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退市制度食品退市管理制度 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守法经营,依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本单位为加强食品安全的自律制度,本单位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第三条经自查,发现下列食品的,本单位应停止销售: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
2、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9)行政监管机关公布不合格的食品。 第四条本单位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2)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追回已售出食品,退回供货商; (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五条本单位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供货方食品质量保证条款及对不合格食品的追回、退货和赔偿条款。 第六条本单位经常性检查经营的食品,发现不合格食品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对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应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食品退市和查处的相关工作。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