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教学、科研和生活正常秩序,防止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事故发生,确保活动安全、有序、顺利进行,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0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大型活动是指学校以及校内各部门,在校内主(承)办的展览、集会、会议、演出、考试、比赛、新生报到等大型活动,活动规模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 (一)校外人员参加人数在50人以上; (二)校内人员参加人数在100人以上。第三条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坚持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教学、科研,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师生身心健康的原则;不
2、得举办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各种不文明、不健康的活动,活动的举办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秩序和师生安全。第四条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必须严格遵循“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一)凡学校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保卫处为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紧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凡校内各职能部门或二级单位举办的大型活动,举办单位为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单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举办的活动安全保卫全面负责。保卫处有权检查、督促举办单位落实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三)校内部门和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大型活动,由校内部门提出申请并负责安全;校外单位租借校内场
3、地(馆)举办的大型活动,由校内场地(馆)出借部门负责提出申请,并由出借部门负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校外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单独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第五条凡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属非学生活动范畴的需向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属学生活动范畴的需向学工处、团委提出申请;并填写南通职业大学校内大型活动安全备案审批表,凭此审批表到保卫处办理备案审批手续。 (一)凡活动规模或社会影响力较大,已达到需向公安部门申报要求的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提前半个月申报,保卫处有权督促并协助举办单位向公安部门申报。 (二)凡活动规模或社会影响力未达到需向公安部门申报要求的大型活动,举办单位须提前一周申报。第六条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主(
4、承)办单位应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并安排一定数量的人员现场值勤;要向参加活动的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宣传有关安全注意事项;要加强对电源、火源的控制,预防火灾;临时搭建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确保万无一失;要加强对各种设备、物品的管理,防止破坏、丢失或被盗。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保卫处可以责令此项活动停办: (一)未办理安全备案审批手续的,或虽办理安全备案审批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二)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活动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内容的。第八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
5、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二)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它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三)严禁在禁烟禁火部位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第九条遇有突发事件,举办单位应积极组织人力果断处置,必要时尽快争取学校保卫人员和地方公安人员协助,控制事态发展,消除事件不良影响。因主(承)办方组织不力,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条凡大型活动不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的,一律禁止举办。对于不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而擅自举办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举办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