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预防职业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职工健康,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个部门。 三、定义和术语 3.1、职业病危害。指可能导致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罹患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2、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能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 3.3、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四、职责 4.1安全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五、制度内容 5.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归档范围: 5.1.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5.1.2、健康监护档案册。 5.1.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5.1.4、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5.1.5、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5.1.6、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5.1.7、丛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5.2、职业病诊断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5.2.1职业病
3、诊断证明书; 5.2.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5.2.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5.2.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5.2.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5.3、档案日常管理 5.3.1职业卫生健康档案须现成专人进行管理; 5.3.2档案资料一经取得须立即进行存档保管; 5.3.3档案资料须保存在适当地点,以免档案损坏; 5.3.4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 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3.5档案资料人借阅时不得卷折、损坏,归还时须进行检查,确认完好 后方可存档。 六、支持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七、相关记录 7.1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7.2职业卫生体检表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