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
XX市教育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行政执法质量,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促进局机关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许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
我局行政职权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图、相关制度以及办理情况,公开权力行使的全过程。公开的重点是:在决策环节,通过社会调查、社会公示、专家咨询、社会听证等形式,公开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在执行环节,向行政相对人公开法律政策依据、相关标准、执行程序、救济方式等权力行使过程的有关情况;对执行结果,根据涉及范围,及时告知当事人,并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或向社会公开。
二、公开方式
通过漳州教育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和政务公开栏目、政务公开栏、有关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三、公开时间
坚持定期公开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依申请公开与主动公开相结合原则。将本单位行使行政权力结果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公开,并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稳私的除外)。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权力运行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应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程序公开。
XX市教育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行政行为公开透明和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1.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制度是指对《XX市教育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资料汇编》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通过局务会议集体讨论的形式作出处理决定的制度。
2.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对必须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给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局监察室、办公室备案。
3.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对不适用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执法人员必需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科室负责人应当会同相关业务科室以及局办公室、监察室和有关人员(参与调查人员不得参加)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研究确定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长同意后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
XX市教育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考核评议办法
一、考核评议对象
局机关各行政权力运行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二、考核评议主体
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机关行政权力运行岗位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机关各科室根据法定职责和管理范围制定相应的行政权力运行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力运行责任和考核标准,加强内部考核,强化责任追究。
三、考核评议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二)公开、透明、规范、接受群众监督原则;
(三)内部考核与外部考核相结合原则;
(四)奖励与惩戒、考核与改进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评议的内容
(一)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情况;
(二)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制度执行情况;
(三)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法律文书制作及案卷质量情况;
(六)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和义务情况。
五、考核评议的程序和方式
考核评议分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两部分。
(一)内部考核先由各科室、各执法人员自评,然后由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考核。
(二)外部评议由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就各科室和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执法态度等向管理对象、有关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评议表,征求社会各界对教育行政权力运行的意见和建议。
(三)考核评议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
(四)考核结果在教育系统相关场所内公布。
(五)个人年度考评结果作为影响奖惩、定级、晋职、晋级、评优的主要依据。
XX市教育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全面、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不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的;
(二)不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及其内容的;
(三)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公开的事项或内容不真实的;
(四)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公开的事项或内容发生变更后,公开不及时的;
(五)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
(六)实施行政处罚时不执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标准的;
(七)不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在明确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外,擅自增设或创设许可条件的;
(八)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对应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末按承诺时限办结的;
(九)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
(十)对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工作不予配合或抵制的。
第五条实施责任追究,应依法认真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情况、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根据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科室及其执法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受理、审查、复核、决定等不同环节严格区分有关责任科室、责任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诫勉教育或者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行政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根据情节轻重,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七条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受到处理或行政处分的,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八条造成国家赔偿的,还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缴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九条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由本局党政职能部门和本局纪检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别或共同承担。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二)调查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行为;
(三)提出处理意见或决定。
第十条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调查处理人员与被追究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责任追究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或者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篇:审判制度改革下一篇:国家公务员制度题库
第7页 共7页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