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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聘请法律顾问制度
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
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请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请,指派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
二、聘请期限自二0年月日至二0年月日止,为期年。
三、甲方每年应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元,并于本协议订立时内一次性付清。
四、法律顾问的责任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服务范围包括:
(一)、提供法律资讯;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提出法律建议;
(三)、参与甲方重大商务谈判;
(四)、为甲方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书;
(五)、办理有关非诉讼法律事务;
(六)、协助甲方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向甲方提供相关法律信息;
(八)、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
(一)至
(七)项服务时,乙方原则上不收费,涉及第八项诉讼(含劳动仲裁),甲方应按规定另行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收费为标的额金额的%,以立案案号为次数。
五、法律顾问应依本协议的规定或甲方的授权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六、法律顾问承办法律事务时,甲方应提供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介绍生产经营、工艺艺术及对外联系活动等有关情况的便利和配合。法律顾问对获知的上述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七、甲方应为法律顾问办理甲方法律事务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等工作条件和便利,并承担办理该法律事务时所需差旅费、食宿费、资料费、电信费等。
八、法律顾问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方式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对紧急法律事务甲方可随时联系办理。
九、受聘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乙方可另行分派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十、乙方为甲方的服务范围超过范围,甲方除应承担乙方的食宿及交通费等开支外,还应向乙方支付元每天的差旅费。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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