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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督查专报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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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系统督查专报制度 为深入做好督查与落实工作,保障督促检查工作实效性和严肃性,确保市政府各项决策有效贯彻落实,结合《政务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综合考评办法(暂行)》,制定本制度。 一、区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市区重点项目和十件实事进展情况,每月5日前上报。 二、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等会议决策事项承办落实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市政府、区政府领导批办件及临时交办事项等有关工作承办落实情况,在区政府督查室(下发督办件或电话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上报。 四、对市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区政府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后,要将办理结果报区政府督查室,经区政府审核后,以区政府名义正式答复代表或委员,并分别抄报上级部门。 对区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由各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代表或委员(含组织提案),联名提的,应分别逐一送达,同时分别抄送区政府督查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区政协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五、网络和新闻媒体反映的涉及民生急难问题等有关事项承办落实情况,在区政府督查室(下发督办件或电话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5日内)上报。 六、区政府召开的一类会议有关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在会后7日内上报。 报送上述承办落实情况的反馈材料时,除上级领导和部门交办件等重要事项和特殊要求的以单位正式文件上报外,其它一律以《督查专报》为内刊载体上报并附电子版(电子版文件标题要写清单位和内容)。上报材料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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