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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人事处限时办结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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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大学学院人事处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变人事处机关工作作风,规范人事处的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方便教职工办事,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事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限时办结制是教职工来人事处办事,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人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事项的制度。 第四条属于本处职责范围内的职责,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办理。 第五条其他服务事项,应尽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理时间: (一)对没有时限要求的,属系部单位报送的请示件,且资料完整的,要从收到请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二)对系部单位呈送的转报件,经办领导同意后,要在收到转报件7个工作日内转报有关部门。 (三)对上级部门和领导督办、交办的事项,要按照督办、交办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完毕。未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收到督办、交办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理完毕的,应书面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原因及说明办结时限。 (四)对系部单位呈报的请示件,未在时限内给予答复的,系部可视为同意。 第六条办事人对人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未执行本制度的,可向人事处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进行投诉,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领导必须做好投诉件的查处工作,并负责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七条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各项行政事务中,违反本制度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办公室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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