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延迟现场检查验收的申请书 辅导现场检查验收须知 辖区各拟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方法(证监会令第61号)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的文件精神以及我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09】 1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07】 45号)要求,为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验收工作质量,现将辅导验收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公司应高度重视本次辅导验收。现场检查期间,保荐代表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应在场配合检查工作。 二、保
2、荐机构、公司应通知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报告、工作底稿,并准备以下资料: 1.保荐机构尽职调查辅导工作底稿; 2.审计报告及有关专项报告; 3.律师工作报告及有关专项报告; 4.招股说明书记有关专项报告; 5.公司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1 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兼职情况; 6.公司组织结构和股份关系图示; 7.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及有关公司运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三会“议事规则、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内部控制制度等)。 8.现场检查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现场检查的主要工作程序: 1.约见各中介机构、公司实
3、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集体座谈; 2.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考试; 3.实地考察公司办公及生产经营场所; 4.检查中介机构及公司提供的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 5.约见保荐代表人、会计师、律师等谈话(必要时); 6.汇总并反馈检查意见。 四、考试要求 (一)参加考试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采用闭卷形式,原则上不得请假,缺考及不合格者需参加补考; (三)考试范围包括: 1.公司法第 一、 四、 五、 六、八章; 2.证券法第 一、 二、三章; 3.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五、保荐机构和公司应对现场检查反馈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或说明,并以书面形式对反馈意见进行回复。我局在收到书面回复和保荐机构确定上报的内核意见后,结合验收考试成绩,形成辅导验收结论,出具辅导验收报告。 六、辅导验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公司及保荐机构提前做好准备。 浙江证监局上市二处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