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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7094810 上传时间:2024-12-26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6.3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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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县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法规科技科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培训分为资格培训和日常执法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件需要经过执法人员资格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基本法律知识、基本业务知识和交通运输执法职业道德等。基本法律知识指与交通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业务知识指与交通运输执法相关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使用、执法案

2、卷制作等。 第五条局法规科技科负责组织全市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 第六条日常执法业务知识培训的规定: (一)各执法单位每年组织执法人员内部培训不低于90学时; (二)根据市交通运输局的要求,各执法部门要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各单位里统一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1 (三)参加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和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从事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必须具备基本资质条件和执法资质条件。 第九条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的基本资质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十

3、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三)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 (四)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正式编制并拟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五)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六)掌握专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知识; (七)通过交通运输执法法律知识、基本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且考核合格; (八)新录用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第十条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的执法资质条件: (一)掌握本岗位业务知识; (二)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具备独立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新录用的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执法见习期满一年,并经考评合格。 第十一条符合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基本资质条件和执法资质条件、执法见习期考评合格的人员,按

4、照下列程序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一)填写交通运输执法证件持证人员呈报审批名册,由各执法单位初审; (二)各单位法制部门审核后,将呈报审批名册报; (三)局法规科技科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符合执法资格条件的人员制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四)各单位到局法规科技科领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不直接从事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人员不能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内容包括证件持有人在年度考核中的执法工作、培训考核情况。 各执法单位按年度审验要求,将执法人员的交通运输执法证件报局法规科技科。法规科技科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执法证件

5、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交通运输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破损的,应向局法规科技科提出申请,换领或补办证件。 证件补办期间,执法人员不得作为案件承办人从事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 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业务主管机构可以查验执法人员的执法证,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 对违反前款规定不出示执法证的,可以责令改正,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执法证。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证限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适用,不得越权或在非公务活动中使用。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

6、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八条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行政执法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以及未经年度审验的行政执法证。 违反前款规定的,非法的执法证予以没收,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研究决定由法规科技科暂扣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报省交通运输厅吊销其执法证件。 (一)年度内达不到规定培训学时、不参加县、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或参加培训但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经查证属实的; (三)超越职权范围执法的; (四)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 (五)触犯刑律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条各单位政工科为下列人员办理人事手续的同时,应报市局法规科技科注销其执法证件。 (一)离退休的人员; (二)因人事调动、调离执法岗位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未取得执法证件而擅自从事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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