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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规章制度5篇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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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制度5篇 工程验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现对工程验收制度规定如下:工程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 一、分部工程验收: (一)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若是大型枢纽工程,应由质量监督机构派代表参加。 (二)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三)分部工程验收具备条件。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并且经评定全部合格,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四)分部工程验收程序。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二、单位工程验收: (一)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二)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三)单位工程验收具备条件。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四)单位工程验收程序。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三、隐蔽工程验收; (一)、隐蔽工程实行联合检查验收,参加检查验收的单位和人员由建管局质检科、建设管理科、设计代表、施工单位的质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以及质量监督单位的监督员组成。 (二)、隐蔽工程或关键部位应具备的验收条件是。该工程或部位已经完成,施工单位自检评定合格。 (三)、隐蔽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验收,通知应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四)、监理单位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约请建设、设计、质量监督单位的相关代表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四、工程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应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 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三)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各专项验收已通过;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四)竣工验收程序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上述工程验收检查后,由监理单位组织召开验收会议,对检查验收的工程进行评价,确定验收结果。验收结论允许保留意见,对发现问题提出限期处理意见,填写工程联合检验合格证,并由所有参加验收单位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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