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看护员管理制度 附件5: 蒙城县水塘看护员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书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就业脱贫工程,帮助更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实现就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蒙城县水塘看护员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 一、劳务协议书合同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完成本年度水塘看护工作任务,经验收合格通过之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开发水塘看护员公益性岗位工作需要,从事水塘管护工作,乙方工作地点在本乡镇辖区内。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乙方人员条件 1、须是全县建档立卡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贫困人员
2、。 2、身体条件能胜任本人所申请工作岗位的贫困人员。 3、各乡镇须优先安排未享受产业扶贫等其他扶贫政策的贫困劳动者参加水塘看护员公益性岗位项目。 四、人员管理 水塘看护员公益性岗位和人员管理由乡镇负责,并实行动态管理和实名制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已安置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对挂岗、冒名顶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公益性岗位就业资格并报县人社部门1备案;从业劳动力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并完成工作任务,对于不能胜任岗位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五、资金保障 水塘看护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补贴资金从县、乡财政资金中支出。各乡镇报月送水塘看护员人员花名册,由人社部门
3、初审、扶贫办复核、财政局审批,按月打卡发放。 六、劳务协议的履行与变更 1、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七、其他事项 1、帮助贫困劳动者就业是政府着力帮扶困难群体、加快脱贫步伐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明确专人、切实抓好落实。 2、甲乙双方在确认对上述约定中各项内容理解无误并协商达成一致后,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生效,没有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该内容无效。 3、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