不传;
(六)不该记的秘密不记;
(七)不该存的秘密不存;
(八)不随意扩大知密范围;
(九)不私自复制、下载、出借和销毁秘密;
(十)不在非保密场所处理涉密事项。
第四十条军事秘密载体应当有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涉外、会议和宣传等活动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第四十一条军队单位应当采取审批备案、规范使用时机场合、设置禁用标志、屏蔽信号等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移动电话的使用与管理。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必须经团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并报所在单位司令机关备案。
使用移动电话,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练任务时携带和使用公网移动电话;
(二)严禁将移动电话带入通讯室、档案室、计算机机房、涉密会议会场等涉密场所;
(三)严禁在具备有线通信条件的场所使用移动电话办理公务;
(四)严禁使用公网移动电话谈论、传递和存储涉密信息;
(五)严禁在办公场所使用移动电话联接国际互联网或者使用具有实时视频通话功能的移动电话;
(六)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联接涉密计算机;
(七)严禁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移动电话录音、摄影、摄像和开通定位服务功能;
(八)严禁在非加密状态下使用军用移动电话谈论、传输涉密信息;
(九)严禁将军用移动电话带到国(境)外或者提供给无关人员使用;
(十)严禁使用外国公司、外资企业、国(境)外人员赠送的移动电话。
第四十二条军队单位和人员使用国际互联网,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涉密计算机联接国际互联网;
(二)严禁涉密计算机安装、使用无线上网卡;
(三)严禁涉密计算机开通红外、蓝牙等无线联接、传递功能;
(四)严禁将使用无线上网卡的私人计算机带入涉密场所;
(五)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涉密或者曾经涉密的移动存储载体;
(六)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者传递涉密信息;
(七)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显示军人身份的资料;
(八)严禁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传播涉密信息;
(九)严禁计算机在军队涉密网和国际互联网之间交叉联接;
(十)严禁存储载体在涉密计算机和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第四十三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部队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守军事设施秘密。
第四十四条部队应当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十三节值班制度
第四十五条军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一)营和团以上部队建立首长值班制度;
(二)团以上部队的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防火处通常建立机关值班制度;师以下部队司令部值班可以与作战值班合一;
(三)大、中队建立值班制度;
(四)车场、机房、库房、厨房等,建立专业值日制度。
第四十六条值班首长
值班首长由本级首长轮流担任,受上级值班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辖区情况和本部队的战备状态;
(二)督促检查指挥、通信系统,使其处于规定的状态,保证不间断指挥;
(三)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实施灭火救援和应对其他意外情况;
(四)维护部队的生活秩序,监督日常军事勤务活动;
(五)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六)检查本级和下级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部队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机关值班员
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防火处的机关值班员,由各机关直接首长指定的人员轮流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值班首长所在位置和所属部队的位置以及活动情况;
(二)了解警情和环境情况,及时准确地接收火警警情,检查、督促部队按照规定行动;
(三)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四)及时将首长的命令、指示,传达给部队和有关人员,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五)督促检查部队遵守安全规定,将部队一日活动情况,综合报告值班首长和上级值班员,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六)接待因公来队人员。
作战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的规定执行;师以下部队司令部值班与作战值班合一时,值班员同时履行机关值班员基本职责和作战值班员职责。
第四十八条大队值班员
大队值班员由大队所有干部轮流担任,受大队首长领导,负责全营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报告,并根据大队首长的指示处理有关事项。
第四十九条中队值班员
中队值班员由中队所有干部轮流担任,受中队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中队活动情况以及周围环境情况;
(二)督促中队人员保持规定的战斗准备;
(三)维护连队的生活秩序和军容风纪;
(四)按照中队首长指示派遣公差勤务;
(五)检查临时外出人员离队、归队情况;
(六)检查中队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置意外情况;
(七)负责中队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带队;
(八)领导厨房值班员以及其他专业值日员,监督卫兵履行职责,安排查铺查哨人员;
(十)负责填写《中队要事日记》。
第五十条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记,对发生的重要问题及其处置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有代理人,并将自己所去的地点和时间,报告上级值班员或者首长。
中队的值班人员,应当佩带值班臂章。
第五十一条各类值班、值日必须建立交接班制度。
首长和机关值班的交接班,通常合并进行,每日组织1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每周组织1次。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时双方按照规定的职责内容认真交接,交接完毕后,双方在值班簿上签字。
中队值班员交接班,由中队首长组织;其他专业值日的交接班,由中队值班员组织。
第五十二条值班中队,应当定期组织换班。换班时间,由团以上单位首长规定。换班后,接班部队首长向上级首长报告。
第五十三条交接班和换班时,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或者换班。
第五十四条担任节假日值班的人员和部队,值班结束,通常应当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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