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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外经贸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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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区外经贸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工作人员行为,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过错责任,是指外经贸局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第三条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 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未执行一次性讲清制,造成办事者多次往返的; (四)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五)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 (六)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八)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九)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十)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一)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 5、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6、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7、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如果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本局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定的赔偿责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的,第一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20%,第二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30%,第三次扣除当月全部岗位工资,对本人进行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 (五)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2、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3、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七)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2、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第五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主体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由局长办公会议认定,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做出。 第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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