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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劣药品退付购药款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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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假劣药品退付购药款制度 第一条消费者凡在我XX县区内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购买了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假劣药品(拆封或整瓶、盒销售),一个月内携带所购药品票据、病历原件及其复印件、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向购药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经查实后,按本办法向消费者先行退付购药款。 第二条先行退付购买假劣药品范围 消费者购买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假劣药品予以先行退付: 1.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公告》公布的假劣药品;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消批准文号的药品; 3.假冒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或批准文号的药品; 4.无批准文号、无生产批号、无有效期限或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5.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第三条先行退付条件 消费者投诉购买到假劣药品并要求先行退付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提供其所购买药品的销售发票原件,发票中应写明药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生产批号、数量、金额、售出时间并盖有其零售药店印章; 2.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购买药品的,提供其医疗机构的病历或处方笺,并加盖执业医师的印章或签名,病历和处方笺中必须写明药品名称、数量、规格等,同时提供医疗机构的收据或发票; 3.提供无污染的药品及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4.提供销售药品的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名称及详细地址; 5.消费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应提供其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退付购药款范围: 1.不属本暂行办法处理范围的其他药品违法行为; 2.消费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对药品来源进行认定的; 3.消费者提供的药品受到人为污染,无法对药品进行检验鉴定的; 4.消费者不能凭有效证件要求领取退付款的; 第五条先行退付程序 1.稽查部门受理消费者提供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 2.对消费者提供的药品应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对相关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进行核实; 3.依法对药品进行性质认定; 4.填写举报投诉先行退付登记表; 5.稽查科(股)负责人审查; 6.局分管领导审核; 7.局长审批; 8.消费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先行退付款。 第六条消费者按本办法获得先行退付后,不影响通过其他途径继续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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