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有效地消除矿井“一通三防”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建立“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矿长对矿井“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通风队、防突队、通防部、调度室负责实施“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
2、矿井“一通三防”事故隐患,系指矿井通风技术管理、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监测监控系统、瓦斯管理、防突管理、瓦斯抽放、防灭火等方面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一通三防”事故的隐患。
3、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及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⑴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需由公司解决的隐患。b级:难度较大,通风队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由通风队解决的隐患。
⑵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通风、瓦斯、煤尘、火灾等
4、“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周期。矿井每月组织2次隐患排查。
5、“一通三防”隐患登记。矿建立“一通三防”隐患登记薄,对每次查出的“一通三防”隐患进行登记,记清隐患内容、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要求的整改完成时间。安全办公网上下发的一通三防隐患及信息区队要安排专人及时落实反馈并将罚款信息及时在班前会进行通报,三日内如不反馈相应的罚款月底由队长承担。
6、“一通三防”重大隐患认定。矿井有下列事故隐患和行为的,应当认定为重大隐患。
⑴矿井、采区风量不足、主要进回风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风速严重超限、超通风能力生产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区内采掘头面过度集中生产的。
⑵瓦斯涌出超限作业。瓦检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井下工作地点及风流中的瓦斯涌出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影响范围内存在作业现象的。
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严格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规定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发生过煤与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和审批的;严重突出煤层现有技术措施难以有效防治突出事故而又未经专家论证完善措施的。
⑷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前没有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价冒险施工的。⑸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或者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安全监控系统老化,传感器数量不足、监测参数不全、没有专职维护队伍、不能连续运行,没有建立参数超限报警报告、处置制度和台帐的。
⑹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和不合理的串联通风的。⑺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矿井通风设施布置不合理、质量不合格、管理混乱,造成井下风流不稳定的。
⑻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⑼电气失爆或违章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的。⑽井下综合防尘系统不完善,监测制度不健全,致使作业地点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
7、事故隐患的确认与上报。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一次“一通三防”事故隐患等级的确认,矿每月底将a级、b级“一通三防”事故隐患上报集团公司,直至事故隐患彻底整改。
8、事故隐患的整改。矿长对“一通三防”事故隐患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9、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一通三防”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10、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篇: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
一、组织机构:
组长:王x
副组长:常x
技术员:田x
木锦云胡x
冯旭峰白x
监督员
各科室人员
回采队高x
掘进队贾x
维护队蒙x
开拓队刘x
机电队高x
运输队康x
通风队车x
瓦斯队高x
抽放队刘x
皮带队薛x
防尘队李x
二、每月至少一次全矿井系统的隐患排查工作,并将问题汇总提交有关部门、队组进行处理。
三、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队隐患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考核奖惩。
四、每月在一通三防会议上对本月存在的隐患处理情况作出总结。
一通三防措施、规程制定审批贯彻制度
一、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有关一通三防工作的由通风科、机电科技术员联合编制,贯彻制度严格按三大规程的原则和行业标准进行编制,并具有可操作性、法规性、指导性、约束性。
二、所编制的规程措施,由通风、机电科长审核后,由技术、安全矿长签批,方能生效。
三、规程措施生效后,由编制技术人员向施工队长、工人进行贯彻,队长代班长签字后,方能施工作业。
四、规程措施要存档管理,以便后查。
第三篇:
6、一通三防隐患排查管理制度一通三防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隐患是事故的前奏,消灭隐患就是消灭事故,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发现和消灭煤矿事故隐患,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制度,结合本矿实际,编制了“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一通三防”隐患是指基建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一通三防”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章隐患认定
第三条“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矿井自身难于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一通三防”隐患认定依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XX省“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aq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本矿成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分管副矿长、一通三防科、技术科、安监处、机电设备科、调度指挥中心、地测防治水中心等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职责:
1、全面掌握通风系统、瓦斯管理、防灭火、防尘和监测监控等方面存在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数量、地点及现状,及时跟踪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
2、对“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优化通风系统、实施瓦斯治理、开展火灾治理、有效防治粉尘等工作。
3、对“一通三防”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制定整改方案,根据审批权限划分,审核治理措施,评价治理效果。
4、组织“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和注销工作。
5、确实履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一通三防”各类隐患。
6、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一通三防”隐患。
7、对本矿井“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治理资金、治理负责人员、治理期限和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
8、定期组织召开“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对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完善整改方案。
9、建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员工发现和排查“一通三防”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一通三防”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四章“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
第七条要制定年度的“一通三防”重大排查治理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隐患排查治理要确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九条隐患排查治理,每周由矿一通三防科副区长对主、副斜井进行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排查内容:本工作面范围的通风设施、管路设施、监控探头、线路的完好状态,以及瓦斯、风流状况,并对下周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施,排查结果通报一通三防科;同时一通三防科进行一次全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由一通三防科长每周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议,分析隐患,并责成区队解决排查出的隐患,对于区队解决不了的,上报矿解决。
第十条每旬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组织一次全矿井隐患排查,从通风、防火、瓦斯、监测、井巷、人员等所有涉及“一通三防”的隐患进行立体网络式的全面排查,排查后矿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专题会议,对所有隐患进行分析、分类,排查治理;同时对下月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施。对于矿能解决的隐患,由矿限期进行解决;对于矿解决不了的隐患,上报公司解决。
第十一条隐患排查要进行建档管理。重大隐患向公司负责人详细汇报,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二条重大隐患必须详细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质的落实、负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治理期限和要求以及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三条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设置警戒,并向主要要负责人和公司有关部门汇报。
第五章隐患注销
第十四条隐患注销:凡是出现“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只有同时达到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认定为隐患治理完毕,可以进行注销:
1、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确定的工程量(工作量)全部完成;
2、治理效果达到预期效果和目标,不会导致事故发生。第十五条一般隐患由矿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确定为隐患注销。重大隐患先由矿组织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公司组织验收、注销,注销结果上报集团公司。
第六章考核
第十六条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绩效工作挂钩,实行月度、季度考核。
第七章“一通三防”隐患认定办法
“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隐患认定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aq标准等相关规定,结本矿实际,在原有的重大隐患基础上,将容易导致事故的14条隐患列为重大隐患。具体“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认定如下:
一、重大隐患:
1、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3、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的;或虽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的;
4、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实行分区通风的,或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掘进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8、未按规定对盲巷、窒息区进行封闭管理的;
9、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10、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11、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12、井下瓦斯积聚、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3、掘进工作面及其他地点放炮时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14、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监控机房没有专职值班员24小时值守的,出现瓦斯报警未及时汇报的。
15、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16、超层越界开采,没有退出进行防密闭隔绝的;
1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地煤层时,未编制防治自燃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18、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19、有自燃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20、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器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21、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22、矿井未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或矿井洒水系统管路不到位组织生产的;
23、存在煤尘堆积的;
24、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一通三防安全隐患。
二、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之外的隐患均为一般隐患。
第四篇:“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
编制:通风防治水队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隐患是事故的前奏,消灭隐患就是消灭事故,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发现和消灭煤矿事故隐患,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制度,结合本矿实际,编制了“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一通三防”隐患是指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一通三防”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章隐患认定
第三条“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矿井自身难于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一通三防”隐患认定依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通风行业aq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本矿成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
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分管副矿长、通风科、工程科、安全管理科、机电科、调度室等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职责:
1、全面掌握通风系统、瓦斯管理、防灭火、防尘和监测监控等方面存在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数量、地点及现状,及时跟踪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
2、对“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优化通风系统、实施瓦斯治理、开展火灾治理、有效防治粉尘等工作。
3、对“一通三防”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制定整改方案,根据审批权限划分,审核治理措施,评价治理效果。
4、组织“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和注销工作。
5、确实履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一通三防”各类隐患。
5、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一通三防”隐患。
6、对本矿井“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治理资金、治理负责人员、治理期限和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
7、定期组织召开“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对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完善整改方案。
8、建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员工发现和排查“一通三防”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一通三防”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四章“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
第七条要制定年度的“一通三防”重大排查治理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隐患排查治理要确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九条隐患排查治理,每周由矿通风(队)长对主、副斜井进行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排查内容:本工作面范围的通风设施、管路设施、监控探头、线路的完好状态,以及瓦斯、风流状况,并对下周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施,排查结果通报通风科;同时通风科进行一次全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由通风科长每周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议,分析隐患,并责成区队解决排查出的隐患,对于区队解决不了的,上报矿解决。
第十条每月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全矿井隐患排查,从通风、防火、瓦斯、监测、井巷、人员等所有涉及“一通三防”的隐患进行立体网络式的全面排查,排查后矿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专题会议,对所有隐患进行分析、分类,排查治理;同时对下月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施。对于矿能解决的隐患,由矿限期进行解决;对于矿解决不了的隐患,上报集团公司解决。
第十一条隐患排查要进行建档管理。重大隐患向集团公司负责人详细汇报,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二条重大隐患必须详细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质的落实、负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治理期限和要求以及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三条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设置警戒,并向主要要负责人和公司有关部门汇报。
第五章隐患整改效果评价
第十三条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第十四条煤矿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一通三防、安全、生产、机电、安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组,对隐患整改效果进行评价。
第六章
隐患注销
第十五条凡是出现“一通三防”隐患,只有同时达到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认定为隐患治理完毕,可以进行注销:
1、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确定的工程量(工作量)全部完成;
2、治理效果评价达到预期效果和目标,不会导致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一般隐患由安检科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确定为隐患注销。重大隐患现由煤矿组织预验收,验收合格后上报集团公司生产部
第五章考核
第十九条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绩效工作挂钩,实行月度、季度考核。
“一通三防”隐患认定办法
“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隐患认定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aq标准等相关规定,结本矿实际,在原有的重大隐患基础上,将容易导致事故的14条隐患列为重大隐患。具体“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认定如下:
一、重大隐患:
1、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3、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的;或虽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的;
4、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实行分区通风的,或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掘进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8、未按规定对盲巷、窒息区进行封闭管理的;
9、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10、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11、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12、井下瓦斯积聚、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3、掘进工作面及其他地点放炮时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14、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监控机房没有专职值班员24小时值守的,出现瓦斯报警未及时汇报的。
15、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16、超层越界开采,没有退出进行防密闭隔绝的;
1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地煤层时,未编制防治自燃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18、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19、有自燃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20、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器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21、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22、矿井未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或矿井洒水系统管路不到位组织生产的;
23、存在煤尘堆积的;
24、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一通三防安全隐患。
二、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之外的隐患均为一般隐患。
第五篇: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1)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XX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确保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二、主管矿长对矿井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三、总工程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负技术责任。
四、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分别对分管部门的重大隐患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五、一通三防副总工程师分别对分管专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技术责任。
六、技术科科长负责对全矿井重大事故隐患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做到项目、时间、措施、资金、责任人落实到位,并负责上报。
七、安全科科长对全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落实情况负责。
八、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其本职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必须严格按措施进行实施,对落实情况负责。
九、对应当排查而未排查,对已排查未按治理措施进行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罚款处理,对情节严重者,逐级追究责任。
第21页 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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