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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和督导检查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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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问责和督导检查制度 问责制度 为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卫生院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相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问责制是指对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以及辖区内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人在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对其进行问责。 第二条问责范围:有下情形之一的,必须依照本制度问责: (一)贯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部署或执行不力; (二)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 (四)对人民群众健康

2、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五)所管辖的卫生室出现严重违反卫生院各项制度、规定的; (八)对于在考核过程中不达标的卫生室未督促整改的;第三条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解聘;青城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督导检查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全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及可及性,推动全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制定本督导检查方案。 一、督导检查的目的 逐步建立全乡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督导检查制度,指导和督促相关科室、村卫生室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

3、职能,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同时将督导检查结果作为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依据,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督导检查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有效。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有关要求科学合理制定了本辖区督导检查实施细则,有效地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二)坚持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公开督导检查程序、内容、标准,督导检查过程要坚持实事求是,督导检查结果要客观反映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的真实情况。 (三)坚持全面督导检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机构的日常管理,通过全面督导检

4、查促进相关科室、社县卫生室服务能力的不断提高。 三、督导检查内容和督导检查对象 督导检查内容。一是任务完成情况,以镇卫生院下发的青城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二是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情况,主要是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对基本公共卫生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要求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日常督导检查制度,实行项目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账册清晰,原始凭证真实,资料符合规定;三是项目实施效果。主要包括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利用率和满意度等。督导检查对象为辖区内所有依法注册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和相关科室。 四、督导检查方法和时间要求 督导检查方法。采用相关科室、

5、村卫生室自查、督导检查评估的方法进行。督导检查小组由乡卫生院相关人员组成,实行每月一检查,年度考评机制。 五、督导检查结果及应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每项标准分100分,督导检查得分80分、7079分、6069分、60分对应督导检查等级“优”、“良”、“中”、“差”。督导检查小组应及时将督导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督导检查结果将自动生效。督导检查结果作为对村卫生室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以及表彰的依据。督导检查小组对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督导检查对象查明原因,及时整改,完善相关制度。督导检查发现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

6、认识,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检查工作,充分认识组织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二)健全机构,完善制度。成立由卫生院主要领导及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级成的督导检查组,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三)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督导。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宣传,不断提高群众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和利用率,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督导。 (四)加强督导,执行问责制度。卫生院成立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督导组。对项目责任领导,责任人实行责任倒查,执行问责。 第二篇: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形成想干事、

7、能干事、会干事的良好氛围,形成执行顺畅、政令畅通的行政管理新局面,促使全乡工作人员按照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要求,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行政事项。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指示,特制定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一、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一)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镇直各站、所正副职和各办负责人,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其进行问责。 (二)行政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8、、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10.监管不力、处臵不当。 (五)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10.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采

9、用第6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问责情形及采取的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问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问责人采用公开 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问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七)从重、从轻、减轻问责以及免予问责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一年内

10、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2.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八)问责程序 1.问责反映渠道 (1)乡党委、乡政府及其领导批示

11、、指示和通报; (2)乡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3乡人大代表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4)其他各站所办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6)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7)新闻媒体的报道; (8)其他渠道反映的。 2.通过以上渠道反映有本实施细则 (四)规定情形,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由乡党委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并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在处理调查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3.被调查人应积极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4.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

12、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5.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乡党委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6.调查终结后,由乡党委作出行政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作出问责批示、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7.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乡党委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8.乡党委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

13、作日内作出决定。 (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9.被问责人对问责申诉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0.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乡党委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服务承诺制实施细则 (一)全乡机关工作人员要规范服务行为,凡属我乡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服务内容要作出办理承

14、诺,并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二)服务承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臵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三)对外服务应履行8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 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四)全乡人员要坚持挂牌上岗,对来人要求办理的属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能及时给予办理的,要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能办但一时无法办理的要说明原因,

15、并向其承诺办理时限,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要在承诺时限内通知当事人;属部门职责,但因政策、资金、计划等限制不能办理的,应认真解释,充分说明理由。 (五)未按承诺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或者搞假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相关人员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站所办负责人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 (一)首问责任人是指当事人或办事人到本单位咨询、办理业务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到本办各科室咨询或办理业务时,首问责任人要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 (二)首问责任制应遵循热情主动、文

16、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到“四个一”、“四个声”,即:一张笑脸、一句文明用语、一把椅子、一杯水;来有迎声、走有 送声、问有答声、合作有谢声。 (三)各站所办要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四)咨询或办理事项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且具备办理条件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五)咨询或办理事项属本单位其他站所办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负责联系,并将当事人引导到相关站所办;若相关站所办人员不在,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

17、,首问责任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相关业务站所办。 (六)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并尽已所有给予指导和帮助。 (七)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部门其它站所办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八)违反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站所办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站所办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2.对服务对

18、象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 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3.在规定期限内不给服务对象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的。 四、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二)本办工作人员要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三)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岗位职责内的工作事项;党委会、政府办公会研究决定事项;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四)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

19、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有关站所办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向乡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告。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五)各站所办处理行政事项,要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六)全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能够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

20、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七)对于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及时办结或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站所办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站所办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对能够马上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2.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的; 3.对于不属于站所办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站所办,办理而没有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或及时转办的; 4.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承诺时限办结,未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求得谅解的。 第三篇:问责制度

21、江西出版集团资产经营公司 工作责任问责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所在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

22、,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经办、谁负责、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条责任问责对象:公司全体人员。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1、经济合同方面: (1)在合同(协议、合约等)执行过程中,疏忽懈怠,把关不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2)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机密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3)未经任何合同(含事

23、项)审批流程,擅自对外签订协议或私自处置资产、资金等,造成资产、资金损失或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 (4)在出差、办事、物品采购等工作过程中,虚假报销,经公司查实的; (5)收受客户、下属贿赂,牺牲公司利益为其谋取好处的。 (6)对经营工作中所产生矛盾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矛盾的; (7)未完成“年度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不可抗力除外)。 (8)业务部门对所负责相关闲置资产未尽到维护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2、行政人事方面 (1)对领导布置的任务,不及时执行或落实不到位的;(2)日常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受窃、被盗等,造成财产损失的; (3)对公司行政人

24、事和其他档案管理不善,导致遗失、外泄的; (4)对公司重要会议、活动安排准备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 (5)在员工考勤、晋级等日常工作中,有失公正,被员工投诉、举报,经公司查实的; (6)擅自违规使用公司印章、车辆及相关证照,使公司利益遭受侵害或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7)擅自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对公司资产、资金和形象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第四条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1)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扣除当月绩效50%,年累计3次(含)以上扣除当年绩效100%;部门领导进行情况说明。 (2)通报批评,扣除当月绩效100%。年累计2次(含)以上扣除当年绩效100%;部门领导做

25、出书面检查,扣除当月绩效50%;分管领导进行情况说明。 (3)留用察看。在留用察看期间,当事人只发放基本工资,停发所有的绩效;部门领导扣除当月绩效100%,做出书面检查;分管领导进行相关说明,扣除当月绩效50%;如问责人员为部门领导,分管领导扣除当月100%绩效并做出书面检查。 (4)调离岗位、停职、撤职。在调离岗位、停职、撤职处理期间,只发600元生活费,停发所有基本工资、绩效100%;部门领导扣除当月基本工资、绩效100%,并做出书面检查;分管领导扣除当月100%绩效并做出书面检查。 (5)责令辞职。问责人所在部门领导扣除全年绩效30%,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分管领导所需承担相关责任报上级主管

26、公司处理。 (6)追究民事责任,对造成的损失部分或全额赔偿;问责人所在部门领导扣除全年绩效30%,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分管领导所需承担相关责任报上级主管公司处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8)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1)情节恶劣、后果

27、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由个人主观原因所致的; (2)拒不承认错误的; (3)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欺上瞒下的;(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作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第九条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公司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诉权

28、利。 第十一条公司宣布问责决定时,由总经办与问责当事人谈话,并将处理决定送达问责对象。综合管理部应将相关处理决定存入公司档案。 第十二条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5日内向公司总经办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问责处理应同时要求责任人分析事件原因,提出解决方案以及后期预案,并书面报告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四条为保证问责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项工作必须有书面或电子记录,便于对相关工作责任进行追溯和责任界定。对于缺乏相关记录无法准确界定责任的情况,所有相关责任人将被一起问责。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

29、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江西出版集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5月25日 第四篇:问责制度问责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则。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存在问题或玩忽职守,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

30、任问责对象: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责到底。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1、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不能端正工作态度,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2、贯彻公司决策不力,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违反各项规章制度的; 3、工作不负责,严重违反安全、质量等有关规定,管理不当,玩忽职守,造成安全、质量隐患或发生安全、质量等事故,生命财产损失的; 4、在处理应急突发事件问题上,

31、由于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得当、处理不及时等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5、在工作中,对领导、同事等有打、骂行为,不服从管理,置公司利益于不顾,做影响员工团结,或有其他越轨行为的; 6、所属业务工作落实不到位、存在问题的。对工作消极怠慢、积极性差,缺少团队精神,经常私下讨论一些蛊惑人心的言论的; 7、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厉行节约,铺张浪费; 8、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问责程序 若出现以上范围内的问责情形之一,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公司在调查清楚事实的情况下,由公司总经理召集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与工作失

32、误,讨论补救措施、应对策略以及问责方案。 第七条、问责惩处 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公司对责任人处于以下处罚: 1、对出现以上问责情形之一,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等处罚措施; 2、对出现以上问责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等处罚措施,责令弥补公司损失,消除不良影响,并由公司决定对其任免、开除; 3、在第四条规定中,对存在的问题公司可随时进行问责,每次 问责处罚相关责任人最低200元。 第八条、问责申述 被问责者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述,公司应给予回复。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33、 第五篇:问责制度宝世达集团领导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问责对象, (一)高层管理人员:总裁、副总裁、助理副总裁、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34、、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管理人员; (二)中层管理人员。集团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各(分)公司、车间、仓库等单位的正副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

35、结、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三)违反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因失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五)对事故处臵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六)完不成“年度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 第七条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 (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留用

36、察看、辞退、开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八条合同或经济纠纷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直接与间接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以上至10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以下的,为“一般级”。 第九条安全或火灾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死亡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致残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受伤1人(病假30天以内正常上班

37、)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受伤1人(病假7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 第十条质量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客户投诉3次以上且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客户投诉3次(口头、电话、书面)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2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客户投诉1次(口头、电话)以及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 第十一条发生特大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

38、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违反国家法规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发生重大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发生严重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部分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发生一般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

39、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照第十一条规定从快从重从严查处。 第十六条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发生失窃偷盗现象的。责令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当事人处立即辞退。并处偷盗物品5至10倍价格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首先以行政问责书形式下发给当事人,接到被问责的人员必须无条件地依照规定期限回复。所有责任问责事件,在责任问责查处终结以后,都将书面通报各有关单位。 第十八条总裁办直接组织相关部门依照企业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监督检察。并做好日常事故责任追究的情况收集、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总裁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宝世达控股集团二八年十月三十日第27页 共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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