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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口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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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外来人口管理制度 为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的环境,将流动人口管理列入重要日程,坚持统一领导,协调配合,落实管理与服务并举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制度措施,强化管理工作,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推动经济快速发展。 一、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不断强化组织领导,着眼解决流动人口管理的突出问题,以服务为基础,以引导合理有序流动,维护社会稳定为主线,不断强化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 二、以抓服务为宗旨,加强基层管理工作 我场坚持以“共聚一地、共建家园、共保平安、共创繁荣”的管理理念,强化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坚持平等化、亲情化的人性管理。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让广

2、大干部群众共同参与管理服务。 三、以增强归属感为主旨,营造和谐氛围 关注外来人口生存、生活质量。认真落实其子女接受教育的政策,切实强化计划剩余服务,从各方面着手,不断增加外来人口的归属感。 xxx 2017年3月1日 第二篇:外来人口管理工作制度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根据市、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外来人口管理制度。 一、对进入我村内外来人员,包括下属单位、企业使用的外来人员(长期临时工、合同工、季节性临时工)及各种短期人员,须持有关介绍信到村办理登记手续并接受管理。 二、对外来人员的使用村严格按用工手续办理,村登记造册,发给有关证件。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在村内住宿,

3、对住在村内的外来人员,要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并按市政府规定交纳城镇建设增容费和治安管理费。 三、外来人员使用的自行车、摩托车等其它机动车辆,必须证件齐全,在村内使用,停放一个月以上时间,到保卫科办理内部牌照(待工作结止退回),违反规定的扣留查处。 四、外来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的管理规定,接受保卫部门的检查,主动出示证件,回答所询问的有关情况,揭发检举违法犯罪行为,经查属实者给予奖励,知情不报者处罚。 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部门领导负责对外人员的教育、使用、管理,出现问题由用工部门负责. 第三篇:外来人口管理建议关于解决外来人口管理问题的建议 提案人(联名提案人): 提案内

4、容:关于解决外来人口管理问题的建议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开发建设的不断推进,外来人口数量逐年急剧增加。大量外来人员为我市的开发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也给社会治安、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等社会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压力。如何为外来人口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治安管理,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外来人口与当地居民和睦相处,也成为新时期党委政府面临的新课题。通过对我市外来人口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就如何做好瑞昌外来人口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了思考,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 (一)坚持以人为本、平等对待,树立外来人口是城市发展必不可少的一分子的观念。一个城市的繁荣离不开外来流动人口的积极贡献,他们大部分承担的是城市固定人口

5、所不愿从事的苦、脏、累、险行业的工作。据有关部门测算,一个农民工所得的报酬是他为城市所作贡献的三分之一。外来人口为城市的建设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理应得到相应的权益和服务。不可否认,随着相当部分素质低下的外来人口进入,确实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一些不安定因素,但既然外来人口不断涌入城市是工业化、城市化的必然趋势,靠堵是行不通的,我们只能以一种“海纳百川”的胸怀正确有效地去引导、去接纳,使外来人口逐步融入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圈子中来。 (二)加强组织体系建设,完善管理网络。 公安机关作为外来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单位,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工商、税务、城建、劳动、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

6、针对性建立实施外来人口教育管理服务的工作机制,并落实组织和责任。街道居委会也要建立相关工作组织,明确分管领导,保障工作经费,落实外来人口专管员或协管员及其工作职责,确保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 (三)抓好三个结合,提高工作成效。 一是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把教育工作渗透到各项管理工作之中,延伸到每个外来人口家庭。(1)把教育结合到以房管人之中。落实出租房东职责,要求房东及时了解掌握外来人口的动态,成为教育和管理的信息员。外来人口专职协管员上门登记、做证、注销时进行村规民约、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市容卫生等方面的教育。(2)把教育结合到“以外管外”之中。外来人口大多来自外省贫困地区,风

7、俗习惯、语言交流、感情沟通存在着差异。所以选配外来人员中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思想基础的同志作为骨干,让他们参与教育和管理工作,使外来人口感到更亲近、易接受,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3)以站管教。可在社区建立外来人口管理服务站,从而专门用来实施管理外来人口教育、管理服务等工作。管理服务站在办理有关管理服务手续的同时,进行法制、计生、卫生、治安等方面的教育。 二是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以管理寓于服务之中,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以情动人,切实解决外来人口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社区民警、计生协管员可以兼职,要主动上门提供登记、做证和计生指导一条龙服务。街道要提供外来人员就业务工信息和相关权益维护,提供必要的法律援

8、助,使符合一定条件的外来人员子女享受国家义务教育,社区卫生服务站要为外来人口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在外来人员集中居住的社区建立外来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帮助解决一些外来人员的实际困难,使之真正成为外来人口之家。通过这些服务,使外来人口真正感受到当地政府对他们的关心,也增加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激发他们热爱第二故乡、建设第 二故乡的热情,积极融入到当地社会生活中来。 三是教育与活动结合。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丰富外来人口的业余文化生活。(1)大力开展科技、文化、卫生、法制、体育等下基层进社区活动。把知识、技能送到外来人口之中,为他们提供面对面的服务,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2)开展走贫访困活动。每年要

9、组织力量深入到外来人口集中的企业、社区进行走访慰问,帮助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人,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及时送到外来人口的心坎上。(3)积极开展外来人口“争先创优”活动。如开展外来人员“创业模范”人物、“道德模范”人物等评选,充分调动先进模范人物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带头作用和导向作用,为瑞昌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篇: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2016年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 甲方:乙方: 为了加强对本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维护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我村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XX省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

10、规定,制定如下协议: 一、 二、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管理为主。外来人员和育龄妇女,到本村必须具备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如缺一份,限制乙方在一个月内进行补办证件。 三、我村对外来育龄妇女免费提供避孕药具,生殖保健和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服务。 四、外来流动人员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来流动人员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尊重社会公德。 五、外来人员住在厂内,厂方负责人应当与外来人口签订好计划生育责任书,并查验租房人有无必要证件。 六、本房屋出租人应详细查验租房人的相关证件,并认真履行职责,参与监督管理。 七、出租人对外来育龄妇女(无证怀孕妇女)要及时向村委会汇报,

11、如有瞒报,漏报,包庇处以元以上罚款。 八、 九、协议自签订日起生效,至当年12月31日止。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双方共同签字,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计生办及村委会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房屋出租人 第五篇:外来人口管理规定(大全)XX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 (渝府令2002139) 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XX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市 长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XX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贯彻发展环境综合整治“十个一批”行动精神,加强暂住人口管理,改善发展环境,市人民

12、政府决定对XX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第四条第三项修订为:“依法进行暂住人口登记、发证、注销等管理工作;”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协助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暂住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工作。” 二、第八条修订为。“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出差等暂住人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第十条第三款修订为。“需办理暂住证的,还应提交暂住人员近期登记照片3张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成年育龄妇女须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款修订为。“暂住证为1人1证,有效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卡式证的有效使用年限不得低于3年,纸制证不得低于1年。期满后需要继续暂住的

13、,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证手续。” 四、第十一条第一款修订为。“暂住人员变动暂住地址跨公安派出所管辖范围暂住的,应重新办理暂住登记或暂住证。” 五、第十五条第二款修订为。“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开展经常性检查。” 六、第十九条修订为:“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暂住人员不办理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限期补登补办;逾期不补登补办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骗取、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伪造、买卖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暂住证,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向无暂住证的暂住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

14、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出租; (四)对雇用无暂住证的暂住人员或者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五)对雇用暂住人员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收缴或者扣押暂住证的,责令其退还;情节恶劣的,可对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未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证,擅自出租房屋给他人居住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5、; (七)对接纳暂住人员的单位或个人发现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不报告的,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八、第二十二条修订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第二十四条修订为。“暂住人员申领暂住证、房屋出租人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交纳营业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十、删去第二十五条。 根据以上修订,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XX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调整

16、,重新公布。 XX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 (1999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8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9月6日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社会治安和户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市外人员和跨区县(自治县、市)或跨镇、乡居住的本市人员。但常住户口在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街道的人员在上述9区街道

17、辖区范围内居住,或其他区街道的人员在本区街道辖区范围内居住的人员除外。港澳台同胞、侨胞和外国人在本市的暂住治安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暂住在旅馆的,按旅店业治安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机关负责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工商、民政、卫生、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调解处理治安纠纷,查处涉及暂住人口的违法犯罪案件;

18、(二)宣传暂住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对暂住人口进行遵纪守法、社会公德教育; (三)依法进行暂住人口登记、发证、注销等管理工作; (四)统计暂住人口数据; (五)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落实管理责任和措施,培训管理人员; (六)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对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七)协助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作好暂住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工作。第五条 暂住人员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暂住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申诉和控告,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暂住人员对暂住地社会治安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19、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暂住人口登记窗口,根据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需要,在暂住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暂住人口登记站(点),聘用户口协管人员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和发证工作。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暂住人口登记站(点)的管理和对户口协管人员的培训。 公安机关和暂住人口登记站(点)在履行暂住人口管理职责时,应坚持公开、便民、高效、文明的管理原则。 公安机关和暂住人口登记站(点)工作人员在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遵纪守法,优质服务,文明执法,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监督。第七条 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X

20、X市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二)外地企业事业单位驻本地机构聘(雇)用的人员; (三)社会办学招收的学员; (四)其他从事 一、 二、三产业的人员; (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第八条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出差等暂住人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监狱劳教机关批准外出或保外就医人员应持批准机关的证明,在到达暂住地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离去时必须申报注销。 第十条 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主动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登记站(点)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暂住证。申报暂住登记,应交验暂

21、住人员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需办理暂住证的,还应提交暂住人员近期登记照片3张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成年育龄妇女须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暂住证为1人1证,有效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卡式证的有效使用年限不得低于3年,纸制证不得低于1年。期满后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证手续。 暂住证由持证人妥为保管,随身携带,以备查验。遗失、损坏的,应及时补领、换领。 第十一条 暂住人员变动暂住地址跨公安派出所管辖范围暂住的,应重新办理暂住登记或暂住证。 暂住人员在暂住地死亡的,由接纳暂住人员住宿或雇用暂住人员的单位、个人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暂住登

22、记手续时,应当加强与暂住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依据XX市收容遣送条例对无合法身份证件、无固定居住处所、无经济生活来源的盲流人员予以收容,民政部门应予以接收审查遣送。 第十四条 暂住证是公民在暂住地居住的合法证明。应申办暂住证而未取得暂住证的暂住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各类市场和物业管理企业,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在其中从事各种生产经营和劳务活动的暂住人员的管理。 各种建筑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外来民工的管理,确定专人,建立登记名册,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员的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

23、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出租供他人居住的房屋,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证后方可出租。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开展经常性检查。第十六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对出租的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被委托人应当承担前款规定的责任。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外来务工单位、社会办学单位负责人及个体业主是暂住人口管理的

24、责任人,应与公安机关签订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暂住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 (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三)不得雇用、招收未申报暂住登记或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四)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暂住人口变动和管理情况; (五)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时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除公安机关依法可以收缴或扣押暂住证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收缴或扣押。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买卖暂住证。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暂住人员不办理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限期补登补办;逾期

25、不补登补办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骗取、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伪造、买卖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暂住证,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向无暂住证的暂住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出租; (四)对雇用无暂住证的暂住人员或者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五)对雇用暂住人员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收缴或者扣押暂住证的,责令其退还;情节恶劣的,可

26、对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未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证,擅自出租房屋给他人居住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接纳暂住人员的单位或个人发现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不报告的,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人员在办理暂住登记和日常管理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

27、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暂住人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刁难暂住人口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暂住证、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作。 第二十四条 暂住人员申领暂住证、房屋出租人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交纳营业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原XX市暂住人口管理实施办法和XX市房屋租赁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第19页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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