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行政机关工作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督办的范围 1、上级。 出建议。指导基层单位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关系,协调和推进案件的处理。 四、督查督办的程序 1、正常的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由县信访局负责具体落
2、实。 2、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期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办。 3、立案交办后,经办人应认真做好督查催办工作,重要的信访案件要重点督查督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由经办人建立督查案卷,定期督查督办。督查督办可采取电话催办、发函、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一般情况下,逾期3天仍未回复的应予催办。 (2)对信访案件处理情况不清,需派人调查核实的,要2人以上同往。 (3)对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可联合有关单位组成督查督办小组进行督查督办。 (4)经办人要对督查督办情况及时记录;对领导交办的督查督办案件,应在督查督办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督查督办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领导。 (5)对2次催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责任单位;或2次督查督办仍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将采取责成说明情况、责成书面检查和通报等形式,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