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受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水利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投诉受理服务对象包括:政府机关、社会职能部门、单位、法人和公民。第三条投诉的内容:涉及水利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政问题;涉及水利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和服务态度问题;涉及水利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问题。第四条市水利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投诉工作,在处理投诉中应做好与局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第五条接受投诉人的电话投诉,应当如实记录(或录音);接到信函投诉,应当及时登记;接待投诉人当面投诉,应由投诉人填写投诉单并由投
2、诉人签名或盖章。对投诉人拒签的,应当注明拒签情况。第六条接受投诉人电话投诉、口述投诉时,应当告知投诉人要据实投诉,并向投诉人询问了解被投诉人(或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和被投诉人(或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第七条对受理的投诉情况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局领导汇报。第八条凡符合本局受理范围的投诉,经局领导批办后,审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统一编号立档,并填写投诉案件登记表、交办表。第九条市水利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批办的要求将投诉案件交于相关部门,负责查办的相关部门接到交办的投诉案件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原则上一般5个工作日内反馈查办结果,如遇情况复杂或特殊情况,应向领导说明理由后可适当延长,必要时应对投诉人说明原因。第十条市水利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查办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或单位)。具体是: 1.如投诉人有真实准确地址的,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2.上级机关交办的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及时呈报给上级机关; 3.其他单位转来的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其他单位。第十一条投诉案件的记录、登记、交办等工作流程,应认真填写相应的表单,并随原始办案材料和结果报告一同存档。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