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县区总工会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廉政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工会法、审计法、工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任审计的对象: 全区各级工会委员会、工会工作委员会、工会联合会主席(主任),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工会领导干部。上述人员因工作调动、职务变更、退离休等原因正式离开工会领导工作岗位前,均应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条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期内本级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工会资产的管理、保值和增值情况; (三)各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四)本级工会重大投资项目的预决算及投资效益情
2、况; (五)债权债务情况; (六)对企事业单位的投资收回或投资效益实现及合同、协议兑现情况; (七)与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八)离任者个人在本单位使用的公物借还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四条离任审计方法。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同级工会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根据需要也可由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 第五条离任审计程序: (一)各级工会领导离任前,应由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安排进行离任审计。离任者所在单位(包括离任者)应向审计机构提供下列资料:离任者任期内财务工作和经济活动方面资料;会计资料、财产资料;债权债务资料;财务、财产
3、管理制度;重大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其他有关资料。 (二)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应听取离任者有关任期内财务情况说明,查阅复核有关会计资料,核实账、库、物,并可采取适当形式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写出审计报告。 (四)审计结果的报告,须报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同时反馈给离任者,并由离任者签署意见。 (五)如委托社会审计,经费审查委员会收到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后,应在十五日内做出审计结论,并送离任者和所在单位。 (六)离任者如对审计报告(审计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十五日内,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
4、,十五日内进行复审。复审期内,原审计结论照常执行。 第六条离任审计所需经费,由同级工会负责解决。第七条各级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离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八条本办法由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XX县区总工会审计回访制定XX县区总工会审计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大工会内部审计整改力度,进一步增强审计效力,运用好审计成果,推动工会经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全总经审会工会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县区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县区工会及基层工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
5、计回访,是指市总工会经审及其工作机构(经审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制定,到被审计单位就市总经审会及其工作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检查。 第四条 审计回访工作在市总经审会领导下,由其工作机构经审办组成回访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 审计回访小组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对审计法、工会经审工作制度以及与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2、组织实施对已完成的审计项目开展审计回访。 3、协调市总经审委员参与审计回访工作,每年安排市总经审委员参与部分被审计单位审计回访工作,充分发挥经审委员作用,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4、组织开展审计回访经验总结和交流活动,撰写
6、工作信息。 5、负责对审计回访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落实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 审计回访主要内容: 1、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增强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的意识,抓好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和审计决定的贯彻执行,强化审计监督,提高审计权威。审计回访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有关账册进行核实,也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促进被审计单位规范化核实,加强财务管理。 2、被审计单位将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及时上报。 3、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召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了解经审干部在执行审计纪律方面的情况,把审计回访工作与经审队伍建设结合起来。 第七条 审计回访中,对已经纠正或正加以纠
7、正的,及时予以肯定,对整改效果好的,给予表扬;对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审计意见,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的,将予以批评;对拒绝不整改的将按照工会相关规定,追究内部审计责任。 第八条 审计回访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底前对审计回访结果进行归类、汇总并形成文字总结。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制度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明确领导干部任期责任,防止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持工作连续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根据(试行)、XX省规范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暂行规定等 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
8、各县市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干部,以及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州、县市直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职及其他原因离开岗位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四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的主要事项和内容: (一)重要工作事项主要包括任职期间主要工作思路、工作目标、推进措施及进展情况;已确定开展但尚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正在建设或准备立项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等。 (二)财政财务事项主要包括任职期末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任职期末未了结的承包、租赁、合作、投资、抵押
9、、担保、承诺、资产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及应付未付的招待费、会议费和基建、维修款等;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及使用的公物。 (三)干部人事事项主要包括本单位及直属单位人员编制及实际配备情况;本单位及直属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使用情况;本单位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或正在调查处理的事项;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干部事项。 (四)重大信访和社会稳定事项主要包括事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上访事项;进京赴省的重点信访事项;上级督办的信访事项;本地、本系统长期以来未能解决、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影响政府公信力、社
10、会关注度高的事件。 (五)需要交接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离任交接工作在州、(市)县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主要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离任时,在组织部门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向接任领导干部交接,如暂无接任者,可由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指定一名班子成员交接;其他副职领导干部离任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接,本单位党委(党组)、纪检、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七条离任交接程序: (一)交接手续一般应当在离任领导干部接到离任交接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交接的,经组织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二)离任领
11、导干部应当自接到离任交接通知书之日起停止所有与人事调动和经济往来的有关事宜。 (三)领导干部离任前,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填写离任交接书,对特殊事项,应写出书面说明。 (四)离任交接书一式4份,经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确认签字后,交接双方、单位各存1份,报组织部门备案1份。属县(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报县(市)委组织部备案,属州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报州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划分交接双方责任界限的重要依据。 (五)州委组织部负责州管领导干部交接的监督工作。县市委组织部负责县市直部门和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的交接监督工作。 第八条离任领导干部对移交事项及有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对
12、应交未交事项或移交资料失真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交接双方对财务资产等有关事项有争议的,以审计部门审计报告和财政部门核查审定结论为准;交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十条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领导干部离任前违规违纪问题,由离任领导干部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离任领导干部应当主动办理交接手续,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不予办理行政、工资关系转接等手续,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因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甘南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
13、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领导干部交接书 移交人: 接交人: 监交人: 单位( 印章) 年月日 表一: 重要工作事项 移交人: 接交人: 表二: 财政财务事项 移交人: 接交人: 表三: 干部人事事项 移交人: 接 交人: 表四: 重大信访和社会稳定事项 移交人: 接交人: 表五: 需要交接的其他事项 移交人: 接交人: 州领导干部离任交接通知书存根 甘南州领导干部离任交接通知书存根 州组交字(号) 同志: 因,请按规定,在接到本通知7个工作日内,做好各项移交工作。 签发: 年月日 -第-号- 州领导干部离任交接通知书 州组交字(号) 同志: 因,请按甘南州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办法(试行)的规定,在
14、接到本通知7个工作日内,对你任职期间的有关需要交接的事项进行清理,填写好离任交接书,与同志做好交接工作,形成书面交接材料,并报组织部备案。 年月日 第四篇: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严塘镇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一、乡镇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乡镇党委、政府政职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政府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通过对于乡镇正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2)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3)专项基金的
15、管理和使用情况。 (4)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饱值增值情况。 (5)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6)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重点 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委会成员都接受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转项审计。审计重点为: (1)任期内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民集体资产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2)财经法纪执行情况。主要审计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帐,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帐外帐”或“小 金库”问题;是否存在通过虚增债权的手段来虚增收入以及将收入或非法挂在往来帐上虚增债务等问题;是否存在未按民主
16、程序,私下交易土地等问题。 (3)集体资产处置、债权债务管理、土地发包承包、专项资金管理和财务公开等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对当地党委、政府和农民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热点问题进行审计。 三、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组织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纠风办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申计工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对村干部进行审计和确定经济责任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即要找准问题,又要肯定成绩,分清前任与现任、个人与集体、失误与舞弊等责任的界限。在提出处理建议和审计时,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即不能放纵违纪违法行为,又不能单纯脱离实际情况找问题,挫
17、折村干部的积极性。在审计中查出党政机关干部和村部侵占集体资产和基金,铺张浪费等给集体造成损失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和赔偿,并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开。 第五篇:财政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财政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财政部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其行使财政职能和财政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行为,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正确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发生
18、晋升、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等离任情况时,对其任期经济责任进行的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财政资金的收入、分配和使用,以及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的部门或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19、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部机关、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有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责任的司处级领导干部,部属事业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干部和负有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责任的主要领导干部。重点审计部属事业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干部和负有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责任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四条离任审计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特殊情况可先离任后审计。 领导干部离任前一年内,已由监督检查局进行过内部监督检查,其后未发生实名举报情况的,可以免于离任审计。 第五条离任审计工作由人事教育司负责,监督检查局、机关纪委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实施离任审
20、计时,抽调有关业务人员,组成离任审计小组,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参加。 第六条离任审计主要是对如下内容进行审计: 领导干部在本职位任职期间单位资产、负债、损益、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情况;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有无个人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情况;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相关的内容。 第七条离任审计程序 (一)立项及组织。对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领导干部,由人事教育司提出离任审计工作任务,报部党组批准后实施,并成立离任审计小组。离任审计小组根据确定的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审计方案和审计项目计划,报
21、人事教育司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通知。离任审计小组应在实施审计工作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驻部监察局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审计小组组长及成员名单;审计纪律要求。 (三)现场审计。离任审计小组查阅有关文件、会计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 (四)确认事实。离任审计小组实施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形成书面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征求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接到审计报告后,应于5日内将本人的书面意见随同审计报告送交离任审计小
22、组。逾期不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审计报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离任审计小组应当进一步核审、取证。对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五)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离任审计小组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意见后,应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反馈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人事教育司。 人事教育司会同监督检查局、机关纪委共同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和被审计领导干部作出评价及审计结论。审计结论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抄送驻部监察局。 第八条离任审计要求 (一)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离任审计小组的要求,积
23、极配合离任审计小组的工作,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将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和执行廉政规定情况的报告送交离任审计小组。 (二)离任审计小组和审计人员按照规定实施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及领导干部提供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有权检查与被审计人员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 (三)离任审计小组组长对审计工作质量负责,对离任审计小组成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24、离任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人事教育司请示汇报。 (四)审计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守审计回避制度有关规定,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五)离任审计小组通过审计,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经济责任问题的,应查清其相关问题,并分清其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九条人事教育司应当将离任审计结论,作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晋升、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及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并归入干部考核档案。离任审计结束后,人事教育司应根据审计结论与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谈话,通报审计情况。 第十条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要按照干部监督管理权限分别移送驻部监察局、机关纪委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财政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07年1月17日第17页 共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