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家具之运费,可依检附单据及单位主管证明报支。 第五条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在准延期内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六条调迁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代理。 七、解职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之解职分为“当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得依本章第十六之规定给抚恤金。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三十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本公
2、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一)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为必要停职者; (二)因病延长之假期超过6个月者; (三)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六条命令停职。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15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二)因病被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即被资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被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的被免职或解雇,但经侦查撤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金,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八条本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或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 第九条
3、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解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八、服务 第一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及公告。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之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核办。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应尊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之事业或兼任公司以外之职务,但经董事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之一切机密。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
4、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拖延。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满足以损害本公司名誉之行为。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播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之事情。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订之。 第十一条本公司员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加班管理办法另订之。 九、交接手续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交接分为: (一)主管人员交接; (二)管理人员交接 第二条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之人员;称
5、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之人员。 第三条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单位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之财务及事务。 第四条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之财物事务;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一级单位主管主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之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出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七条所有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上述第三条规定之事项移交完毕。 第八条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上述第四条规定之事项移交完毕。 第九条所有人员
6、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条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如有特别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一条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十天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十、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得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节假日: 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限女性); 4.劳动节; 5.国庆节。 (二)其他经公司决定之休假日; 第二条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14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