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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档案工作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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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档案工作制度 一、加强档案工作领导 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档案鉴定小组,组长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办公室、人教处的相关人员组成。 二、档案利用制度 1、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到档案室查阅相关的档案资料,但应办理相关手续。 2、查阅本处室职能工作的档案,需经本处室负责人批准,查阅非本处室职能工作的档案及单位重要会议记录、纪要,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3、外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到本单位档案室查阅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 4、查(借)阅档案室档案资料必须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并及时向档案室反馈利用效果。档案人员应做好档案利用情况的记载和统计,并于年底汇编利用效果典型事例。 5、查档一般限于档案室内,确因工作需要借出使用,需经分管领导批准。一次借出数量不得超过一卷,借出档案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6、查档时不得阅看或摘抄查阅范围以外的档案,档案人员对阅档人员摘抄的材料应予以认真核对。 7、查档时应爱护档案,不得私拆、损坏、污染、涂改。 8、凡需要复制、摘抄的档案,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方能生效。 三、档案保密制度 1、档案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党和国家规定的各项保密制度,依法办事,忠于职守。 2、档案人员应确保档案资料的政治安全,防止发生档案资料被窃和失密事故。 3、档案人员不得将档案带至公共场所,不得将档案带至家中,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对保密档案或未经领导批准利用的档案,档案人员不得擅自提供和扩大使用范围。 4、查阅档案一般限于档案室内,确因工作需要借出使用,需经分管领导批准;查阅中如需复印、摘抄档案内容,需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如复印、摘抄的资料涉及保密内容,需经分管领导批准,档案利用者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查阅内容。 5、外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到本局档案室查阅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否则不予接待。如需复印、摘抄有关档案内容,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复印、摘抄的档案内容需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如复印、摘抄的资料涉及保密内容,须遵守相应保密规定。 6、查阅保密档案,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非经本局领导同意不得调阅。 7、查找档案由档案人员进行,非档案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8、档案材料的转递按照机要文件转递要求办理。 9、发生泄密事件必须及时上报,从严追查,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四、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1、每年归档文书档案及其他档案进入档案室保管,同时也会有超期保管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发生。因此,档案室必须定期进行鉴定销毁。 2、档案的鉴定销毁,由档案室与鉴定销毁小组,按规定对档案进行鉴定,准确地判定档案的存毁。 3、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填制“档案销毁清册”,并写报告说明销毁理由,连同销毁清册一并送鉴定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销毁。要有两人以上护送到纸厂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档案销毁清册”由档案室长期保存。 4、对已移出销毁的案卷,应在原“案卷目录”有关条目的备注栏注明“某年某月某日销毁”字样。 5、本局工作中形成的各类应归档的资料,一律禁止擅自销毁。 6、本局定期应向市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范围和年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7、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 五、兼职档案人员职责 1、各处室兼职档案人员应努力学习相关档案知识,做好本处室的档案工作。 2、对本处室形成的档案材料(包括声像档案)进行收集、整理,按相关规定移交至局档案室,在业务上接受局档案室的指导。 3、遵守档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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