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 安康至平利高速公路 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好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支付问题,构建和谐交通,维护社会稳定,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7号)、XX省工程建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2005108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为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支付的管理,成立安康至平利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保障管理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2、如下: 组长:管理处处长副组长:管理处各副处长 成员。工程部、综合部、征迁部、质安部等部门负责人、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各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组成。 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保障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保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部。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保障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及时宣传并贯彻上级部门关于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保障管理的各类文件精神。 2、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保障管理机构,完善制度,制定措施、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3、监督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兑付情况。 4、配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5、处理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引发的投诉、上访等事件。 第四条施工单
3、位必须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主管工程与协调的副经理为副组长的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支付管理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标段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支付的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项目经理部必须有一名专职干事,负责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支付监督管理工作,财务部门专人负责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的发放工作。 第五条各监理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发放工作。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保障管理措施 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按照制式合同,与农民工签定用工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方式、周期和日期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内容,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施工单位结合本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
4、规定。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对使用的农民工建册管理,随时掌握农民工的真实情况。项目经理部必须直接管理施工现场的农民工,不得通过“包工头”代管。 第八条施工单位每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时,要有农民工代表参与,保证农民工工资按合同及时足额发放到每个人手中。 第九条 施工单位计量款到账时,应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建立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通过农民工花名册登记备案和一人一卡(即一个农民工一张工资卡)等方法,委托银行发放,不得通过“包工头”代发。具体支付流程为:劳务队编制工资表农民工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审核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核工资表随书面上报计量支付报表报管理处审查主管副处长审核管理处处长审批后工资
5、表送交委托银行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打入各农民工工资卡。 对于零星用工,施工单位登记造册后,经驻地办核对, 管理处审批后提取现金,安排项目经理部农民工管理专职干事和专职财务人员,根据工资支付表将工资发放给至农民工本人并签名。 第十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农民工用工及工资支付台帐并定期报驻地办及管理处,台帐要全面真实反映农民工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处对台帐定期检查,掌握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管理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发放工作的日常检查;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定期对农民工人数、工资标准、兑付等情况进行检查,随时掌握各标段农民工数量和工资发放情况。管理处将把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和材料
6、款支付情况与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施工单位的信誉评价挂勾考核。 第十二条为规范项目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现象发生,施工单位应按照陕交发2007475号文件的要求向外资办提交承包人杜绝转包、违法分包和拖欠民工工资行为承诺书。 第十三条建立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保障金制度。管理处在每期计量支付中扣除2%作为施工单位按期支付该费用的保证金,待颁发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后28天内且无拖欠农 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并提供证明后予以退还。如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支付相关费用,拖欠了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管理处有权从每期应付给施工单位的任何款项或从履约担保中扣除用于直接支付。 第十四条
7、 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采用公示制度。施工单位要在农民工居住地明显位置,公示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支付情况,公示期为15天。若尚有拖欠情况,管理处、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确定欠款数额,从保障金中直接支付。 第十五条 由施工单位建立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问题档案,作为原始资料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三年,管理处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四章举报制度 第十六条 管理处、监理单位设立监督电话,如果有下列情形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管理处及监理单位进行举报: 1、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工资的。 2、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4、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施工单位应将管理处及监
8、理单位所设监督电话公布在 醒目位置上。管理处及监理单位收到有关举报后进行登记并检查、处理。 第五章罚则 第十七条如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材料款、临时用地补偿费以及与当地单位或群众有关的其他费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管理处将通知银行从工程计量款或保证金直接支付拖欠费用,并以拖欠金额为基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收取资金占用费;同时视情节轻重,处以拖欠金额10-30%的罚款。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等款项,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将清退出场,并上报省交通厅,建议取消新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列入“信用评价级”。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康至平利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 第十九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法律、法规有争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安康至平利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