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律师与公证制度》整合资料
一、名词解释
1.公证:由国家依法授以权利的机关(法院或公证处)对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做出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2.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3.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文书。
4.出证。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经过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5.赠与公证。赠与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赠与财产给与公证的法律程序。
6.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7.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
8.律师。是指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准予执业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进行诉讼,非诉讼及其他律师事务,亦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9.律师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当事人授予律师在依法执业是所具有的一定权利。
10.一般代理。又称一般权限代理,他是与特别授权代理相对而言的。一般代理就是无需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明确表态和决策的代理。
11.特别代理。是指通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律师有权对案件实体问题的重大诉讼行为,直接作出决定性的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
12.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就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供建议以及提供解决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13.资信调查。是指对外来客户的自家能力、商业信誉所进行的的调查。
14.融资租赁(金融租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一种信贷形式,是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购置技术设备,承租人按约定条件支付租金,取得该设备的使用权,租赁期满一般由承租人按残值购买该设备所有权的金融业务。
15.声明。声明是告启类文书的一种。它是就有关事项或问题向社会表明自己立场、态度的应用文体。政党和国家的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均可发表声明。
二、一般公证书的证明效果(大问题)
三、知识点
1.公证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2.公证全部活动都是以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为内容。
3.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月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准。
4.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联系:
(1)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基础;
(2)公证法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保证;
(3)公证法和民商事法律是不同的法律规范。区别。
(1)公证制度属于程序法范畴,民商法属于实体法范畴;(2)公证法属于公法范畴,民商法属于私法范畴。
5.公证制度和民事诉讼法的联系:联系:
(1)公证法与民事诉讼都是程序法,在许多法律制度上有相似之外,两者可以相互借鉴。
(2)公证法的实施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起到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目的;
(3)经过证明的法律文书、事实和行为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4)经过公证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依据民事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别:
(1)性质不同;
(2)法律后果不同;
(3)不服法院裁判与不服公证解决的方式不同。
6.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制度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7.公证机构设置有符合哪些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8.设立公证机构应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省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9.公证机构负责人,有公证员从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
10.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应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11.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原则要求:
(1)要亲自接触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亲自审查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听取并询问当事人办理公证的具体内容及其真实意图。
(2)要亲自审查具体公证事项,对申请办理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及有关材料,要亲自加以了解、审查和调查。
(3)公证员必须亲自断定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只有如此,方可确保公证的质量,以维护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信誉。
12.回避的含义及法定回避的情形:
回避,指某个或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自己和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形式。
自行回避。指办理公证的公证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事项时,自觉主动地退出对该公证事项的办理。
申请回避。指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蘑菇或某几个公证员不参与承办本人的公证事项。
13.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14.按照国际惯例,由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的特殊证明,具有公证效力主要包括:(1)删减机构证明(2)卫生惯例机构证明(3)商标惯例机构证明
(4)特殊情况下的有关公职人员的证明
15.一般情况下,公证机构应当从受理公证之日起,有15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16.公证机构应当从提存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
17.公证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1.公证员的权利。公证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2.公证员的义务。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同时,公证员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
18.公证员的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1)忠于事实,忠于法律(2)爱岗敬业、规范服务(3)加强修养、提高素质(4)清正廉洁、同业互助
19.对公证机构进行处分,处罚的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20.当事人申办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应当向商品房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1.当事人申办房屋买卖公证,应当房屋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2.当事人申办死亡公证,应向意外事件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3.当事人申办意外事件公证,应向意外事件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4.对于回国一年以上的出国人员,由于不能取得在外国期间的未婚证明,而无法登记结婚的,公证机构可通过当事人申请,为其办理未婚保证书公证。而不能直接办理未婚公证。
2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为当地市、县公安局。
26.公证机构在办理文书,文本公证证明是,对没有主体的附属文件,以及涉及国家机密的文件复印本,不得办理公证证明。
27.签名,印鉴,日期属实,公证程序的特点,就是只对文书上的签名,印章是否真实负责,而对文书本身,只要没有违法内容,一般不做实质性审查,也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8.公证机构依法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给付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债权人可以持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经过民事审判程序。
30.国资律师事务所的概念与特征(对国资律师事务所进行指导的机关为司法行政部门):概念:
国资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简称(有时也称“国办所”),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的,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法律责任的律师事务所。
国资律师事务所具有以下特征:
1.国资律师事务所人员编制属于国家事业编制,国资律师事务所是国家事业法人单位。
2.国资律师事务所经费列入国家事业预算,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办法,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缴纳管理费,律师事务所的预算、决算须报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3.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统一收费,统一入账。律师的业务收费全部上交国库。
4.国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国资律师事务所一经成立,便成为独立的法人组织,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独立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它的出资机关不承担连带责任。
31.恪守律师执业道德的纪律,是律师职业基础和职业保障。
32.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律师应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
33.就同事由提供法律服务的老是应明确分工,互相协作。若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34.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违法职业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是警告,可以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35.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职业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是警告,可以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36.吊销律师事务所的职业证书的,应由省司法行政部门行使。
37.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故意或重大过错行为的律师追偿。
38.公诉案件,紫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9.辩护律师调查是,需出示律师事务所的调查证书和律师证书,一般不能少于2人。
40.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致辞应在开庭十日以前。
41.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授予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包括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相关证据的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和照片。
42.需要律师代理的立诉案件有哪三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43.提出的反诉案件有哪些:
反诉指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在诉讼进行时,做完被害人指控原告人实施了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诉的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44.涉外律师实务应遵守的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2、同等和对等原则
3、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我国立法要求对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信守的义务,即使条约与国内法律不同,也要适用该国际条约,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一般来说,法律高于贸易惯例,国际条约又优于国内法律。
4、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中国律师在涉外诉讼中也要使用中国的语言、文字、律师可以告知外国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提供翻译,人民法院应当提供翻译,但费用由外国当事人自己负担。
5、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如果外国当事人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而不能委托任何外国的律师代理其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活动。如果外国当事人委托了外国律师,他只能作为中国律师的助手而不能以律师身份出庭和参与诉讼45.涉外律师实务有哪些特征:46.不予代书起诉状的情况:
1,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律师都可以代书,但是具状人应当由当事人亲笔签名。
2,刑事起诉书由检察院制作。3,相关规定:(1)《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行政诉讼法》规定:
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3)《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47.法律代书的基本要求:
(1)格式统一,事项齐全。律师代书的不同文书,多有其统
一、固定的格式,并有其特定的事项要求。律师代书应当注重格式和事项的要求,对于法定的以及形成惯例的格式必须严格遵守,不得随意更改。
(2)叙事全面,客观真实。律师代书应当尊重客观事实,无论是文书中表述的内容还是文书所引用的内容,都必须客观地反映现实,不允许有半点虚假,更不能胡编乱造、夸大或缩小;同时,论述事实应当全面,不能随意取舍、断章取义。
(3)观点明确,以法服人。律师代书应当准确地表达委托人的观点和主张,文字表述应当高度准确、解释单一,同时,文书中的观点和主张都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4)文字简练,语言朴实。律师代书应当注重文风朴素,语言表达准确,文字力求简洁、精炼又不失原意,语言通俗易懂又不失庄重。语言干瘪、文意不清或者叙事啰嗦、文书冗长,都是与代书的要求相违背的。48.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的责任。
49.律师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有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50.我国法律援助对象包括本国公民和外国游客。51.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包括:
(1)法律援助机构的专业人员(2)社会上的律师(3)公证员
(4)基层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52.现阶段,律师是我国实施法律援助的主力军。
53.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聘请企业收取法律顾问费。54.因顾问律师的过程,而给聘请企业造成损害,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篇:《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11)第十一章民事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
(二)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我国《继承法》规定,对当事人继承死者遗产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提供的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的产权证明
4、有遗嘱的提交遗嘱原件
5、
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6、代位继承的提交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代位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
7、放弃继承的应到公证机关发表放
弃声明或提交已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审查的重点内容及注意的事项
1、审查核实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死因及所留遗产的范围、种类和数量。
2、审查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
3、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
4、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
5、审查当事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6、审查是否遗漏了合法继承人,避免因为疏忽损害他们的合法权利,甚至引起纠纷。★拒绝公证的几种情况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危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赠与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行为的真实性
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即当事人达成协议后,赠与人还应将赠与的财产交付给对方,合同才能生效。而在特殊情况下,赠与合同
为诺成合同,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从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委托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协议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证明的活动。★委托合同公证的特点:
一是委托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法律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事务;二是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它同委托人本人所进行
的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三是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四是委托合同为诺成双务合同。★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对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证明的活动。★委托书公证特点:一是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只要委托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二是委托人签发的委托书则成为委托人取得对外处理事务的资格和权限的书面证明。★委托合同与委托书的区别:
委托委托合同仅仅是确定委托人与受托人内部权利义务的协议,而不能用于向第三方声明受托人代办事务的资格和权限。只有基于委托合同,由
委托人签发的委托
2、是用以表明委托关系和委托权限的对外文件。★办理委托公证审查的重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1、公证机构应首先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2、公证机构应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书和委托合同原件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条款是否齐全、完整,以及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
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必须是委托人当着公证员的面签名、盖章的。如果作为委托人的法人已事先在委托书上盖了章的,应向公证机构提供本单位的
印鉴和代表人的印章,以便核实委托书上印章的真实性。
3、公证机构应当审查当事人申办的委托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依据法律规定,对于与公民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不得委托
他人代理。另外,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行为,更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4、当事人提交的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5、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外委托行为公证时,应特别注意管辖问题。如果委托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申办发往域外使用的委
托书公证,均应由我国公证机构办理。反之,居住在国外的公民或法人在域外委托我国国内的公民或法人代办法律事务,或者委托中国律师代为诉讼
,其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办理,我国公证机构不应办理。★声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从事的民事经济活动中的某个事件或问题表明其立场或主张的单方法律行为,两种形式书面和口头
★声明书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声明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声明人书面意思表示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意义:防止他人篡改、伪造冒名顶替声明人的声明,★办理声明书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声明是声明人主张权利、放弃权利或者承担某项特定义务的意思表示,因此在公证程序上,要求声明人必须亲自在公证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
名或盖章,而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此项公证事务。
2、公证机构办理声明书公证,只依法证明声明人意思表示行为具有真实性,对声明书的内容一般不作调查,只要其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
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德即可。★收养关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公民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拟制亲子
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当事人办理收养关系公证的手续:收养人提交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1、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的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养非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
婴、儿童的还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5、收养继子女的,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证明。送养人提交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1、送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送养要征的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应提交同意的证明文件
3、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还应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的
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
4、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证明,孤儿的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或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并
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5、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还应提交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生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能力抚养的应提交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
的有特殊困难证明。因丧偶或配偶下落不明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被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
公证的有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7、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明和照片
收养关系三方当事人共同提交的材料:
1、各方共同签署的收养协议
2、已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应提交《收养登记证》★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应审查的重点内容★(1)当事人各方的身份和行为能力;
(2)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3)审查收养的动机、目的和理由是否证当;
(4)收养人的经济状况、健康情况、道德品质和抚养能力;
(5)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关系成立后是否对三方都有利;(6)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备、真实、有效。★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1)收养关系的三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收养关系当事人在收养登记前申办公证的,公证机构只能就各方当事人达成的收养关系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公证证明。承办公证员
应告知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因为这是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要件。
★涉外收养关系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外国人收养我国公民为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涉外收养关系公证须办理的手续
1、书面收养协议;
2、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各方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3、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还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对临时来华收养子女,公证机构一般不予办理。有特殊情况的,由有关部门酌情处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夫妻双方订立的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配、产权归属等事宜的协议,以及关于夫妻婚前财产的
权利归属问题的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公证机构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重点审查:
1、财产共有人的人数、身份证件和行为能力;
2、共有财产的性质、种类、坐落地点等基本情况;
3、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财产分割协议的条款是否明确、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然后,公证机构对于既真实又合法的财产分割协议,应当予以办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夫妻双方订立的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和所得财产的分配及
产权归属事宜的协议,以及夫妻或者未婚夫妻就各自婚前的财产权利的归属问题达成的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审查的重点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夫妻双方约定财产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关系夫妻双方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
为。
2、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条款是否完备,文字是否准确,以及当事人双方的签名、印鉴是否齐全等。
4、证明财产权的有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第三篇:《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17)第十七章律师执业机构
★律师执业机构的发展变化
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深化律师工作改革方案,形成了“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以及以个人开业的所并存的格局。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将拟定名称报司法部审核,经
2、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2、有符合规定的律师。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能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
3、资产达到十万元以上的规定数额。
★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由拟建立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受理,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并报原审核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为:“本所名称加分所所在地的地名后加分所”,一处分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的任务
1、组织律师进行政治学习,保证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
2、组织律师学习业务,交流工作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3、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和工作制度
一般来说,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实行主任负责和律师会议民主管理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律师事务所设主任一人,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国资所的主任、副主任由组织任命,合作所、合伙所由律师会议选举产生。律师事务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律师会议由全体专职律师组成,是律师事务所实行民主管理的一种形式,也是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也有的律师事务所由本所全体专职律师选举产生律师管理委员会,作为其权力机构。
★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
1、统一收案和收费制度
2、案件讨论制度
3、请示汇报制度
4、归档制度
5、工作总结制度
6、其他工作制度
七、合伙律师事务所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合伙律师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特征:
1、性质上属于合伙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
2、合伙人有管理本所及其律师的权利和责任。
3、财产属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利润可以分红。
4、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必须是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律师。对合伙律师对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主要责任的合伙人三年内也不得担任合伙人。合伙人应当在本所专职从事律师职业。非本所的专职律师不得成为本所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退出合伙。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提出退伙时间要求的,退伙人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
★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
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执业律师。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国资律师事务所原称国办律师事务所,是指该机构的人员编制属于国家事业编制,由国家核拨经费,选调人员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国资律师事务所特征
1、国资律师事务所是国家事业法人单位;
2、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国资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律师会议制度,由全体律师组成,民主管理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将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提交律
师会议讨论。
国资律师事务所主任由本所全体律师推选,报请设立该所的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国资律师事务所主任由本所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担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
2、对设立该所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律师收费的原则
1、统一收费的原则。
2、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按标准收费的原则。
4、协商一致的原则。
5、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民事、行政、国家赔偿代理案件和刑事辩护、代理案件及各类申诉案件。
6、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禁止刑事案件、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代费。
律师收费的计算标准
1、按比例收费。
2、计时收费。
3、计件收费。
律师服务费的减免与缓收★
律师事务所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委托人,可以减收或者缓收律师服务费。承办律师不得自行决定对委托人减收或者缓收律师服务费。
2、律师事务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律师服务费:
1、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
2、请求赡养、抚养、扶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
3、请求劳动保险金、扶恤金、救济金的;
4、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减免收费,应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决定。
第四篇:《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9)第九章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公证的法律责任
★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员从思想到工作所应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的行为准则。
★公证员职业道德的意义:
1、工作成败的关键
2、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赢得公众信赖的根本保障
3、保证公证工作真实正义、提高信誉和发展壮大的重要方略★公证员职业道德内容
1、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2、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3、加强修养、提高素质
4、清正廉洁、同业互助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不仅适用于我国的公证员,而且还适用于公证员助理和公证机构的其他从业人员。
★公证员执业纪律,指公证员在职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
★公证员执业纪律意义:
1、提高公证业务水平的重要保障
2、保障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3、提高公证员在公众心目中的社会地位和声誉的手段。★公证员执业纪律内容:
1、公证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2、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3、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4、公证员不得私自出具公证书。
5、公证员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6、公证员不得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用公证专用物品。
7、公证员不得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8、公证员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9、公证员办理涉外公证必须遵守《涉外人员守则》的有关规定。
10、公证员不得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证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或公证员违反公证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等,根据过错程度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责任,因公证的错误给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当向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或者因公证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刑法被追究的
刑事责任。
★公证法律责任意义:确保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公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3、提高公证质量和效益
4、提高公证机
构的社会公信力。
★公证法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公证法律责任是包括因公证引起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2、公证法律责任是由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承担的责任。根据规定公证行政责任是由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承担的责任;公证民事责任是由公证机构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再向有错误的公证员行使追偿权;公证刑事责任是由触犯刑法的公证员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的刑事责任。
3、引起公证责任的原因是公证机构或公证员违反了法律、法规、司法行政部门的部门规章、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按照规定应当被处罚、处分,或者应当给予赔偿,或者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公证法律责任的承担原则
1、民事法律责任由公证机构对外承担,公证员个人对内承担的原则。
2、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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