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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接受管理暂行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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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小学接受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事业发展的需要,方便外国学生来我国中小学就读,促进我国中小学的国际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获得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后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校学习。 第三条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申请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应具有良好的教学条件及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一般应接受随父母在华居住的外国学生;如接受父母不在华居住的外国学生,须由其父母正式委托在华居住的外国人或中国人作为其监护人,并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包括外国学生的国籍国驻华外交机构的领事认证)。 第六条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6个月以内)来华学习的外国学生,但须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并要求外方派遣单位按该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 这类外国学生应有组织地集体来华、离华,外方派遣单位应派代表随学生来华并担任其在华期间的监护人。 第七条来华在中小学学习6个月以上的外国学生应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x”字签证,并自入境之日起30天内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居留证。 入学前已具有来华签证和在华居留证件的外国学生,应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证和居留证项目的变更手续。 以团组形式短期(6个月以下)来华学习的外国学生,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f”字团体签证。 第八条外国学生一般应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一起居住;有条件的学校经批准后可向外国学生提供校内宿舍。 第九条中小学对外国学生的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中小学应按学籍管理规定管理外国学生,教育他们遵守中国的法律和学校的校规、校纪。除安排必要的汉语补习外,一般不为外国学生单独编班。学校可按课程方案的要求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外国学生免修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外国学生完成各科学业,考试合格,由接受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归口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的工作,并对学校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逐年进行审核;对违反规定招生或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应视情况中止或取消其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教育部。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审批办法,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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