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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值班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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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值班制度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值班实行严格的分级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总值班负责事件处理的指挥、组织、协调、调度;机动队长及队员负责事件处理措施的具体实施;24小时电话值班人员负责24小时疫情及咨询电话,遇到疫情及时逐级报告。 二、总值班原则上不要求在单位值班,但必须保持24小时通信工具畅通;机动队值班必须保证接到命令30分钟内到中心;24小时电话值班人员必须严格坚守岗位,除就餐、上卫生间外不得串岗、擅自离开值班室。 三、各值班人员必须按值班表安排按时到岗,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或需更换值班,必须提前12小时报告总值班,不得私自换班。 四、为保证应急处理工作快速、有效,值班当天,24小时电话值班员必须在上午8:15前通知总值班及当班机动队长,队长通知本队队员随时保持通讯畅通。各机动队在值班当日接班后必须作好紧急出动的准备工作,并由机动队长负责检查和落实。 五、机动队处理疫情后,各种使用物品必须及时带回交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归位。队长应及时反馈信息,在值班本上作好详细记录,并将资料收集、整理交流病科或相关科室。 第二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值班制度竹镇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值班制度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后果严重,影响极大,坚持24小时值班,按照快速、准确、周密的原则,协调一致,及时妥善处理。 二、所有小组成员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反应迅速,服从调动。 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值班电话 保持24小时畅通无阻。 四、医疗救护小组保证随叫随到,不得出现任何推诿现象, 工作需积极配合,服从指挥。 五、医疗器械、药品、车辆必须配备到位。 六、重大问题必须在处理的同时向相关领导和部门汇报。 竹镇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三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1、设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防保站及计算机信息科等科室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网络直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组织领导和落实。 2、防保站为本单位传染病网络直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主管科室,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规范》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要求,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网络直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并建立传染病登记簿。 3、门诊、住院部、化验室要分别做好门诊登记、住院病人登记、化验室登记。 4、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带者时,首诊医生必须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由疫情管理员统一收集录入。 5、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在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6、做好自检记录。对发现传染病不报、漏报的医生或者报告好的医生,报告单位应按《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给予处罚及奖励。 第四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 l、突发事件急处理要遵循预防为土、常备不懈的方针。贳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 2、院内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至少包括医疗救治组、疫情管理组、后勤保障组等。一旦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应急系统。 3、各有关科室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实行首珍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应立即通知疫情管理人员,疫情管理人员要立即报告院长,同时向县卫生局XX县区卫生防疫站进行报告。 5、疫情管理组在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同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6、医疗救治组负责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7、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按规定进行留验和医学观察。拒绝配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8、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9、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10、医院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定期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圳。 11、定期组织院内科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演练,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解决,不断提高应对能力。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疫情报告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此疫情报告制度。 一、报告种类 甲类: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i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二、登记、报告制度。所有临床科室都要建立门诊日志,病房设立出入院登记本,检验科、放射科建立检验、放射登记本,对所有就诊、住院、检验、检查的病人进行详细的登记。内科、儿科、妇产科、皮肤科、急诊科、感染性疾病科等临床科室的门诊、病房都要建立传染病登记本。预防保健科要建立全院总传染病登记本。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医务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同时登记到科内传染病登记本上,报预防保健科疫情报告管理人员。各种登记报告填写要求做到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无错项。对在诊疗过程中发现的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暴发疫情、突发不明原因传染病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还要立即同时报院医务科,以便做进一步的控制处理。 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其它爆发的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卫生局报告。对其它乙、丙类传染病人、疑似病人、部分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的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在24小时内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疫情报告管理人员对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及时核对,如发现填写不完整、不 准确,或有错项、漏项,应及时通知报告人,核对报告卡内容;经审核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传染病报告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网络直报系统。预防保健科建立传染病报告卡收卡登记、实行双签字制度。传染病登记本和传染病报告卡由预防保健科保存三年。预防保健科要加强网络直报设备的维护,保证通讯设备的通畅,疫情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转让或泄露本院的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发现帐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疫情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并向县级疾控机构报告。 三、自查、奖惩制度: 为提高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质量,将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纳入对各临床科室工作考核内容,与科室人员绩效工资相挂钩。每月由医务科组织预防保健科人员参加对各临床科室门诊、检验、放射科及住院部的传染病登记和传染病报告情况进行自查、核对,要求门诊日志登记数与该科挂号数符合率要求85%以上,登记的传染病疫情与上报的疫情符合率应达到100%。凡漏报、迟报、谎报、错报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的,对相关人员罚款30元,同时扣所在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分10分。每月对住院病历进行质量检查时,即同时检查传染病报告情况,通过检查化验单、传染病登记本并与预防保健科核对,以杜绝漏报。对漏报责任医生按乙级病历进行处罚。预防保健科对查出的传染病病例要及时进行补报。 四、培训、指导制度。对全院医务人员每年进行1次传染病相关知识和疫情报告的培训,实行签到制,对新入院的医生和实习生必须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疫情报告管理人员按时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本院培训工作由医务科组织,预防保健科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疫情报告管理人员要不定期的深入临床科室指导各科室做好传染病登记、报告工作。 五、定期进行疫情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疫情资料。 六、对疫情报告有功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给以适当奖励。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迟报、瞒报、谎报疫情、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八章有关规定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第五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1)督促辖区各医疗机构依法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直报的具体操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但网络直报技术的培训、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事件发生单位为责任报告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它专业机构报告,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突发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实行首接首报制度,要求责任报告人及时作出反应。 (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规范和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协调组织相关力量做好事件处理和应急响应。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市疾病控制中心做好事件动态与应急工作进展的追踪,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向事件发生地进行反馈。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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