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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襄阳市公安局贯彻落实《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5篇
襄阳市公安局贯彻落实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XX县区、XX县区、高XX县区、襄XX县区、东津(经开)XX县区。第三条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
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
第四条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第五条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或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二章落户条件
第六条引进人才落户:
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中级职业资格以上的技能人才;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隆中人才支持计划”所引进的人才,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以在就业或居住地落户;
留学回国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在原户籍所在地恢复户口,也可选择在就业地或人事代理机构落户;
来我市创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将户口迁到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
襄阳籍大中专学生将户口迁到学校后,其父母的户籍地址在襄阳XX县区内发生迁移变动的,毕业后可在其父母现户籍地落户;
襄阳籍大中专毕业生在外地就业落户(含在人事代理机构落户)后,辞职回原籍的,可以将其户口迁回原籍。
第七条投资经商办企业人员落户:
在襄阳市区从事个体经营、独立投资、入股(合资)兴办企业,只要持有营业执照,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以在该企业所在地落户。
第八条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人员落户:
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房改房、自建房,已经办完房屋转让过户手续的二手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
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以在居住地落户。
购买成套商品房住宅,已经付清全部购房金额(含按揭贷款购房),因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者,实际入住半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以在居住地落户。
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居住满半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以在居住地落户。
第九条流动人口落户:
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凭劳务合同(协议)、租房合同(城镇居民有合法产权的私有住房),实际租住满半年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以在居住地落户。
第十条除上述四种落户条件外,投靠、收养、安置、退伍、招干(工)、调动、回原籍等落户条件仍执行襄公通字[2012]63号文件规定。
第三章落户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凡申请迁入户口人员,均应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提交相应落户条件的其他材料):
(一)迁移户口申请;
(二)拟迁移人的户籍凭证;
(三)随迁人员的户成员关系凭证。第十二条引进人才落户:
(一)相关资质凭证(学历、学位、职称、职业、科研、发明、荣誉称号证书等);
(二)聘任、就业协议(合同、证书)或组织部门聘用文书等;第十三条留学回国人员回原籍(就业地)落户
(一)最后一次回国所持用的中国护照;
(二)原户籍地《户口注销证明》(在就业地落户的还需提供就业证明)。第十三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落户
(一)毕业证书;
(二)就业协议(合同)。
第十四条襄阳籍大中专毕业生辞职回原籍落户
(一)毕业证书;
(二)原迁出户口凭证(随父、母异地落户的,还需提供父、母现户籍凭证)。第十五条投资经商办企业人员落户:
(一)工商注册登记证照;
(二)经营(商)场所合法产权凭证(租赁合同)。第十六条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一)购买商品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销售发票(购买二手商品房,同时提供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的相关收费凭证)和小区物业公司入住证明;
(二)购买成套商品房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不动产销售发票、购房合同和小区物业公司入住证明;
(三)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或其他公有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和租住地立户单位(居委会)居住证明。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落户:
(一)申请人居住证;
(二)劳务合同;
(三)租赁房屋合同;
(四)出租人身份信息和出租房屋《房屋所有权证》;
(五)居住地立户单位(居委会)的居住证明。
第四章审批权限及办理时限
第十八条下列事项由派出所当场办理:
(一)出生、死亡登记;
(二)除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以外的其他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更正;
(三)分户和并户;
(四)本县市区内户口迁移;
(五)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境)恢复户口;
(六)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七)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落户;
(八)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九)户口注销(冻结\解冻)。
第十九条下列事项由派出所受理,XX县区分局审批:
(一)引进人才落户;
(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落户(襄阳籍大中专毕业生辞职回原籍落户);
(三)投资经商办企业落户;
(四)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五)流动人口落户;
(六)亲属投靠类落户;
(七)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八)公民收养子女(含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弃婴、儿童)落户;
(九)公民补登户口(恢复户口);
(十)公民变更姓名,更正出生日期;
(十一)公民更改民族,变更性别;
(十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第二十条办理时限
需上报审批的事项,派出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材料上报分局。对申报材料不全的,户籍民警应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确保下次一次性办结。
分局接到户口审批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到派出所,派出所在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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