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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办理人大代表提案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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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财政局办理人大代表提案制度 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是国家机关的职责和义务,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的要求,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办公室对人大、政协转交本局办理的建议、提案,应先根据其内容进行分类、登记,按各股室职责范围提出拟办意见,确定承办股室后呈报分管局长审核。 二、各股室承办的建议、提案由办公室负责登记、交办、管理、催办,如有不属本局业务范围的,应在收文后一周内退回并写明原因和意见,以便另行交办。不得自行横传或积压延误。 三、承办建议、提案的股室,应指定熟悉该项业务的同志承办,答复文稿由股室负责人审签后,交主管局长签字后送办公室上报。 四、对建议、提案的答复,主送到提建议、提案的代表或委员,同时抄送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各三份,县政府办公室一份。 五、对建议、提案的答复内容要实事求是,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对所提问题和要求,要逐条答复,不说大话、空话、套话;文字要简洁,条理要清楚,答复口气要诚恳、谦逊,要体现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尊重。对所提建议、提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也要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六、本局会同其他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要主动与会办单位取得联系,共同协商办理意见,并将复文抄送会办单位,我局内部分办或会办的建议、提案,应由主办股室汇总会办股室的意见后统一答复。 七、外单位会同本局办理的建议、提案(会办件),我局一般不正式行文,只需提出书面意见,加盖局印章,用便函寄送主办单位,同时将复印件送办公室备案。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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